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产生的原因
配偶与第三者(상간자)的不贞行为,被视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民法第760条)。判例认为两人承担的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부진정연대채무)关系(大法院2015年5月29日宣告 2013므2441 判决)。原告可以向两人中的任何一人请求全部精神损害赔偿金(위자료),一人全部支付后,与原告的关系即告结束。
接下来是两人之间的结算。独自全部支付的人,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这就是追偿权(구상권)。
原告不向配偶请求、只向第三者请求的情况很多,所以这种结算问题经常发生。
要请求,必须先付款
追偿只能在实际付款后进行。只拿到判决、尚未付款的,不能先请求追偿。实际支付了超出自己份额的金额是起点,所以请务必保留转账记录和收据。
正在分期支付的,在已付金额超出自己的份额之后,才能请求超出的部分。把何时支付了多少整理成表会很方便。
如果为了拿到追偿款而故意拖延支付赔偿金,原告方的迟延损害金会持续增加。按规定向原告支付应付的钱,之后再准备追偿,最终损失更小。
能拿回多少
各自的份额由法院根据两人的责任程度确定。责任看起来相当的,多会认定为一半左右,但会因谁更积极地推动关系、是否隐瞒已婚事实接近对方而不同。如果出轨的配偶隐瞒了已婚事实,可以主张其份额更大。
如果支付的金额少于法院确定的您的份额,就没有可追偿的部分。例如,赔偿金总额为2000万韩元、两人各承担一半的,从超出1000万韩元支付的部分起才可以请求。
追偿受阻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能请求追偿或金额会大幅减少。在调解或和解书上签字前请务必确认。
如果调解笔录(조정조서)中只有“与本案相关不再提出任何请求”的字句,而没有提到追偿权,那么这句话是只了结了与原告的关系,还是连对配偶的追偿也一并排除,解释上可能有分歧。签字前请明确范围。
- 在调解或和解书中约定不行使追偿权的
- 判决仅以被告自己的份额确定赔偿金的
- 出轨的配偶也已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的
- 没有证明已付款的材料的
原告方为何关注追偿权
对维持婚姻的原告来说,追偿权是个棘手的问题。即使从第三者处获得了赔偿金,如果第三者向原告的配偶追偿,这笔钱又会从家庭开支中支出。所以原告有时会在调解中稍降金额,换取不行使追偿权的条件,被告则把这一点作为协商筹码。
从被告的立场看,放弃追偿权后,实际负担就是赔偿金全额。在放弃条款上签字之前,请比较一下日后可以拿回的金额和现在被减掉的金额。
原告和第三者在调解中约定“被告不行使追偿权”的,不是该调解当事人的配偶也会因此受益。反之,没有这种条款就作出判决的,第三者可以向配偶追偿,所以要连原告夫妻的家庭经济状况一并考虑来确定条件。
追偿款这样请求
先以内容证明(내용증명)写明已付金额和要拿回的金额向对方提出要求,对方不回应的,提起追偿款请求诉讼。无论对方是否离婚,都按民事案件进行。
诉讼中,提交作为支付赔偿金依据的判决书或调解笔录,以及实际汇款的转账记录。如果有对方先推动关系或隐瞒已婚事实的材料,可以主张对方的份额应认定得更大。
- 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笔录
- 向原告汇款的转账记录或收据
- 显示谁推动了关系的对话
- 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形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第三者说要对我丈夫行使追偿权。这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第三者全部支付赔偿金后,要请求您丈夫返还其中丈夫应承担的份额。如果您维持婚姻,这笔钱最终可能从家庭开支中支出,所以多会在调解或和解中一并约定不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判决已经作出,但我还没付完。可以先请求追偿吗?
在实际支付了超出自己份额的金额后才能请求。正在分期支付的,请记录何时支付了多少,超出自己的份额后再请求该部分。
请求追偿款也有期限吗?
有。追偿权从实际支付赔偿金时起另行计算时效。如果支付已久,请先确认期限是否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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