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建议咨询律师
- 哥哥管理失智母亲的存折,钱一直在流失
- 听说哥哥要卖掉父亲的房子
- 要办理疗养医院住院和银行业务,被要求先确定监护人
- 兄弟姐妹两人都争着要当监护人
- 父母想在判断力减退之前,事先确定由谁管理财产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민법)第9条(成年监护开始审判)
对于因疾病、残疾、年老等导致的精神制约而持续欠缺处理事务能力的人,家庭法院经本人、配偶、四亲等以内亲属、检察官、地方自治团体首长等请求,开始成年监护,并应考虑本人的意思。
民法第936条(成年监护人的选任)
成年监护人由家庭法院依职权选任,并考虑本人的意思和健康、生活关系、财产状况、候选人的职业和经验、有无利害关系等。
民法第959条之14(监护合同)
为防备判断能力不足的情况,可以与将受托管理财产和保护人身的人以公证书订立监护合同,自家庭法院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时起发生效力。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监护有四种
持续欠缺事务处理能力的,申请成年监护(성년후견);能力不足的,申请限定监护(한정후견);只在特定事务上需要帮助的,申请特定监护(특정후견)。还有在判断力尚存时,由本人与信任的人以公证书订立监护合同的任意监护(임의후견)。
向父母住所地的家庭法院(가정법원)申请。法院原则上委托医生进行精神鉴定,并听取本人陈述(家事诉讼法第45条之2、第45条之3)。这不是凭一张诊断书就能立即开始的程序,作出决定可能需要几个月。
申请的子女不一定成为监护人
监护人由法院依职权确定。兄弟姐妹争着担任,或者候选人曾与父母财产有过牵连交易的,法院可能选任家人以外的人为监护人,或设置监护监督人。
监护人须在选任后2个月内制作财产目录(民法第941条);要出售、出租父母居住的房屋或设定抵押权,须经家庭法院许可(第947条之2第5款)。监护人不为父母的利益行事的,亲属可以请求变更监护人(第940条)。
已经流失的钱与继承纠纷
父母在世期间,其他子女对父母的财产没有直接请求返还的权利。监护开始后,监护人可以代理父母请求兄弟姐妹返还拿走的钱,或判断是否需要提起告诉。
监护过程中整理的财产目录和交易记录,日后继承开始时,会成为争议特别受益、特留份和遗产范围的基础资料。监护开始前父母作出的赠与或遗嘱,要另行争议当时是否具有意思能力。
监护申请这样推进
- 1
判断监护类型
根据诊断书和日常生活状态,确定申请成年·限定·特定监护中的哪一种。
- 2
准备申请书和附件
收集家庭关系材料、诊断书、财产现状、其他家人的意见书或同意书。
- 3
提出监护人候选人和监督方案
家人之间有矛盾的,一并说明推荐候选人的理由和需要监督人的情况。
- 4
应对鉴定·调查
配合精神鉴定和家事调查的日程,说明父母的状态和财产管理实况。
- 5
选任后的后续措施
接着完成财产目录制作、不当流失款项的返还请求和处分许可申请。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要从失智父母的存折里取医院费用,一定要有监护人吗?
各银行做法不同,但无法确认本人意思的,即使是家人,银行也多会拒绝取款或销户。如果只需要办医院费用这类特定事务,也可以像特定监护那样缩小范围申请,请先确定需要的范围。
当了监护人的哥哥好像在随意使用父母的财产。
家庭法院可以根据亲属等的请求调查父母的财产状况,并命令监护人作出必要处分(民法第954条)。请备齐存折记录等具体材料申请调查;情况严重的,请求选任监护监督人或变更监护人。
开始成年监护后,父母就不能立遗嘱了吗?
只有在意思能力恢复时才能立遗嘱,此时须由医生在遗嘱书上附记身心恢复状态并签名盖章(民法第1063条)。未经这一程序写成的遗嘱,很有争议其效力的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