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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返还请求

即使因遗嘱或生前赠与,财产集中到了一个人手里,子女、配偶和父母仍享有法律保留的最低份额,即特留份(유류분)。须在知道赠与或遗赠事实之日起1年内请求。

以下情况建议咨询律师

  • 父亲去世前不久把房子赠与了最小的孩子
  • 有一份把全部财产给长子的公证遗嘱
  • 想知道哥哥20年前得到的公寓是否也要计算在内
  • 母亲留下遗嘱,要把财产全部捐给社会团体
  • 弟弟(妹妹)寄来起诉状,要求给他特留份
  • 这套房子是赡养父母的回报,不知道是否要作为特留份返还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민법)第1112条(特留份的权利人与特留份)

直系卑亲属和配偶为法定继承份额的2分之1,直系尊亲属为3分之1。规定兄弟姐妹特留份的第4项,因2024年宪法裁判所的违宪决定已被删除。

民法第1113条、第1114条(计算与应计入的赠与)

以继承开始时的财产加上赠与财产,再扣除全部债务计算。赠与原则上只计入继承开始前1年内的赠与,但双方明知会损害特留份权利人而进行的赠与,在此之前的也计入。

民法第1115条(特留份的保全)

因赠与和遗赠导致特留份不足的,可以在不足的范围内请求支付该财产的价额,并自请求之日起加计利息。适用于2026年3月17日以后开始的继承。

民法第1116条至第1118条

应先就遗赠请求返还,之后才可就赠与请求;返还请求权自知道继承开始和应返还的赠与·遗赠之日起1年、自继承开始起10年届满而消灭。特别受益规定(第1008条)等准用于特留份。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特留份这样计算

  • ① 基础财产

    计算
    继承开始时的财产 + 应计入的赠与 - 全部债务
    确认要点
    根据判例,共同继承人获得的赠与即使超过1年也计入
  • ② 我的特留份额

    计算
    基础财产 × 我的法定继承份额 × 特留份比例
    确认要点
    子女·配偶为2分之1,父母为3分之1
  • ③ 不足额

    计算
    特留份额 - 我获得的赠与·遗赠 - 我通过继承可得的净继承份额
    确认要点
    剩余遗产较多时,可能没有不足额
  • ④ 返还对象

    计算
    先由受遗赠人返还,其次是受赠人
    确认要点
    有多人的,按所得价额比例分担

依据民法第1113条至第1118条及判例。赠与财产原则上按继承开始时的价值换算。

谁可以请求,能请求多少

只有可能成为继承人的人才享有特留份。有子女的,子女和配偶是权利人;没有子女的,父母和配偶是权利人。兄弟姐妹的特留份因2024年4月25日宪法裁判所(헌법재판소)的违宪决定失去效力,条文也已删除,因此逝者的兄弟姐妹不能以特留份为由提出请求。

比例为:子女和配偶是法定继承份额的2分之1,父母是3分之1。例如,没有配偶、三个子女为继承人时,法定继承份额各为3分之1,特留份是其一半,即6分之1。用这个比例乘以基础财产,再减去自己已经得到的部分,才是实际可以请求的金额。

哪些赠与计入计算

民法规定计入继承开始前1年内的赠与,但判例把共同继承人获得的赠与视为特别受益(특별수익),不论时间都计入。所以哥哥20年前得到的公寓也可能计算在内。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赠与,只有在1年内,或双方明知会损害特留份的情况下才计入。

赠与财产原则上按继承开始时的价值评估。不动产通过鉴定确定去世前后的市价;很久以前给的现金,按物价变动换算。即使受赠人已经卖掉了该财产,也不会从计算中剔除。

2026年3月起的变化

2026年3月17日修订的民法规定,特留份不足额以价额即金钱返还,并自请求之日起加计利息。该规定适用于修订法施行后开始的继承;在此之前去世的,按以往判例以原物返还为原则。即使是原物返还,如果受赠人已经卖掉,也要请求以价额返还。

另外,作为长期同住·护理等特别扶养被继承人,或对财产的维持·增加有特别贡献的回报而获得的赠与或遗赠,在与贡献相当的范围内不再视为特别受益(民法第1008条但书)。该规定准用于特留份,并适用于2024年4月25日以后开始的继承。如果是赡养父母所得的财产,被请求方应积极主张这一点。

严重违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被宣告丧失继承权的,也会一并丧失特留份。经2026年修法,子女和配偶也成为适用对象。

1年比想象的短

特留份返还请求权,自知道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存在应返还的赠与·遗赠的事实之日起1年、自继承开始起10年届满而消灭。根据判例,“知道”不只是知道有过赠与,还要知道它可能成为返还对象,但实践中常常以调取登记簿之日或看到遗嘱之日为准发生争议。

如果诉讼准备会拖延,也可以先通过内容证明邮件明确表示要求返还。但此后仍须及时起诉,因此稳妥的做法是留存日期证据并立即开始准备。

被请求方可以争议的事项

收到特留份起诉状,不等于必须照付上面写的金额。要逐项审查:时效是否已过、原告生前是否也得到过财产、原告是否还有可继承的份额、赠与财产的评估是否被夸大、继承债务是否被遗漏。作为扶养父母的回报而获得的赠与,现在也可能在计算中得到反映。

特留份诉讼是民事诉讼,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交的,可能不经辩论就按原告主张作出判决。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的办理流程

  1. 1

    确认时效

    根据资料确认继承开始日和知道赠与·遗赠事实之日,先计算可以请求的期间。

  2. 2

    取得赠与记录

    收集登记簿、金融交易记录、遗嘱公证书;诉讼中通过金融交易信息提交命令和事实查询查找遗漏的赠与。

  3. 3

    计算特留份

    计算基础财产和不足额,确定请求金额,并根据是否适用修订法,确定是价额返还还是原物返还。

  4. 4

    协商或起诉

    对方有意回应的,寄送计算依据进行协商;否则提起诉讼,通过鉴定和查询争议金额。

  5. 5

    被请求时的防御

    以时效、原告的特别受益、贡献补偿赠与、评估标准为依据,撰写答辩状和准备书状。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 Hansol Kim

    Hansol Kim 代表律师

    前仁川地方检察厅、水原地方检察厅安山支厅、大田地方检察厅洪城支厅检察官

    查看简介 →
  • Miso Kim

    Miso Kim 合伙人律师

    前 Daehwan 律师事务所 · Wemade 株式会社法务组企业内部律师 · Oracle 律师事务所

    查看简介 →

常见问题

听说特留份请求期间是2年,对吗?

不对。是自知道继承开始和应返还的赠与·遗赠之日起1年、自继承开始起10年(民法第1117条)。任何一个期间届满都不能再请求,如果去世已超过1年,请先确认是什么时候知道赠与事实的。

父亲生前我也得到过学费和结婚资金,还能请求特留份吗?

可以请求,但您得到的赠与也会作为特别受益计入,不足额会相应减少。一般的学费或生活费资助多数不计入特别受益,结婚资金或购房资金多数要计入,需要结合金额和时间判断。

受赠的哥哥已经把房子卖了,拿不回来了吗?

可以拿回。2026年3月17日以后开始的继承,从一开始就请求支付价额;之前的继承,如果原物返还不可能,也请求以价额返还。如果买房的人知道会损害特留份权利人,有时也可以向买房人请求。

通过遗嘱代用信托转移的财产,也是特留份的对象吗?

通过遗嘱代用信托(유언대용신탁)转移的财产是否计入特留份,要看信托设立的时间、受益人是共同继承人还是第三人,结论可能不同,需要逐案判断。请先取得信托合同、受益人指定内容和信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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