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中心 · 分情况指南

怀疑遗嘱被伪造时

如果字迹不是父母的,或者遗嘱上写的日期父母根本无法写字,就要按顺序从检认(검인)到无效诉讼、告诉逐步应对。经过检认,并不意味着遗嘱有效。

现在应立即做的事

遗嘱的真伪要通过原本和对照材料来争议。原本在对方手里的,至少要取得复印件,并尽快收集父母生前亲笔书写的材料。

  • 取得遗嘱复印件或照片,记下发现经过(谁、何时、在哪里)
  • 收集父母在相近时期亲笔书写的材料(信件、记事本、合同、银行文件上的亲笔填写)
  • 申请调取遗嘱所写订立日前后的诊疗·住院记录
  • 收到检认期日通知后,准备出席并留下意见

检认不是确定效力的程序

家庭法院(가정법원)的检认只是确认并保全遗嘱状态的程序,不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出席检认期日并表明“不是逝者笔迹”的意见,会记入笔录,日后在诉讼中可作参考。

对方可能凭检认完毕的遗嘱尝试办理登记或提取存款。如果打算争议其效力,请对不动产申请禁止处分假处分(처분금지가처분),防止期间财产被转移。没能出席检认期日的,可以申请检认笔录誊本,确认当时遗嘱的状态和出席者的陈述。

笔迹鉴定与遗嘱无效确认诉讼

争议伪造的途径是遗嘱无效确认诉讼(유언무효확인 소송)。诉讼中由法院指定的鉴定人比对遗嘱字迹与逝者生前笔迹,对照材料越多、书写时间越接近,鉴定结果越可信。银行交易申请书或合同等明确由逝者亲笔书写的材料最有说服力,家人代写的便条反而会造成混乱。

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以及年月日、地址、姓名并盖章(民法第1066条)。除笔迹争议外,很多时候还会一并主张是否缺少这些方式要件、订立时是否具有意思能力。遗嘱无效的,财产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

伪造遗嘱的人丧失继承人资格

伪造·变造·毁弃·隐匿有关继承的遗嘱书的人,会成为丧失继承资格者(상속결격자),不能成为继承人(民法第1004条第5项)。丧失继承资格者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自2026年3月17日起,丧失继承资格者的配偶不能代位继承。

刑事上可以以伪造私文书和行使伪造私文书(刑法第231条、第234条)提起告诉(고소),这些罪没有家人之间的特例。在等待刑事结果期间,也要注意不要让特留份等民事请求的期限届满。

不该做的事

  • 抢夺或损坏遗嘱原本(毁弃或隐匿遗嘱书也是丧失继承资格的事由)
  • 给对方发短信断定其为伪造者
  • 扔掉或清理父母留下的记事本、信件等亲笔材料
  • 一味等待笔迹鉴定结果,错过其他请求的期限

Jisan 如何帮助您

Jisan 会先审查遗嘱复印件和对照材料,区分笔迹问题和方式问题,从检认期日陈述意见到假处分、遗嘱无效确认诉讼、主张丧失继承资格以及是否告诉,按一条主线统筹处理。由代表律师亲自咨询。

难以独自判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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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笔迹鉴定可以自己委托吗?

可以在诉讼前做私人鉴定来判断方向,但在审判中以法院指定鉴定人的鉴定为主。私人鉴定书多只作为参考材料,所以收集好对照材料更为重要。

遗嘱无效诉讼期间,特留份期限届满了怎么办?

常用的方法是为防遗嘱被认定有效,同时提出特留份请求。以遗嘱无效为主要争议,同时预备性地请求特留份,就不会错过“自知道之日起1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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