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就要做的事
从今天能做的事开始。
离截止日不到三个月的,与其继续收集材料,不如先提交申请。请求书仅凭已知的财产也可以提交,其余部分在程序中补充。
- 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书(详细),确认离婚申报日或判决确定日。在日历上标出从这一天起满2年的日子。
- 把已知的对方名下财产写下来。不知道准确金额也没关系,写出银行名称、公寓的楼号·房号就足够了。
- 离婚时写过协议书或承诺书的,请找出来。
- 听说对方把房子挂牌出售或转移存款的,请连同日期一起记下。
不该做的事
即使对方说“以后再分给你”,也不要只凭口头承诺等下去。2年不会因为向对方提出要求而中断,在协商拖延期间,期限可能就到了。
只挑几项有把握的财产先请求,也有风险。打算日后再追加其余财产时,如果期限已过,那部分就拿不到了。
在联系对方要求分割财产时,也要小心不要先说出“我要起诉”。对方可能在此期间处分或转移财产。有担心被处分的财产的,宜在请求的同时先申请假扣押。
请求的顺序
财产分割须向家庭法院提交调解申请或审判请求,才算遵守了期限(民法(민법)第839条之2第3款)。协议离婚后请求的,以离婚成立时为准确定分割对象财产和价额。
不知道对方财产的,申请财产申报(재산명시)和财产查询(재산조회);有被处分风险的,先申请假扣押或禁止处分假处分。剩余期限短的,即使材料没收集齐也先提交,以后再补充。
协议离婚时对方已转给您部分财产的,这也是清算对象。要把已经拿到的和今后要拿的合在一起,计算在全部财产中自己的份额是多少,所以离婚时往来的钱和物品也请全部记下。
在调解中达成协议的,在调解笔录中写明要转移的财产、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措辞含糊的话,日后强制执行时又会产生争议。
提交请求书的法院是管辖对方住所地的家庭法院(家事诉讼法第46条)。对方搬了家的,要通过居民登记抄本确认现住址,可以在诉讼程序中依据法院的补正命令开具。
事后发现隐匿财产时
根据大法院2018. 6. 22.字决定(2018스18),财产分割审判中完全没有涉及的财产事后被发现的,可以追加请求分割。但追加请求也必须在离婚之日起2年内提出。
同一决定还指出,在2年内只请求部分财产的,其余财产的请求权随期限届满而消灭。这就是第一次请求时要把已知财产全部写上的原因。
对方在离婚前把财产转到家人或熟人名下的,也可以一并研究提起撤销诈害行为之诉,请求撤销该处分(民法第839条之3)。自知道处分事实时起超过1年就不能提起,请记下得知的日期。
Jisan 能提供的帮助
Jisan 由代表律师亲自咨询,计算截止日,并根据剩余期限安排提交和保全处分的顺序。财产查询结果出来后,扩大请求范围,确保没有遗漏的财产。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协议书上写了“双方不就财产问题互相请求”。
仅凭这一条款,并不会阻止所有请求。要看是在离婚前单纯写下预先放弃权利,还是全面核算财产后完成了清算,其效力可能被作出不同的判断。请整理签署经过和当时已知的财产后来咨询。
判决给我分了财产,对方却不给。
可以凭判决或调解笔录强制执行,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也可以申请履行命令。不动产的,可以凭判决单独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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