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中心 业务领域

婚姻破裂后交往的抗辩

不贞行为(부정행위)发生时,夫妻如果实际上已经破裂、处于无法恢复的状态,第三者(상간자)的侵权行为就不成立。但这一情况须由第三者证明,仅凭分居这一事实是不够的。

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交往时听说对方已经分居好几年了
  • 和正在打离婚官司的人交往
  • 在协议离婚冷静期(숙려기간)期间开始交往
  • 原告先和别人交往了
  • 原告方说“只是暂时分开住”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第750条·第751条(侵权行为·财产以外的损害)

第三人的不贞行为要构成侵权行为,必须侵害了夫妻共同生活。在已经破裂的婚姻中,视为没有可被侵害的共同生活,责任被否定(大法院2014年11月20日宣告 2011므2997 全员合议体判决)。

民法第826条第1款(夫妻间的义务)

夫妻应当同居,相互扶养、协助,但因正当理由暂时不同居的,应当相互容忍。这是区分暂时分居和婚姻破裂的出发点。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破裂抗辩被采纳的标准

大法院认为,即使夫妻尚未离婚,如果夫妻共同生活实际上已经破裂、处于无法恢复的状态,此时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侵权行为。

标准是“达到无法恢复的程度”。夫妻吵架后暂时离家、因工作分开居住、只是谈过离婚的,通常不认为是破裂。

必须由第三者证明

不贞行为发生时婚姻已经破裂这一情况,须由提出该主张的第三人证明(大法院2024年6月27日宣告 2022므13504、13511 判决)。也就是说,原告无需证明婚姻没有破裂。

从对方配偶那里听来的话难以作为依据。因为出轨的人常说“很快就离婚”“早就分房睡了”。

显示婚姻破裂的材料

反过来,如果分居期间仍寄送生活费或一起去家庭旅行,破裂就容易被否定。要预料到原告会提交这类材料,按时间段进行比对。

  • 离婚诉讼受理记录、协议离婚意思确认申请(협의이혼 의사확인 신청)记录
  • 开始分居的日期和住址变更记录
  • 显示生活费和联系中断期间的材料
  • 原告方与其他异性交往的情形

即使不到破裂程度,也可以成为减额理由

即使不能认定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已经相当恶化这一情况,也可能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위자료)时被考虑。所以答辩状中常常同时写明驳回请求的主张和减额主张。

如果是离婚诉讼期间开始的关系,还要一并考察诉讼进行到哪个阶段、调解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是否有复合的余地。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这样进行防御

  1. 1

    核对时间点

    把开始交往的日期和原告夫妻分居·诉讼的时间点对照整理在一张表上。

  2. 2

    寻找材料

    寻找能显示破裂的公共记录和对话,并确认对方配偶手上的材料。

  3. 3

    提交答辩状

    把驳回请求的主张和预备性的减额主张一并整理,在30日内提交。

  4. 4

    辩论与调解

    反驳原告提交的相反材料;在调解中,协商保密条款和禁止追加索赔条款。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 Hansol Kim

    Hansol Kim 代表律师

    前仁川地方检察厅、水原地方检察厅安山支厅、大田地方检察厅洪城支厅检察官

    查看简介 →
  • Miso Kim

    Miso Kim 合伙人律师

    前 Daehwan 律师事务所 · Wemade 株式会社法务组企业内部律师 · Oracle 律师事务所

    查看简介 →

常见问题

我是在对方离婚诉讼已经受理后才和他交往的。这样也有责任吗?

仅凭诉讼已经受理这一事实,不会直接认定婚姻破裂。要一并考察诉讼进行到什么程度、夫妻是否仍然同住、是否有和好的余地。请先用日期核对受理时间和交往时间。

对方说“已经离婚了”,还给我看了文件。

这种情况与其说是破裂抗辩,不如说更接近“不知道对方已婚”的主张。如果有足以被骗的情况,故意或过失可能被否定,请保存对方出示的文件照片或对话。

原告自己也有外遇。

原告的出轨,可能成为支持婚姻早已破裂的情况,或成为减少赔偿金的情况。但责任并不会仅因此消失,需要用材料证明其时间和程度。

家事案件中心的其他业务领域

查看全部 44 个业务领域 →

婚姻破裂后交往的抗辩:请先与我们商量。

请通过下方任一即时通讯工具给我们发消息。工作人员会先在聊天中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

发消息咨询

第一条消息中请写明您的姓名、发生了什么,以及所收到文件上写明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