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建议咨询律师
- 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后,他就不再联系,生活费也断了
- 得到了一起生活照顾我的承诺才赠与的,对方却没有遵守
- 后来才知道,开始失智的母亲名下的楼被赠与给了哥哥
- 只是口头说过要给的钱,子女却要求交出来
- 有兄弟姐妹似乎用父母的印鉴伪造文件转走了土地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민법)第555条(非书面赠与与解除)
赠与的意思未以书面表示的,各方当事人可以解除赠与。
民法第556条、第558条(受赠人的行为与赠与的解除、解除与已履行部分)
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配偶·直系血亲实施犯罪行为,或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解除。该解除权自知道原因之日起经过6个月或者宽恕后消灭,此类解除不影响已履行的部分。
民法第561条(附负担赠与)
对方负有负担的赠与,除赠与的规定外,还适用关于双务合同的规定。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已经转出的财产,很难通过一般解除要回
没有书面、只是口头作出的赠与,尚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子女对父母实施犯罪或背弃扶养义务的,也可以解除,但须在知道该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
问题在于已经过户或交付钱款之后。法律规定,即使有上述解除事由,也不影响已履行的部分(民法第558条),因此仅凭这一规定,很难要回已经过户的房子。
附条件的赠与,情况就不同了
附有“一起生活照顾”“负担医院费用”等条件的赠与,是附负担赠与(부담부증여)。大法院认为,负有负担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即使赠与已经履行,赠与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此时不适用第555条和第558条(大法院1997年7月8日宣告97다2177判决)。
不过,有条件这一点要由赠与方证明。关键在于赠与合同中是否具体写明了扶养内容,是否有能证明对方未守约的短信或生活费汇款记录。仅有“我会尽孝”这类笼统的措辞,很难成为判断标准。
判断力不清状态下的赠与,主张无效
如果赠与时父母因失智等原因,处于无法理解自己在做什么的状态,该赠与因欠缺意思能力而无效。核心是赠与前后的病历、认知检查结果、护理记录,问题不在诊断名称,而在当天的状态。
原则上,父母在世期间,其他子女无权直接争议该赠与。父母本人难以自行争议的,可以申请成年监护(성년후견),由监护人代为起诉。父母去世后,继承人承继该权利;即使不构成无效,也会通过特别受益或特留份重新计算。
赠与纠纷这样推进
- 1
确认赠与经过
通过登记簿、赠与合同、账户转账记录,确认何时以什么条件转移了什么。
- 2
收集当时状态的材料
调取赠与前后的病历、认知检查和护理记录,判断能否就意思能力提出争议。
- 3
选择请求方式
在解除附负担赠与、因无意思能力主张无效、因忘恩行为解除之中,选择期限和证据都合适的路径。
- 4
假处分与诉讼
为防财产再被卖掉,申请禁止处分假处分,并请求注销所有权转移登记等。
- 5
衔接继承后的处理
父母去世后,接着通过特别受益和特留份计算进行处理。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孝道合同没有公证,有效吗?
公证不是生效要件。只要有当事人签名的合同,就可以作为附负担赠与的依据。但日后可能会就订立经过或签名真伪发生争议,办了公证会更容易证明。
解除赠与要回财产,会再产生税金吗?
根据何时、以何种方式要回,可能会再次产生赠与税问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会同时请与 Jisan 合作的税务师审查后确定。
哥哥拿走父亲的印鉴,偷偷办了赠与登记。
如果父亲没有赠与的意思,赠与本身就不存在,该登记是无原因登记。父亲本人或监护人可以请求注销;如果伪造文件办了登记,还要一并研究伪造私文书、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等刑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