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建议咨询律师
- 父亲去世第二天,哥哥用父亲的卡把现金全部取走了
- 房子凭盖有我印鉴的协议书被过户到了弟弟(妹妹)名下
- 照顾母亲的姐姐在母亲生前多次各转走数千万韩元
- 为了付丧葬费从父亲存折转了钱,兄弟姐妹却说要告我
- 遗嘱的笔迹好像不是父亲的,想以伪造为由提起告诉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형법)第328条(亲属间的犯罪与告诉)
犯妨害行使权利罪的人是被害人的亲属的,须有告诉才能提起公诉,此时也可以告诉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该规定准用于盗窃、诈骗·计算机等使用诈骗、侵占·背信等(第344条、第354条、第361条)。2025年12月31日修订的规定,适用于2024年6月27日以后首次实施的犯罪(附则第2条)。
刑法第347条之2(计算机等使用诈骗)、第355条(侵占)
无权限输入信息取得财产性利益的,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侵占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231条、第234条(伪造私文书等、行使伪造的私文书等)
以行使为目的,伪造他人有关权利·义务的文书,或行使伪造文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以虚假申报使登记簿记载与事实不符的内容的,还涉及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罪(第228条)。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涉及哪些罪名
去世后用逝者的借记卡或手机银行取钱的,可能涉及计算机等使用诈骗(컴퓨터등사용사기);用逝者的存折和印章在柜台取款的,可能涉及诈骗或伪造私文书(사문서위조)。父母生前受托管理存折的子女,未经允许用于自己的,构成侵占(횡령)。
偷偷使用兄弟姐妹的印鉴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的,构成伪造私文书及行使、不正使用印章;凭该协议书办了登记的,还要一并研究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及行使。伪造有关继承的遗嘱书的人,与刑事处罚无关,会丧失继承人资格(民法第1004条第5项)。
即使是家人也可能被处罚
以前,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之间的盗窃、诈骗、侵占免除刑罚(亲属相盗例,친족상도례)。宪法裁判所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后,刑法于2025年12月31日修订,现在即使是亲属之间,被害人提起告诉(고소)也可以提起公诉,告诉父母也是允许的。该规定适用于2024年6月27日以后首次实施的犯罪,所以要先确认钱被取走的日期。
亲属间的规定只适用于财产犯罪,伪造文书或不正使用印章没有这种特例。在把逝者的存折插入自动取款机转账到其他账户的案件中,大法院曾以被害人是银行为由,没有适用亲属间规定(大法院2007年3月15日宣告2006도2704判决)。
告诉期间与程序
亲属间财产犯罪等须有告诉才能追诉的罪,须在知道犯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告诉(刑事诉讼法第230条)。如果是父母生前的犯罪而父母已去世,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可以提起告诉,但不得违反父母明示的意思(第225条第2款)。
告诉向警察提出。自2026年10月2日起,警察侦查后移送(송치),由公诉厅(공소청)检察官判断是否起诉,必要时要求补充侦查。刑事程序不是追回钱款的程序,因此要同时进行返还请求或遗产分割等民事程序。
如果您是被告诉的一方
如果是为逝者支付的丧葬费或医院费用,要用收据和转账记录整理用途,并收集其他继承人知情的情况。金额是否超出自己的继承份额、是否已经结算或返还了部分款项,也会影响判断。
去警察局之前,请按交易日期把用途做成表格,并针对预想问题检查陈述。Jisan 会通过调查前的演练、陪同调查、律师意见书进行应对,并把民事结算和刑事程序放在一起研究解决方向。
影响处分和量刑的情况
不利因素
- · 流失金额大且多次反复的
- · 在逝者失去意识或在重症监护室期间取款的
- · 伪造协议书或委托书用于登记或取款的
- · 对其他继承人隐瞒,或销户抹去痕迹的
- · 被告诉后仍拒绝结算或返还的
有利因素
- · 有收据证明用于丧葬费·医院费用等逝者所需的
- · 金额在自己继承份额范围内且其他继承人也知情的
- · 在侦查前已返还,或约定在遗产分割中结算的
- · 有材料证明逝者生前明确允许的
涉及刑事问题的继承这样推进
- 1
整理日期和金额
把交易记录按死亡前后划分,将取款方式和收款账户整理成表。
- 2
确认适用规定
根据行为是否在2024年6月27日以后、属于财产犯罪还是文书犯罪,计算是否需要告诉以及期间。
- 3
准备告诉或防御
告诉方由 Jisan 撰写告诉状并连同证据提交;被告诉方准备用途资料和陈述。
- 4
应对调查
警察调查前用预想问题进行演练;嫌疑人调查时律师在场,对不当提问当场提出意见。如果是告诉方,律师陪同参加告诉人调查。
- 5
与民事一并处理
同时进行返还请求、遗产分割、注销登记诉讼,并研究结算的可能性。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2024年6月之前被取走的钱,提起告诉也没用吗?
修订规定适用于2024年6月27日以后首次实施的犯罪,之前的行为要根据旧规定和宪法裁判所决定的效力另行判断。即使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仍可以通过民事请求返还,或在遗产分割中结算。
听说修法时有“6个月内告诉”的特例,现在还能用吗?
对于2024年6月27日起至修订法施行前实施的犯罪,曾有自修订法施行日2025年12月31日起6个月内可以告诉的特例(附则第3条)。按计算,该期间已于2026年6月底届满,现在应按“自知道犯人之日起6个月”的原则判断。
兄弟姐妹之间和解的话,案件就结束了吗?
须有告诉才能追诉的亲属间财产犯罪,撤回告诉后就不能提起公诉。告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撤回后不能再次告诉(刑事诉讼法第232条)。伪造文书等不需要告诉的罪,即使和解,侦查也可能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