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中心 · 分情况指南

再婚的父母去世时

继母或继父、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一起成为继承人时,谁是继承人、彼此有没有继承权,首先就会让人困惑。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和是否收养,是区分权利的标准。

先确认的事项

材料比情绪更重要。调取以逝者为准的婚姻关系证明书、家庭关系证明书(详细)和收养关系证明书,大多数情况下就能理清谁是继承人。

  • 与继母(继父)的结婚登记是否维持到死亡时
  • 前婚子女是否被继母收养,是亲生养子女收养还是普通收养
  • 有没有再婚后出生的异母弟妹,是否未成年
  • 去世前有没有财产转给继母或特定子女

谁会成为继承人

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继母是法律上的配偶,与子女一起成为继承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事实婚配偶不是继承人。异母兄弟姐妹也是父亲的子女,与其他子女份额相同。父亲没有子女、父母也已不在的,由继母单独继承。

继母与前婚子女之间,即使长期一起生活,没有收养的,也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虽然可以一起继承父亲的财产,但日后继母去世时,前婚子女不能成为继母的继承人。

要把两次继承放在一起看

继母在父亲的继承中得到的财产,在继母去世后会转给继母的子女或兄弟姐妹。把父亲的房子单独登记在继母名下的协议,可能意味着这套房子不会再回到前婚子女手中。

父亲生前把财产转给继母或异母兄弟姐妹的,要审查特别受益(특별수익)和特留份(유류분)。继母有时会以长期护理为由主张贡献份(기여분),标准是是否超出了配偶通常应尽的扶养。自2026年3月17日起,对严重背弃扶养义务的配偶,也可以请求继承权丧失(상속권 상실,民法第1004条之2)。

继母的份额如何确定,要在父亲的继承阶段处理好。因为继母去世后,未被收养的前婚子女几乎没有办法就那些财产提出争议。

不该做的事

  • 葬礼刚结束,就不加审查地在对方拿来的协议书上盖章
  • 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使用父亲的存折或卡
  • 只与作为异母弟妹亲权人的继母协商,在没有特别代理人的情况下签署协议书
  • 在情绪受伤的状态下,在群聊或社交媒体上发布指责对方的言论

有未成年异母弟妹时

继母和她的未成年子女同为继承人的,继母代理子女进行分割协商属于相互利益冲突的行为。须为子女向家庭法院(가정법원)申请选任特别代理人(특별대리인),协议书才有效(民法第921条)。

协商不成的,以其余全体继承人为相对人,向家庭法院申请遗产分割调解。如果彼此难以联系,从一开始就走法院程序,有时反而能减少情绪消耗。

Jisan 如何帮助您

Jisan 会先通过家庭关系材料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并一并计算与继母一方的分割协商方案会对第二次继承产生什么结果。有生前赠与或贡献份主张的,对照材料应对;难以协商的,进行调解和审判。

难以独自判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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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继母说要继续住在父亲的房子里。能让她搬出去吗?

继母也是共同继承人,在自己份额范围内有权使用房子,很难立即让她搬走。在分割协商或审判中确定房子归谁,在此之前,对超出份额的使用研究结算使用费。

我被继父收养了,还能继承亲生父亲的财产吗?

如果是普通收养,收养前的亲属关系仍然保留,也是亲生父亲的继承人(民法第882条之2)。如果是亲生养子女收养(친양자 입양),与亲生父亲一方的亲属关系终止,不能成为亲生父亲的继承人(第908条之3)。请通过收养关系证明书确认属于哪种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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