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在配偶车上装了录音机,录下了与第三者的对话
- 在配偶车上装了GPS定位器
- 解开配偶手机锁屏,拍下了KakaoTalk聊天
- 委托私家侦探社跟踪,那家公司正在接受侦查
- 配偶以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告诉了我
相关法律条文
通信秘密保护法(통신비밀보호법)第16条第1款(罚则)
录音或窃听他人之间未公开对话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年以下资格停止。没有罚金刑,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内容不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第4条、第14条第2款)。
位置信息法(위치정보법)第40条第4项(罚则)
未经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同意收集·使用·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信息通信网法(정보통신망법)第71条第1款第14项(罚则)
侵害或泄露通过信息通信网处理·保管的他人秘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违反第49条)。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标准在于您是否在对话中
瞒着对方录下自己参与的对话,不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三人对话时其中一人录音的,也是如此(大法院2006年10月12日宣告 2006도4981 判决)。
问题在于您不在场的对话。在车里或家里放录音机录下配偶与第三者的对话,属于录制他人之间的对话,法定刑只有有期徒刑,没有罚金刑,处理很重。
2026年大法院判决明确的要点
大法院判断,在配偶车上偷装录音机取得的录音文件和录音文字稿,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在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위자료)诉讼中没有证据能力(大法院2026年4月30日宣告 2024다222212 判决)。冒着受处罚的风险取得的录音,在审判中却不能使用。
同一判决还指出,拍摄手机内信息的照片等,没有另行规定禁止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要根据收集经过、侵害隐私的程度和证据的必要性个别判断。但该案原告就拍摄手机一事,也已被以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判决有罪并确定。
定位·私家侦探社·侵入住宅
未经同意在配偶车上装定位器,或在其手机上偷装位置共享应用的,违反位置信息法。私家侦探社(흥신소)使用了违法手段,而委托人提出了这种要求或明知仍委托的,委托人也可能作为共犯接受侦查。
进入第三者的住所或住宿场所的客房确认现场,可能涉及侵入住宅的问题。
如果已经被告诉
按每个行为分别整理装置的安装时间、实际录音·窃听的范围、您是否在对话中。即使在同一案件中,也可能有一部分不构成犯罪。
第三者诉讼要重新规划,看去掉这些证据后能否胜诉。通过住宿场所监控录像证据保全、向通信公司·银行卡公司事实查询等经由法院的方法寻找替代证据。
影响处分和结果的情况
不利因素
- · 录音或实时监听了自己不在场的对话
- · 装置安装时间长
- · 把取得的内容散布给他人
- · 直接要求私家侦探社进行定位或录音
有利因素
- · 大部分是作为对话当事人录的音
- · 实际没有录音,或范围很窄
- · 没有对外公开内容
- · 立即拆除了装置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这样应对
- 1
按行为拆分
把录音、定位、查看手机、出入分开,看各自涉及哪部法律。
- 2
管理材料
原件保持原样,整理材料,防止其扩散到侦查所需范围之外。
- 3
调查演练与陪同
调查前用预期问题进行演练,辩护人陪同调查,说明收集经过。
- 4
意见书
以辩护人意见书提交不构成犯罪的部分和有利的情节。
- 5
重新设计第三者诉讼
通过证据保全·事实查询取得合法证据,替代有问题的证据。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私家侦探社拍回来的照片也有问题吗?
即使是在公开场所拍的照片,如果跟踪过程中使用了定位器等违法手段,调查公司和委托人都可能有问题。是否作为证据提交,请在确认收集方法后再决定。宜通过合同和信息记录下调查公司使用了什么方法。
我本来就知道配偶的手机密码。
仅凭知道密码这一情况,并不视为允许查看。判断可能因平时是否共用手机、配偶是否允许您查看而不同。在上述大法院案件中,拍摄手机内信息的行为也曾以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受到处罚。
删除录音文件就能免于处罚吗?
即使删除文件,已经实施的录音行为仍然存在。在侦查中销毁材料反而可能显得不利,请不要擅自删除。发给他人或公开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公开·泄露录音内容也会另行受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