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内进行公告
办理限定承认的人,须在限定承认之日起5日内,向一般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公告限定承认的事实,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间内申报债权或受遗赠。申报期间须在2个月以上(民法第1032条)。实践中在日报上刊登公告。
关于起算点,一般认为是收到受理审判(수리 심판)告知之日,但稳妥的做法是一拿到审判书就立即准备公告。公告中写明被继承人姓名和最后住所、限定承认事实、申报期间和申报地点。
公告费用、拍卖费用等清算所需费用,可以从遗产中支出。请收集已支出费用的收据,在制作分配表时一并整理。
公告中还须写明:未在期间内申报的,可能被排除在清算之外(民法第1032条第2款、第88条第2款)。
另行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对通过查询结果或催款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分别催告其申报债权。以内容证明邮件寄送,可以留下通知时间的记录。已知的债权人即使没有申报,也不能在分配中遗漏。
催告书中写明被继承人的姓名和死亡日、限定承认审判案件编号和受理日、申报期间和申报地点。债权人的回复或债权申报书是制作分配表的依据,请全部保存。
申报期间内不要先行清偿
申报期间届满前,无论哪个债权人催款,都可以拒绝清偿(民法第1033条)。只偿还先联系的债权人,会减少其他债权人应得的份额,限定承认人可能要赔偿该损失(第1038条)。
剩余存款不要用于个人用途,原样保留。限定承认后隐匿遗产、不当消费或故意不列入目录的,视为单纯承认(단순승인),可能要承担全部债务。
把财产变现后分配清偿
不动产等需要变卖的财产,按民事执行法通过拍卖处分(民法第1037条)。抵押权人已经申请拍卖的,在该程序中进行分配。拍卖过程中可能产生税务问题,请事先确认。
申报期间届满后,按债权额比例向已申报的债权人和已知债权人清偿。抵押权等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先受偿,受遗赠人要在全部清偿债权人之后才能受领。财产用尽后,剩余债务没有义务用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偿还。债权人多、财产复杂的,有时也会考虑遗产破产。
从拍卖价款中先扣除拍卖费用和有优先权的债权,再把剩余部分按债权额比例分给一般债权人。制作写明计算依据的分配表并寄给债权人,可以减少日后的纠纷。
债权人多或财产复杂时
债权人多,财产又包括不动产、股票、应收款等多种类型的,限定承认人独自制作分配表、推进拍卖并不容易。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申请遗产破产(상속재산 파산),由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哪种方式更合适,要根据财产规模、债权人数量以及继承人能投入的时间决定。
清算过程中,如果继承人本人对逝者有债权,办理限定承认后该权利并不消灭(民法第1031条),可以与其他债权人按同一顺序要求分配。
之后被起诉,请主张限定承认
清算结束后,债权人仍可能对继承人提起诉讼。这时主张限定承认的事实,法院会判决“以遗产为限”支付,就不能对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强制执行。如果没有提出这一主张,简单判决一旦确定,日后就很难再争议。
Jisan 会接续负责受理后的公告文撰写、催告债权人、制作分配表、应对拍卖,以及在之后的诉讼中提出限定承认抗辩。公告期限紧迫的,请在收到审判书当天立即联系我们。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不公告会怎样?
怠于公告或催告,只偿还了某些债权人而导致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的,限定承认人可能要赔偿损失。限定承认的效力本身不会立即消失,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责任,宜遵守程序。
遗产几乎没有,也要公告吗?
法律不论财产规模都要求公告。财产几乎没有的,在公告后申报期间届满时,整理好没有可分配财产这一点,之后被起诉时提出限定承认抗辩,以此方式收尾。
限定承认后,发现了原来不知道的财产。
发现财产目录中遗漏的财产时,应向法院申请更正目录,并把该财产也纳入清算。关键是要能说明不是故意遗漏的,请记录发现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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