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法院寄来了第三者诉讼起诉状,不知道写的是什么
- 交往时听说对方未婚或已经离婚
- 相信了对方说正在分居、很快就会离婚的话才交往
- 只是同事关系,却被指为第三者
- 原告主张的交往期间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同
- 对方配偶不断打电话,说要告诉我的单位
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答辩状的提交义务)
被告要争议原告的请求,必须自收到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답변서)。通过公示送达收到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不经辩论的判决)
不提交答辩状的,法院视为被告自认了请求原因事实,可以不经辩论作出判决。在判决宣告前提交争议的答辩状的,则不在此限。
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的内容)
侵权责任须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成立。如果不知道且无法知道对方已婚,责任可能被否定。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被告可以主张的情况
没有不贞行为
- 含义
- 只是朋友或同事,不是恋人关系
- 支持材料
- 对话的整体脉络,显示是多人同在场合的材料
不知道对方已婚
- 含义
- 对方谎称自己未婚或已离婚
- 支持材料
- 自称未婚·离婚的信息,得知后立即断绝关系的记录
婚姻早已破裂
- 含义
- 交往前就已长期分居等,夫妻共同生活已经结束
- 支持材料
- 分居开始时间的材料、离婚程序记录、生活费·抚养中断的情形
请求金额过高
- 含义
- 承认责任,但与期间和程度相比金额过大
- 支持材料
- 交往期间短、结束关系的时间、道歉记录
| 主张 | 含义 | 支持材料 |
|---|---|---|
| 没有不贞行为 | 只是朋友或同事,不是恋人关系 | 对话的整体脉络,显示是多人同在场合的材料 |
| 不知道对方已婚 | 对方谎称自己未婚或已离婚 | 自称未婚·离婚的信息,得知后立即断绝关系的记录 |
| 婚姻早已破裂 | 交往前就已长期分居等,夫妻共同生活已经结束 | 分居开始时间的材料、离婚程序记录、生活费·抚养中断的情形 |
| 请求金额过高 | 承认责任,但与期间和程度相比金额过大 | 交往期间短、结束关系的时间、道歉记录 |
婚姻已经破裂这一情况须由被告证明(大法院2024年6月27日宣告 2022므13504、13511 判决)。仅凭口头主张不会被采纳。
提交答辩状之前,先准确阅读起诉状
起诉状(소장)中有写明请求金额的“请求意旨”,以及写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关系的“请求原因”。请逐一标出原告把不贞行为(부정행위)的期间定为从何时到何时、附了哪些证据、认为您知道对方已婚的依据是什么。
起诉状上写的金额只是原告希望的金额,并不是法院确定的金额。但如果不提交答辩状,法院可能按该金额作出判决,所以要以送达之日为准,先计算30日的期限。
“不知道”要用材料证明
知道对方已婚这一点,本来应由原告证明。但在实际审判中,被告越具体地说明自己不知情的经过,越容易说服法官。法院要确认的有三点:您是因为什么言行被骗的,何时得知对方已婚,得知后是怎么做的。
对方自称未婚或已离婚的信息、询问过对方婚姻状况的对话、得知真相后立即断绝联系的记录,是核心材料。如果得知后仍继续见面,此后期间的责任可能被认定,因此对自己不利的记录也要事先确认。
- 被介绍为未婚·离婚的对话或录音
- 交往时对方像单身一样生活的材料
- 得知对方已婚的日期和经过
- 得知后立即断绝联系或提出抗议的信息
“当时在分居”的主张,什么情况下成立,什么情况下不成立
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共同生活已名存实亡、客观上处于无法恢复的状态的,此后的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标准不在于当时是否正在进行离婚诉讼,而在于此前婚姻破裂是否已经定型。
仅仅是夫妻吵架或短暂分开生活是不够的。如果分居期间仍寄送生活费、共同照顾孩子、一起参加家庭活动,婚姻破裂的主张就很难被采纳。要把分居何时、因何开始,生活费和抚养是否中断,是否有提出离婚意向的记录等整理成材料。
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时
也有实际上只是同事或朋友,却因误会被起诉的情况。这时如果不应对,原告的主张可能被原样认定,所以要按时间顺序提交完整的对话,说明关系的性质。
也有见面属实,但原告夸大了期间,或者把其他日子的付款记录也说成与被告有关的情况。要逐一确认原告提交的每份证据的日期和地点是否与实际相符,不一致的部分另外做成表格进行反驳。
答辩状里不应写的内容
有人出于委屈,在答辩状里大篇幅写原告夫妻的私生活或原告的过错。说对方配偶先接近自己、原告不顾家之类的指责,会被看作推卸责任的态度,反而可能不利。答辩状要围绕事实关系和法理来写。
明明知道对方已婚还主张不知道,也很危险。一旦出现相反的材料,其他主张也会难以令人相信。有些案件里,承认应承认的部分、集中力量于减额理由,反而更有利。
影响责任认定和金额的情况
不利因素
- · 得知对方已婚后仍继续见面的记录
- · 提到配偶家人或催促离婚的对话
- · 交往期间长,反复同居或旅行的
- · 诉讼期间直接联系原告或指责原告的
有利因素
- · 对方谎称未婚或已离婚的材料
- · 得知对方已婚后立即断绝关系的记录
- · 交往前就已长期分居的客观材料
- · 交往期间短、关系已经结束
- · 书面道歉和不再联系的承诺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这样进行防御
- 1
分析起诉状
代表律师亲自阅读起诉状和所附证据,把原告主张分为符合事实的部分、不符的部分和夸大的部分。
- 2
按时间顺序整理
用日期固定开始交往、得知对方已婚、结束关系的时间点,并为每个时间点附上可以出示的材料。
- 3
提交答辩状
在期限内确定是请求驳回诉讼请求,还是承认部分责任、请求减额,然后提交答辩状。
- 4
辩论与调解
针对原告方的证人或补充证据提交反驳材料;在调解中,除金额外,还协商保密条款和禁止追加索赔条款。
- 5
处理遗留问题
原告方告知您的单位或进行威胁的,研究另行应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위자료)后,也会检查追偿问题。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收到起诉状之前,原告先联系了我。要回复吗?
直接向原告解释或道歉的信息,可能被原样作为证据提交。在情绪激动的通话中说的话,也可能被当作知道对方已婚的承认。如果需要回复,宜先确定内容,再通过代理人转达。
我在对方配偶的离婚诉讼里被列为“被告2”。
这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了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认为这是别人的离婚案件而不应对,法院可能按原告主张作出判决,因此必须另行提交答辩状。配偶和第三者中谁更积极地推动了这段关系,也会成为划分责任的情节。
一直收到说要告诉我单位的联系。
与诉讼无关地向单位或熟人散布事实,可能构成名誉毁损(명예훼손);以告知相威胁索要钱财的,可能涉及胁迫或恐吓勒索。收到的短信和通话记录不要删除,按日期保存。也可以在调解中通过保密条款加以解决。
30日内难以写完答辩状怎么办?
可以先在期限内提交表示争议请求的答辩状,具体主张和证据再通过准备书状(준비서면)补充。原则上在判决宣告前提交争议的答辩状,法院就不会不经辩论作出判决,但请先排好日程,以免超过期限。
一定要亲自出庭吗?
委托律师后由代理人出庭,因此可以不在法庭上与原告碰面。但法院有时想直接听取本人陈述,或在调解期日要求本人到场。需要出庭的期日会事先通知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