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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检认·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符合民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才有效。即使内容是逝者的真实意愿,方式不符也会无效;即使方式齐备,如果当时没有意思能力,也可以提出争议。

以下情况建议咨询律师

  • 为了防止子女之间发生纠纷,想提前写好遗嘱
  • 在父亲的抽屉里发现了装在信封里的遗嘱
  • 有一份在确诊失智症之后作出的公证遗嘱
  • 遗嘱上的字迹好像和母亲的笔迹不一样
  • 遗嘱上缺少地址或日期
  • 想按遗嘱内容办理登记,但其他兄弟姐妹反对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민법)第1060条、第1065条(遗嘱的要式性与方式)

遗嘱不依民法规定的方式不发生效力,方式有自书证书、录音、公证证书、秘密证书、口授证书五种。

民法第1066条(自书证书遗嘱)

遗嘱人须亲笔书写全文、年月日、地址、姓名并盖章;增加、删除或修改文字时,也须亲笔书写并盖章。

民法第1068条、第1072条(公证证书与见证人)

公证遗嘱须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遗嘱人在公证人面前口述遗嘱主旨,公证人笔录并宣读后,遗嘱人和见证人确认无误并签名或记名盖章。未成年人、被成年监护人·被限定监护人、因遗嘱受益的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不得担任见证人。

民法第1091条、第1092条(检认与开封)

保管或发现遗嘱书或录音的人,应在遗嘱人死亡后及时提交法院并请求检认。公证遗嘱和口授证书遗嘱不适用该检认;封缄的遗嘱书由法院在继承人等在场的情况下开封。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各遗嘱方式的要件

  • 自书证书

    要件
    亲笔书写全文·年月日·地址·姓名 + 盖章
    死后检认
    需要
  • 录音

    要件
    口述遗嘱主旨·姓名·年月日 + 在场见证人口述遗嘱准确无误及自己的姓名
    死后检认
    需要
  • 公证证书

    要件
    两名见证人在场,在公证人面前口述,笔录·宣读,确认后签名或记名盖章
    死后检认
    不需要
  • 秘密证书

    要件
    将封缄的证书提交给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封面上写明日期并签名,5日内取得确定日期
    死后检认
    需要

依据民法第1066条至第1070条、第1091条。未满17周岁的人不能立遗嘱(第1061条)。

自书遗嘱,五项中缺一项即无效

自书遗嘱(자필증서 유언)不花钱、一个人就能写,所以用得最多,但无效争议也最多。全文必须手写,用电脑打印后只签名的没有效力。日期必须写全年月日,像“2026年10月”这样漏写日的,就会无效。

地址也必须亲笔书写。判例认为没写地址的遗嘱无效,只签名而未盖章的也不承认其效力。印章不必是印鉴章,按指印也视为盖章。修改内容时,修改处也要亲笔书写并盖章,所以需要大量修改的,重新写一份更好。

担心发生争议,建议采用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공정증서 유언)由公证人与遗嘱人直接问答并保管原本,所以很少有伪造争议,死后不经检认就能直接用于登记或银行业务。需要两名见证人,但将要得到财产的子女或其配偶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要提前找好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同时指定遗嘱执行人(유언집행자),死后由谁办理登记和存款转移就很明确。遗嘱可以随时撤回,前后遗嘱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视为撤回前一份遗嘱(民法第1108条、第1109条)。即使留下遗嘱,其他继承人的特留份(유류분)仍然存在,确定财产分配时也要一并考虑这一点。

发现遗嘱,先保持原样申请检认

自书·录音·秘密证书遗嘱,保管或发现的人应在死亡后及时向家庭法院(가정법원)请求检认(검인)。管辖法院为继承开始地,通常是逝者最后住所地的家庭法院。法院确定检认期日并通知继承人,当场确认遗嘱的形态、字迹和盖章状态,并制作笔录。

装在信封里封缄的遗嘱,家人之间不要拆开,要原样提交。检认只是防止伪造·变造、保全现状的程序,并不是确认遗嘱有效的审判。所以,如果其他继承人在检认期日表示“这不是父亲的字迹”,很多情况下会在登记阶段受阻,或者要另行诉讼争议效力。

遗嘱无效,从方式和意思能力两方面争议

遗嘱无效确认诉讼(유언무효확인 소송)争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方式违法,例如缺少自书要件,或者制作公证遗嘱时遗嘱人没有亲自口述,只是对事先准备好的文件点头,都可能属于这一类。二是意思能力,即遗嘱当时能否理解并判断自己把什么给了谁。

仅凭曾确诊失智症,并不会直接无效。法院会综合考察遗嘱前后的病历和护理记录、认知功能检查结果、公证时的问答和情况,以及遗嘱内容是否符合平时的意愿。笔迹有疑问的,收集生前笔迹资料后申请鉴定。

与主张无效无关,特留份的请求期间照常计算。为防法院认定遗嘱有效,稳妥的做法是同时提出特留份请求。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的办理流程

  1. 1

    确认遗嘱方式

    无论是要订立的遗嘱还是发现的遗嘱,先确认属于哪种方式,并逐项检查要件。

  2. 2

    订立咨询

    对想立遗嘱的人,一并审查财产标示和措辞、对特留份和税金的影响以及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3. 3

    请求检认

    对发现的遗嘱,在保全原本的状态下请求检认,并把其他继承人在期日提出的意见记录在案。

  4. 4

    审查无效事由

    收集病历、公证相关资料、笔迹资料,审查方式违法和意思能力问题。

  5. 5

    诉讼与特留份并行

    提起遗嘱无效确认诉讼的同时,研究提出预备性请求,以免错过特留份请求期间。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 Hansol Kim

    Hansol Kim 代表律师

    前仁川地方检察厅、水原地方检察厅安山支厅、大田地方检察厅洪城支厅检察官

    查看简介 →
  • Miso Kim

    Miso Kim 合伙人律师

    前 Daehwan 律师事务所 · Wemade 株式会社法务组企业内部律师 · Oracle 律师事务所

    查看简介 →

常见问题

没有经过检认,遗嘱就无效吗?

没有经过检认,遗嘱本身并不会无效。不过,凭自书遗嘱办理登记或在银行提取存款,很多时候需要检认笔录,所以实际要按遗嘱执行,就得经过检认。

用手机拍的视频遗嘱也有效吗?

如果符合录音遗嘱的方式,就有效。视频中须录下遗嘱人说出遗嘱主旨、姓名、年月日,以及在场见证人说明遗嘱准确无误并说出自己姓名的画面。没有见证人、独自拍摄的视频,很可能被认为不符合方式。

兄弟姐妹之间可以不按遗嘱内容来分吗?

一般认为,如果包括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在内的全体继承人都同意,可以协商作出与遗嘱不同的分割。但有遗嘱执行人或遗赠给第三人的情况要另行判断,税金问题也要一并确认。

哥哥把父亲的遗嘱藏起来了。

伪造·变造·毁弃·隐匿有关继承的遗嘱书的人,不能成为继承人(民法第1004条第5项)。不过,隐匿的事实须由主张的一方证明,所以要先取得看到过遗嘱的陈述或信息。如果是公证遗嘱,可以以继承人身份向公证事务所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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