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财产分割是分配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形成的财产的制度(民法(민법)第839条之2)。因此,婚前就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被称为特有财产(특유재산),原则上不属于分割对象。
但如果对方为守住该财产、防止其减少或使其增值作出了积极贡献,也会例外地被纳入分割对象。婚姻期间越长、财产混用得越多,就越难作为特有财产单独剥离。
即使是同一套房子,比例也会因婚姻期间、财产形成经过、是否双职工而不同,很难直接套用别人的案例。还请记住,分割比例不是针对一套房子,而是针对全部财产来确定的。
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民法第830条第2款)。主张是特有财产的一方如果拿不出材料证明,可能会被当作婚姻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处理。
婚后一起住在婚前的房子里时
在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子里共同生活,对方一起还贷,或支付了物业费、税费、维修费的,可能会认可其相应的贡献。婚姻期间较短、一直由自己独自还贷的,可能不被纳入分割对象,或贡献被评价得较小。
用婚前攒的钱作为首付、在婚后买房的,情况就不同了。那套房子是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整套都属于分割对象,自己投入的钱往往在确定分割比例时被作为提高自己贡献度的因素。并不是先扣除婚前的钱、只把剩下的对半分。
婚前卖掉自己的房子、用这笔钱在婚后买了另一套房子的,要用转账记录证明资金流向是连贯的,才容易被认定为自己的贡献。
父母资助的钱
一方父母在买房时资助的钱,一般视为给自己子女的,评价为该子女的贡献。但如果有情况表明是给夫妻双方的,或是借款、需要偿还的,评价就会不同。
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原则上也是特有财产,但对方一起偿还了继承所得房子的贷款,或长期管理该房产的,可能会认可其贡献。
结婚时往来的彩礼、聘礼、嫁妆又是另一个问题。婚姻持续了相当长时间的,往往很难要回,请另行确认。
用父母的钱还贷的,请把这些转账记录也保存好。
应事先准备的材料
主张是特有财产的,须由主张一方用材料证明。时间一长就很难取得,请现在就准备好。
- 能看到婚前自己存折余额的交易记录
- 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能看到定金·尾款从哪个账户支出的转账记录
- 父母汇款的记录和当时往来的消息
- 能看到从谁的账户还贷的记录
- 继承财产的,相关继承文件和登记原因
- 能看到结婚时贷款余额的材料(婚姻期间减少的贷款,可能被主张为共同偿还)
退职金与年金
婚姻期间积累的退职金和退职年金,不论名义,都可能属于分割对象。尚未退职的,假设在离婚诉讼辩论终结时退职,预计可领取的退职给付金额属于分割对象(大法院2014. 7. 16.宣告的全员合议体判决,2013므2250)。婚前就开始在该单位工作的,这段期间在计算贡献度时可能会被考虑,请一并确认入职日期和结婚时间。
以什么时点为准来分
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原则上以事实审辩论终结时为准确定财产和价额。所以诉讼期间房价上涨的,会按上涨后的行情计算。但长期分居期间一方独自新积累的财产,可能被排除在分割对象之外。
不动产根据鉴定或行情材料确定价额,所以在房价大幅波动的时期,也要事先决定提交什么样的行情材料。
Jisan 在咨询时会把每项财产何时、用谁的钱形成整理成表格,区分哪些作为特有财产争取、哪些作为贡献争取。难以一次带齐材料的,请先通过本页面的聊天给我们发消息商量。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婚姻期间只有2年,房子也要对半分吗?
婚姻期间越短,各自带来的财产所占的比重就越会被重点考虑,往往不会对半分。谁投入了多少、婚后由谁还贷,是确定比例的关键材料。
登记在对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也能分吗?
登记在公婆或岳父母名下的,原则上不是夫妻的财产,不属于分割对象。但如果能证明实际上是夫妻出钱、只是借用名义,就有争取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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