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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网络上的不贞行为

不贞行为(부정행위)是比通奸更宽的概念。即使对方是同性,或者只是在网上交往,只要是恋人般的关系,就可以研究能否追究第三者(상간자)的责任。

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看到了丈夫和一个男人像恋人一样交往的信息
  • 妻子和一位女性朋友互称昵称,还互发有肢体接触的照片
  • 每天和在聊天软件上认识的人互相表达爱意
  • 说从没见过面,但有视频通话和礼物往来
  • 第三者坚称“只是朋友”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第840条第1项(审判离婚的原因)

配偶有不贞行为的,可以请求审判离婚。判例对不贞行为的理解比通奸更宽,认为是一切未忠实履行配偶贞操义务的行为(大法院1992年11月10日宣告 92므68 判决)。

民法第760条(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实施不贞行为、侵害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构成侵权行为,与该配偶共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大法院2015年5月29日宣告 2013므2441 判决)。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即使没有性关系,也可能构成不贞行为

即使无法直接证明性关系,第三者诉讼(상간소송)也不会因此受阻。法院会综合考察关系的程度和情况,只有恋人之间才会有的爱意表达和见面持续存在的,可以评价为不贞行为。

使用昵称、反复说“我爱你”“想你”的对话,两人单独旅行或住宿的记录,肢体接触的照片都可以作为判断材料。

对方是同性,也一样

不贞行为不问对方性别。配偶与同性建立恋人关系的,按与异性出轨相同的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不贞行为、对方是否知道已婚。

同性之间很容易出现“只是好朋友”的解释。朋友之间不会用的表达、试图隐瞒的情形、对配偶撒谎后见面的记录都很重要。

只在网上维持的关系

只有聊天、视频通话、礼物往来的关系,根据内容和期间,也有被视为不贞行为的余地。但与有实际见面的情况相比,认定范围较窄,即使被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위자료)也可能定得较低。

网络关系中,很多时候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和住址。请先收集账号ID、电话号码、汇款记录、礼物收货地址等能确定对方身份的线索。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这样处理

  1. 1

    审查对话

    代表律师亲自查看往来信息能否被解读为恋人关系,以及哪些部分较弱。

  2. 2

    确定对方身份

    通过账号、电话号码、汇款记录确定对方身份,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事实查询(사실조회)。

  3. 3

    整理主张

    把关系的期间和程度、对方知道已婚的材料归纳在一起,撰写起诉状。

  4. 4

    调解与判决

    对方争辩是朋友关系的,提交反驳材料;在调解中,一并协商禁止联系条款。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 Hansol Kim

    Hansol Kim 代表律师

    前仁川地方检察厅、水原地方检察厅安山支厅、大田地方检察厅洪城支厅检察官

    查看简介 →
  • Miso Kim

    Miso Kim 合伙人律师

    前 Daehwan 律师事务所 · Wemade 株式会社法务组企业内部律师 · Oracle 律师事务所

    查看简介 →

常见问题

配偶和同性朋友亲密得反常,但证据不够明确。

仅仅是经常见面或联系是不够的。标准在于是否有恋人之间的表达或肢体接触、是否有瞒着配偶见面的情形。请把现有材料按日期排列,先确认空白的部分。

配偶只和住在国外的人在网上谈恋爱。能起诉吗?

有被评价为不贞行为的余地,但对方住在国外的,送达和执行都很困难,需要权衡实际意义。也会一并研究在与配偶的离婚诉讼中把不贞行为作为离婚理由主张的方法。

我们是同性伴侣,可以向伴侣的出轨对象请求赔偿吗?

在现行法下,同性伴侣难以获得与法律婚或事实婚同等的保护。根据共同生活的期间和生活状态,有争议的余地,但目前还没有确立的标准,需要拿着材料个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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