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打官司负担太大,想先用内容证明警告
- 第三者主动联系,提出和解
- 对方要求我在他们寄来的和解书草稿上签字
- 和解后两人又在见面
- 到约定日期和解金仍未到账
- 比起留下判决书,更想悄悄解决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第398条(赔偿额的预定)
违约金约定推定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第4款),预定金额过高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第2款)。
民事调解法第29条,家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
在法院调解成立的,与审判上的和解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依据调解笔录(조정조서)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法第56条第4项
公证人制作的、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载有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意旨的公证书(공정증서),即使没有判决,也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刑法第307条第1款(名誉毁损)
公然摘示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这就是应避免把内容证明寄到单位或家人那里的原因。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和解书中要加入的条款
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 需要约定的内容
- 金额、支付期限、账户、是否分期、迟延时的处理
- 缺少时产生的问题
- 即使超过期限,也难以立即追讨
和解所涵盖的期间
- 需要约定的内容
- 是了结截至哪一天的不贞行为的和解
- 缺少时产生的问题
- 就和解后的行为是否也被免责产生争议
禁止再次接触
- 需要约定的内容
- 电话·短信·社交媒体·通过他人联系等禁止范围,工作上的例外
- 缺少时产生的问题
- 就哪些属于违反再次产生争议
违反时的支付金额
- 需要约定的内容
- 每违反一次的金额及其性质(违约罚或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 缺少时产生的问题
- 减额主张或效力争议
| 条款 | 需要约定的内容 | 缺少时产生的问题 |
|---|---|---|
| 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 金额、支付期限、账户、是否分期、迟延时的处理 | 即使超过期限,也难以立即追讨 |
| 和解所涵盖的期间 | 是了结截至哪一天的不贞行为的和解 | 就和解后的行为是否也被免责产生争议 |
| 禁止再次接触 | 电话·短信·社交媒体·通过他人联系等禁止范围,工作上的例外 | 就哪些属于违反再次产生争议 |
| 违反时的支付金额 | 每违反一次的金额及其性质(违约罚或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 减额主张或效力争议 |
| 保密 | 不得告知和解事实及内容的对象,向法院·侦查机关提交等例外 | 连不得已的提交也构成违反的问题 |
| 追偿权·追加索赔 | 放弃对配偶的追偿款请求,就此事不再追加索赔的范围 | 和解后的追偿款诉讼或追加诉讼 |
仅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解书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因此有分期支付或违反时支付条款的,要一并考虑以公证书或法院调解笔录的形式留存。
内容证明既是警告,也是记录
内容证明是由邮局证明在何时向何人寄送了何种内容文书的邮件。它本身并不使对方负有答复或付款的义务,但具有正式留下“已经知道不贞行为(부정행위),并将追究法律责任”这一意思的意义。认识到诉讼可能真的会发生后主动联系和解的对方并不少见。
内容证明中写明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已确认的不贞行为内容、要求事项和答复期限。没有必要公开手上的全部证据。如果详细告知证据种类,对方就会事先准备应对理由。
寄送前应避免的事项
应避免把内容证明寄到对方单位或父母家,或者写上“如不回应就告诉公司”之类的话。即使写的是事实,让很多人知道了也可能涉及名誉毁损(명예훼손);一边要钱一边说要告知,可能演变为胁迫或恐吓勒索的纠纷。
辱骂或夸张的表达,日后对方也会在诉讼中原样作为证据提交。也有第三者(상간자)收到内容证明后,一边说要结束关系一边删除聊天记录的情况,所以寄送前要先把需要的材料取得。
和解书的效力由条款文字决定
如果和解书上只写“今后不提出任何异议”,法院可能将其解释为针对截至和解书签订之日的行为的约定。也就是说,和解后再次见面,可以作为新的不贞行为另行追究责任。所以要用日期写明和解了结的是截至哪一天的行为,并明确此后的行为如何处理。
禁止再次接触条款要具体写明禁止的联系方式。如果在同一单位,工作中不可避免要碰面,也要事先约定这一例外。范围模糊的话,就会再为是否构成违反而争议。
违约金和违约罚的处理不同
在“违反约定就支付多少钱”的条款中,如果只把这笔钱写成违约金(위약금),法律上推定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过高的,法院可以减少。如果要把它定为对违反本身的制裁,就必须在文字上明确其违约罚(위약벌)的性质。
金额定在对方实际能承受的范围内比较现实。金额过大,会让和解本身难以达成,也可能成为日后争议效力的借口。
为和解不被遵守做好准备
仅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解书不能直接强制执行,钱不到账的话,就要再经过诉讼或支付命令(지급명령)。如果有分期支付或违反时支付条款,就研究制作同意强制执行的公证书,或者在诉讼中以法院调解笔录留存。
与判决相比,和解所需时间短,还可以加入判决无法规定的禁止再次接触、保密、放弃追偿权等条件。反过来,不留下判决书可能是缺点,所以要先确定自己更想要什么,再选择方向。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这样处理
- 1
确定想要的结果
代表律师先询问您在金额、断绝关系、保密中最看重什么,再确定方向。
- 2
取得材料后寄送
取得所需材料后,以律师名义撰写内容证明,寄给对方本人。不采用告知其单位或家人的方式。
- 3
协商
Jisan 作为代理人,与对方或对方代理人协商条件。委托人不必亲自与第三者见面。
- 4
撰写和解书
对支付、禁止再次接触、违反时的支付金额、保密、追偿权、追加索赔条款逐字推敲后撰写。
- 5
确保履行
有分期支付或违反条款的,研究公证书或调解笔录;支付迟延的,转入执行程序。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寄了内容证明,但对方没有回复。
内容证明不能强制对方答复。超过答复期限仍无回复的,判断是否转入诉讼或假扣押。寄出的内容证明可以作为显示何时提出了何种要求的材料,在诉讼中一并提交。
不知道第三者的住址,没法寄内容证明。
不知道住址的,可以由律师通过电话号码联系对方,转交同样内容的书面文件。协商不成的,起诉后通过法院程序确认身份信息和住址。由于需要时间,要同时确认索赔期限。
和解后两人又见面了,还能再索赔吗?
和解后的见面可以视为新的不贞行为,可以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有违反时支付条款,也可以请求该金额。但如果被认定在此期间婚姻关系已经破裂,责任可能不被认定,因此需要显示婚姻关系状态的材料。
能让第三者写道歉信吗?
有时会把书面道歉作为和解条件。判决不能强制道歉,所以这是只有在和解中才能约定的条件。道歉信如何保管、可以给谁看,要与保密条款一起约定。
和解书经过公证,有什么不同?
载有金钱支付约定并含有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内容的公证书,即使没有判决也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常用于分期支付等需要时间履行的和解。但也请注意,禁止再次接触等金钱以外的约定,不能用这种方式直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