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交往时听说对方已经分居好几年了
- 和正在打离婚官司的人交往
- 在协议离婚冷静期(숙려기간)期间开始交往
- 原告先和别人交往了
- 原告方说“只是暂时分开住”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第750条·第751条(侵权行为·财产以外的损害)
第三人的不贞行为要构成侵权行为,必须侵害了夫妻共同生活。在已经破裂的婚姻中,视为没有可被侵害的共同生活,责任被否定(大法院2014年11月20日宣告 2011므2997 全员合议体判决)。
民法第826条第1款(夫妻间的义务)
夫妻应当同居,相互扶养、协助,但因正当理由暂时不同居的,应当相互容忍。这是区分暂时分居和婚姻破裂的出发点。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破裂抗辩被采纳的标准
大法院认为,即使夫妻尚未离婚,如果夫妻共同生活实际上已经破裂、处于无法恢复的状态,此时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侵权行为。
标准是“达到无法恢复的程度”。夫妻吵架后暂时离家、因工作分开居住、只是谈过离婚的,通常不认为是破裂。
必须由第三者证明
不贞行为发生时婚姻已经破裂这一情况,须由提出该主张的第三人证明(大法院2024年6月27日宣告 2022므13504、13511 判决)。也就是说,原告无需证明婚姻没有破裂。
从对方配偶那里听来的话难以作为依据。因为出轨的人常说“很快就离婚”“早就分房睡了”。
显示婚姻破裂的材料
反过来,如果分居期间仍寄送生活费或一起去家庭旅行,破裂就容易被否定。要预料到原告会提交这类材料,按时间段进行比对。
- 离婚诉讼受理记录、协议离婚意思确认申请(협의이혼 의사확인 신청)记录
- 开始分居的日期和住址变更记录
- 显示生活费和联系中断期间的材料
- 原告方与其他异性交往的情形
即使不到破裂程度,也可以成为减额理由
即使不能认定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已经相当恶化这一情况,也可能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위자료)时被考虑。所以答辩状中常常同时写明驳回请求的主张和减额主张。
如果是离婚诉讼期间开始的关系,还要一并考察诉讼进行到哪个阶段、调解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是否有复合的余地。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这样进行防御
- 1
核对时间点
把开始交往的日期和原告夫妻分居·诉讼的时间点对照整理在一张表上。
- 2
寻找材料
寻找能显示破裂的公共记录和对话,并确认对方配偶手上的材料。
- 3
提交答辩状
把驳回请求的主张和预备性的减额主张一并整理,在30日内提交。
- 4
辩论与调解
反驳原告提交的相反材料;在调解中,协商保密条款和禁止追加索赔条款。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我是在对方离婚诉讼已经受理后才和他交往的。这样也有责任吗?
仅凭诉讼已经受理这一事实,不会直接认定婚姻破裂。要一并考察诉讼进行到什么程度、夫妻是否仍然同住、是否有和好的余地。请先用日期核对受理时间和交往时间。
对方说“已经离婚了”,还给我看了文件。
这种情况与其说是破裂抗辩,不如说更接近“不知道对方已婚”的主张。如果有足以被骗的情况,故意或过失可能被否定,请保存对方出示的文件照片或对话。
原告自己也有外遇。
原告的出轨,可能成为支持婚姻早已破裂的情况,或成为减少赔偿金的情况。但责任并不会仅因此消失,需要用材料证明其时间和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