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出轨后离家的配偶,反倒对我提起了离婚诉讼
- 我和别人交往,正在分居,想把离婚了结
- 分居已经十多年,对方唯独不肯离婚
- 我不想离婚,但不知道在诉讼中该做什么
- 对方提起反诉,连抚慰金和财产分割也一起请求了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민법)第840条(诉讼离婚原因)
该条将不贞行为、恶意遗弃、极其不当的对待、生死不明3年以上等,以及第6项“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规定为离婚事由。有责配偶(유책배우자)请求离婚,主要围绕第6项展开争议。
民法第842条(因其他原因的离婚请求权的消灭)
第840条第6项的事由,自另一方知道之日起超过6个月、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能请求离婚。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原则是不予准许
大法院在2015. 9. 15.宣告的全员合议体判决(2013므568)中,维持了原则上不准许有责配偶请求离婚的一贯立场。理由是:韩国设有协议离婚的途径,有责一方也可以说服对方离婚;如果在没有保障对方离婚后生活的制度的情况下,仅以婚姻破裂为由准许离婚,可能导致对方被单方面赶走。
因此,出轨后离家的一方仅以“反正婚姻已经结束了”为由,很难获得离婚判决。诉讼的争点集中在由谁破坏了婚姻,以及是否属于下述例外。
被认可为例外的情况
同一判决指出,如果存在责任已不足以阻止离婚请求的特殊情况,可以例外地准许离婚。法院会全面考虑责任的内容和程度、对方继续婚姻的意思、双方的年龄和婚姻期间、分居期间及分居后的生活、对方离婚后的生活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状况。
大法院2022. 6. 16.宣告的判决(2021므14258)指出,对对方继续婚姻的意思,不能只凭其在诉讼中的说法判断,而要客观地看其为恢复关系实际做了哪些努力。
- 对方其实也无意继续婚姻,只是出于情绪才唯独不肯离婚的情况
- 一直持续向对方和子女支付生活费、抚养费并给予照顾,足以抵消其责任的情况
- 经过漫长岁月,追究责任轻重已几乎没有意义的情况
如果您是不愿离婚的一方
想守住婚姻,就要用言语和行动一起表明这一意愿。接受法院建议的婚姻咨询、因孩子的事保持联系、留下要求生活费的记录,都能支持您继续婚姻的意思。反之,如果一直只是指责对方、切断对话,这些情况可能在判断例外时被用作不利因素。
不过诉讼结果难以预料,所以我们也会一并研究是否要预备性地主张抚慰金、财产分割和抚养问题,以防离婚被准许。
如果您是请求离婚的一方
如果自己负有责任,协商往往比诉讼更现实。判例所说的“保护与照顾”,体现在分居期间是否认真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是否提出了让对方离婚后能够生活的财产安排。
很多案件也难以认定责任只在一方。如果对方也有辱骂或长期冷落等情况,可以按时间顺序整理经过,争辩双方都有责任。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这样处理
- 1
梳理责任关系
由代表律师亲自咨询,按日期整理走到分居的经过和双方的过错,先判断是否有属于例外事由的余地。
- 2
确定目标
确定是要守住婚姻,还是条件合适就离婚,并据此安排主张的先后顺序。
- 3
准备证据和生活材料
收集出轨·离家的材料、分居后生活费和抚养费的汇款记录、为恢复关系而联系的记录。
- 4
应对调解与诉讼
在调解中衡量现实的条件,协商不成的,以答辩状、反诉和准备书状进行争辩。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分居几年后,有责配偶也能离婚?
法律没有规定期间。分居期间只是诸多因素之一,还会一并判断这期间如何负担生活费和抚养费、对方是否真的想继续婚姻。
出轨的是我,那我也分不到财产吗?
财产分割是分配婚姻期间共同积累财产的制度,与婚姻破裂的责任分开判断。对责任的赔偿通过抚慰金争议,财产分割则看各自对财产形成的贡献程度。
离婚请求被驳回后,就再也不能起诉了吗?
仅凭相同的情况再次请求,很难被准许。但判决后分居长期持续、对方态度发生变化等出现新情况的,有可能再次获得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