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对方未经我同意就办了婚姻登记
- 外籍配偶一入境就消失了
- 婚后才知道对方隐瞒了婚史和子女
- 因为受到威胁才在婚姻登记申报书上签了字
- 不知道婚姻无效和离婚哪个更合适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민법)第815条第1项(婚姻无效)
当事人之间没有结婚合意的,该婚姻无效。
民法第816条(撤销婚姻的事由)
违反结婚年龄或同意要件、重婚等,以及结婚时不知道对方有无法继续夫妻生活的恶疾或其他重大事由、因欺诈或胁迫而结婚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
民法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
以重大事由为由的撤销,自知道该事由之日起超过6个月;以欺诈·胁迫为由的撤销,自知道欺诈之日或摆脱胁迫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不能请求。撤销婚姻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婚姻无效与撤销婚姻的比较
主要事由
- 婚姻无效
- 没有结婚合意(民法第815条)
- 撤销婚姻
- 欺诈·胁迫、隐瞒重大事由、重婚等(民法第816条)
效力
- 婚姻无效
- 视为自始不存在婚姻
- 撤销婚姻
- 自判决确定时起向将来解除
请求期限
- 婚姻无效
- 随时(家事诉讼法第23条)
- 撤销婚姻
- 欺诈自知道之日、胁迫自摆脱之日起3个月 / 重大事由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
期间出生的子女
- 婚姻无效
- 视为婚生以外的子女(民法第855条第1款)
- 撤销婚姻
- 保持婚生子女的身份
| 区分 | 婚姻无效 | 撤销婚姻 |
|---|---|---|
| 主要事由 | 没有结婚合意(民法第815条) | 欺诈·胁迫、隐瞒重大事由、重婚等(民法第816条) |
| 效力 | 视为自始不存在婚姻 | 自判决确定时起向将来解除 |
| 请求期限 | 随时(家事诉讼法第23条) | 欺诈自知道之日、胁迫自摆脱之日起3个月 / 重大事由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 |
| 期间出生的子女 | 视为婚生以外的子女(民法第855条第1款) | 保持婚生子女的身份 |
| 调解 | 不经调解直接诉讼 | 先申请调解(家事诉讼法第50条) |
依据民法、家事诉讼法(2026. 10. 经韩国政府法令查询网站“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确认)。
没有结婚意思指的是这些情况
大法院2010. 6. 10.宣告的判决(2010므574)认为,结婚合意是指双方意思一致,要建立社会观念上被认可为夫妻的精神上·肉体上的结合。如果只有一方有这种意思,另一方只是把婚姻登记作为入境或就业的手段,即使同意了登记本身,婚姻也无效(혼인무효)。
对方偷偷伪造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也因没有结婚合意而可以主张无效。相反,婚后感情变差,不是无效的问题,而是离婚的问题。
受骗结婚的,期限很短
因欺诈撤销婚姻(혼인취소),针对的是隐瞒了足以影响结婚决定的重要事实的情况。并不是有义务把过去的所有事都告知对方,所以要看隐瞒了什么、对结婚决定有多重要。
欺诈自知道之日起超过3个月、重大疾病等事由自知道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就不能请求撤销。“什么时候知道的”会成为争点,请保留得知当天的消息或记录。期限已过的,转而研究离婚。
选择哪条路,结果不同
婚姻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婚姻,凭判决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撤销婚姻自确定时起婚姻终止,期间出生的子女身份不变,抚养和探视交往适用与离婚相同的规定(民法第824条之2)。
对无效或撤销负有责任的对方,可以请求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民法第825条、第806条)。如有共同积累的财产,也要根据案件另行研究以什么方法处理。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这样处理
- 1
确定路径
由代表律师亲自咨询,在无效、撤销、离婚中选择符合事实关系和期限的路径。
- 2
确认期限
走撤销的,特定知道欺诈之日或摆脱胁迫之日,计算剩余期限。
- 3
整理证明材料
通过婚姻登记的经过、是否同居、往来消息、周围人的陈述,证明结婚意思或欺骗事实。
- 4
判决后更正
判决确定后,指引您在1个月内办理登记簿更正或申报。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对方婚前隐瞒了债务。能撤销婚姻吗?
仅凭隐瞒债务,不会直接被撤销。要看该债务对结婚决定有多重要、是否积极欺骗。难以撤销的,一并研究以离婚事由和抚慰金来争取的方法。
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家庭关系登记簿上的婚姻记录会被删除吗?
取得确定判决后,在1个月内申请更正登记簿,纠正婚姻记录(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第107条)。更正后的记录如何显示,可能因证明书种类而异。
不知道对方联系方式,也能起诉吗?
可以。能说明无法找到住址的,以公示送达进行。外籍配偶的,还会一并利用出入境记录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