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资格与继承权丧失不同
像企图杀害被继承人,或伪造·隐匿遗嘱书的人那样,属于民法(민법)第1004条情形的,不经审判当然不能成为继承人(상속결격)。这些事由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仅仅是放弃抚养或断绝联系,并不构成丧失继承资格。
为弥补这一空白而设立的,就是继承权丧失宣告。对严重违反扶养义务,或对被继承人有重大犯罪行为、极不正当对待的继承人,须经家庭法院(가정법원)宣告,才丧失继承权。该制度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经2026年3月17日修法,对象从父母扩大到包括子女和配偶在内的全体继承人。
由谁请求,在什么时候之前请求
被继承人生前以公证遗嘱表明了丧失继承权意思的,应由遗嘱执行人向家庭法院请求。这种情况下,对被继承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实施的重大犯罪行为或不正当对待,也可以成为事由。
没有遗嘱的,共同继承人可以在知道该人成为继承人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没有可以请求的共同继承人,或者全体都有事由的,由丧失宣告确定后将成为继承人的人请求。6个月很短,办完丧事后忙乱之中很容易错过。
计算期间的基准不是去世之日,而是知道该人成为继承人之日。通常在死亡后确认家庭关系时就会知道,所以稳妥的做法是按死亡日前后起算6个月来抓紧准备。
达到什么程度才会被认定
法院会综合考虑事由发生的经过和程度、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遗产的规模和形成过程等,决定是否接受请求。关系不好、几年没联系这种程度是不够的,需要具体事实,例如丢下未成年子女离开、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或在长期患病期间一直置之不理,把护理和费用全部推给其他家人。
证明材料包括:离婚判决和抚养费决定、未收到抚养费的记录、学校和医院记录中谁是监护人、患病期间的联系和探望记录、有关暴力或虐待的侦查·审判记录等。
即使请求未被接受,该人生前获得的赠与或其他家人承担的扶养,仍可在遗产分割中作为特别受益或贡献份问题再行争议。
宣告后会怎样
继承开始后宣告确定的,该人溯及至继承开始时丧失继承权,特留份也一并丧失。但不得损害确定前第三人取得的权利。被宣告丧失者的直系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但其配偶不能代位继承。
提出请求后,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选任遗产管理人或作出保全财产所需的处分。期间对方可能取走存款或处分不动产的,请一并申请。
国民年金遗属年金或身故保险金等,不是遗产而是依各法律或合同支付的钱,可能与继承权丧失分开处理,需要另行确认相关机构的支付标准。
请求前要整理的材料
继承权丧失由法院综合各种情况判断,因此按时间顺序整理的材料决定了说服力。
- 通过家庭关系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反映的家庭关系变化
- 离婚判决或协议书、抚养费决定和未支付明细
- 能显示童年时期谁是监护人的学校·医院记录
- 患病期间的住院记录、能显示由谁承担护理和费用的材料
- 曾尝试联系但对方不回应的信息或通话记录
- 有关暴力、虐待的侦查·审判记录(如有)的复印件
Jisan 如何帮助您
Jisan 会先确认知道对方成为继承人之日,计算6个月期限,并按年份整理抚养·扶养记录,准备请求书。同时研究是否需要对遗产采取保全处分。期限所剩无几的,请先通过本页面的聊天联系我们。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在2026年1月之前去世的,也能请求吗?
附则规定,2024年4月25日以后开始的继承适用修订规定。但为修法前已知道事由的共同继承人设立的特例请求期间(自施行日起6个月),已于2026年9月中旬届满。如果在那之后才知道对方成为继承人,可以考虑“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所以要先确认是什么时候知道的。
在遗嘱里写“一分钱也不给这个孩子”,继承权就没有了吗?
仅凭这句话,继承权不会消失,该子女可以请求特留份。如果希望其丧失继承权,在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须以公证遗嘱表明该意思,并在死后由遗嘱执行人向家庭法院请求,获得宣告。
请求继承权丧失,对方也会知道吗?
这是家事诉讼程序,请求书会送达对方,对方也有机会提出意见。如果对联系或接触感到负担,可以由 Jisan 作为代理人推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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