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取得交易记录
继承人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交家庭关系材料,调取逝者账户的交易记录。先通过安心继承(안심상속)查询确认在哪些金融机构有账户,再逐个账户调取记录,把日期、金额、收款人整理成表。各银行能提供的期间可能不同。
以现金提取的钱,不会显示收款人。这种情况下,同一天兄弟姐妹的账户是否存入了相近金额、当时兄弟姐妹是否买了房或车,要在起诉后通过法院的金融交易信息提交命令(금융거래정보 제출명령)和事实查询来确认。
制表时,请把日期、取款方式(柜台、自动取款机、转账)、金额、收款人、当时父母的状态(是否在住院)分栏填写。这样,住院期间的柜台取款等父母本人难以亲自办理的交易就会一目了然。
父母是否同意,钱用在了哪里
仅仅因为受托管理存折,并不会产生随意使用的权限。但也不能仅凭取过钱这一事实就认定有错。如果是医院费、护理费、疗养院费、生活费等为父母花的钱,大多不成问题;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则因争议情况而异。
如果是父母让给这个兄弟姐妹的钱,就是赠与。这时不是要回来,而是视为该兄弟姐妹的特别受益(특별수익),在遗产分割中减少其份额,或计入特留份(유류분)计算。
如果是瞒着父母拿走并个人使用,父母本可以向该兄弟姐妹请求返还的权利,就会转给继承人。由各继承人按自己的继承份额,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或损害赔偿。
选择哪种请求,取决于期间和举证
视为赠与还是擅自取款,请求方法和期限都不同。以特留份争议的,有“自知道之日起1年”的短时效;在遗产分割中以特别受益争议的,在分割审判中一并处理。不当得利或损害赔偿适用一般民事时效。
实践中,如果兄弟姐妹说“是父母给的钱”,就以赠与为前提主张特别受益·特留份;如果说“用于父母的医院费”,就要求提供用途证明,并一并研究返还请求。
对方无法说明用途的钱越多,返还请求越现实;父母亲自给予的迹象越多,特别受益或特留份主张往往越现实。
也要准备应对税务署的说明要求
继承开始前1年内按财产种类取出2亿韩元以上、2年内取出5亿韩元以上而用途不明的,计入继承税(상속세)课税价额计算(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15条)。这意味着某个兄弟姐妹花掉的钱,可能以继承税的形式加重其他兄弟姐妹的负担,因此用途资料在纠纷和税务两方面都会用到。
不该做的事
- 偷偷翻看兄弟姐妹的手机或存折
- 在家庭群聊里断定对方是侵占犯
- 注销父母名下账户,或抢先转走剩余的钱
- 夸大未经确认的金额去起诉或告诉
如果考虑刑事告诉
无论是父母生前未经允许拿走父母的钱,还是去世后拿走继承人的钱,都可能涉及侵占或诈骗。2024年6月27日以后的行为,即使是家人之间,提起告诉(고소)也可以提起公诉,但告诉须在知道犯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告诉向警察提出;自2026年10月起,警察侦查后由公诉厅(공소청)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
刑事程序不是追回钱款的程序,所以要同时进行民事请求。请一并考虑告诉对家庭关系的影响和和解的可能性,再决定时机。
Jisan 如何帮助您
Jisan 会把交易记录按死亡前后划分,区分能确认用途的钱和需要说明的钱,并在特别受益·特留份·返还请求中,选择期限和举证负担都合适的方法。诉讼中通过申请金融查询追踪资金流向。同时存在死亡后擅自取款等刑事问题的,一并研究是否告诉;决定告诉的,由我们撰写告诉状,并陪同参加告诉人调查。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哥哥说钱用于父母的医院费,但没有收据。
可以根据父母的住院记录、医院收费明细、疗养院使用记录倒推实际费用。如果取款额远多于此,就要求对差额作出说明,在诉讼中主张对方须说明用途。
10年前被取走的钱,也能追究吗?
视为赠与计入特别受益,或计入对共同继承人的特留份计算,即使时间很久也可能做到。但对擅自取款的返还请求可能已过时效,需要慎重选择请求方法。
哥哥说他有父母出具的存折管理委托书。
委托书通常只表示委托管理,并不包含可以随意使用的赠与之意。超出委托范围个人使用的钱可能成为返还对象;而且委托在父母去世时终止,所以去世后的取款无法用委托书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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