先要确认的事项
- 第一次知道出轨事实以及第三者是谁的日期
- 此后两人的关系是否仍在继续,最后一次见面是什么时候
- 是否已经离婚,如是,离婚日期(协议离婚申报日或判决确定日)
- 是否寄过内容证明或提起过诉讼
- 第三者是否曾承认要付钱
基本原则是自知道之日起3年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或自实施侵权行为之日起10年,因时效而消灭(民法第766条)。维持婚姻、向第三者(상간자)请求的,通常从知道出轨和第三者之日起计算3年。10年是与何时知道无关、从不贞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期限,所以很久以前的事即使知道得晚,也难以请求。
已经离婚的,从离婚时起算
大法院判断,因不贞行为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的,以离婚为原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위자료),其损害在最终离婚时确定,3年时效从婚姻解除时起进行(大法院2026年1月29日宣告 2025므10716 判决)。即使得知出轨已超过3年,如果因该出轨而离婚,在离婚之日起3年内仍有向第三者请求的余地。
同一判决还指出,以离婚为原因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属于家庭法院的案件,而与离婚无关、针对个别不贞行为的请求属于民事案件。以哪种方式请求,起算点和法院都不同。婚姻解除之日,协议离婚的为离婚申报日,审判离婚的为判决确定日。
如果因为不知道姓名而一直拖着
如果因为不知道第三者的姓名和住址一直拖着没有请求,仅凭电话号码或账号也可以起诉,再通过法院的事实查询(사실조회)确认身份信息。如果担心期限,不要等到查清全部身份信息,请考虑先起诉。
“知道加害人之日”可以以能够确定第三者是谁的时间为准进行争议。请把只知道电话号码的时期和确认身份的时期分开记录。
关系仍在继续或期限临近时
如果得知出轨后两人仍继续见面,此后的见面可以另行判断。即使针对最初那件事的时效已过,也可以以最近的不贞行为为依据请求。这时要在起诉状中按日期划分,写明以从何时到何时的见面作为请求原因。
仅以内容证明(내용증명)提出请求可能不够。在审判外提出请求后,必须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等,才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民法第174条),所以期限临近的,宜尽快提交起诉状。
不应做的事
- 自行断定期限已过而放弃
- 为了延长时效,直接联系第三者,试图让其说出承认的话(可能引发胁迫纠纷)
- 只寄了内容证明,却超过了6个月
- 没有能证明离婚日期的文件就来咨询
Jisan 如何帮助您
Jisan 会用一张表核对得知出轨的日期、最后一次见面、离婚日期,确定向哪个法院提出哪种请求。期限临近的,也会研究先提交起诉状、在诉讼中补充证据的方法。由代表律师亲自咨询,请通过本页面的聊天给我们发消息。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协议离婚已经2年了。出轨是5年前知道的。
如果是因该出轨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有判例从离婚时起计算3年,所以仍有请求的余地。但出轨与离婚之间的时间较长的,是否因该出轨而离婚可能成为争点,请把这期间的情况整理好。
我有第三者发来的“我会给钱”的短信。
承认债务的话,有被视为中断时效的承认的余地(民法第168条)。何时用了什么表达很重要,请原样保存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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