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的事项
赠与不只是税金问题。关键在于事先想清楚其他子女日后可能以什么为依据提出争议,并备齐文件。
- 要赠与的财产占父母全部财产的比重
- 是否能给其他子女和配偶留下相当于特留份的财产
- 是否有能说明赠与理由(护理、对事业的贡献、生活资助等)的记录
- 赠与后父母的生活费和住处如何安排
生前赠与在继承时也会重新计算
给子女的赠与,在去世后的遗产分割中计为提前得到的份额(特别受益,특별수익);其他子女的特留份(유류분)不足时,会成为返还请求的对象。特留份为:子女和配偶是法定继承份额的2分之1,父母是3分之1,兄弟姐妹没有。登记簿和账户记录都会留存,所以隐瞒的赠与,日后也多会在诉讼中通过事实查询或金融交易信息提交命令被查出。
2026年3月17日以后开始的继承,特留份原则上要以金钱返还(民法第1115条)。这意味着得到房子的子女,可能要保住房子同时筹措现金,所以从赠与阶段就要考虑到这一负担。
要事先与其他子女沟通的事
提前把赠与事实和理由告诉其他子女,并把当场提出的意见记录下来,可以减少日后“偷偷拿走”之类的情绪化争执。
但根据判例,继承开始前其他子女写下的放弃特留份承诺书无效。与其指望用承诺书防止纠纷,不如把剩余财产和赠与理由整理清楚,这在实际中更有帮助。
如果是对贡献的回报,请留下记录
经2026年3月17日修法,作为长期同住并护理等特别扶养,或对财产增加有特别贡献的回报而作出的赠与,在相应范围内不视为特别受益(民法第1008条但书)。该规定准用于特留份。
为此,必须能看出是对什么的回报。在赠与合同中写明扶养期间和内容,并一并保存护理记录或医院费用负担记录,日后其他子女提出争议时就有依据。
要附条件,就写具体
附有“一起生活照顾”“负担医院费用”等条件的孝道合同(附负担赠与,부담부증여),在子女不遵守条件时,可以作为解除赠与、要回财产的依据。要写成能判断是否遵守的内容,如联系和探望次数、生活费金额等;办理公证,可以减少关于订立经过的争议。
父母处于失智初期的,日后可能就赠与时的意思能力发生争议,取得赠与前的诊断书会有帮助。另外,如果不采用赠与而采用遗嘱或遗嘱代用信托,父母在世期间可以继续管理财产,这也是一个区别。
Jisan 如何帮助您
Jisan 会根据家庭成员构成和财产规模,事先计算赠与后剩余的特留份和特别受益,并一并整理孝道合同的措辞和贡献补偿赠与的依据材料。税务方面,与 Jisan 合作的税务师一起审查。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即使把房子给了子女,也想让父母继续住在那里,怎么办?
可以考虑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父母在世期间可以居住,或者设定传贳权(전세권)等权利。所有权转移后,子女卖房或抵押,可能动摇父母的住处,请在赠与前确定好。
赠与之后改变主意,可以撤销吗?
没有书面、只是口头的赠与,在履行前可以解除;但签了合同并完成过户的,原则上很难撤回。如果是约定了负担的孝道合同,子女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解除,所以从一开始就把条件写进合同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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