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孩子一直说想跟我住
- 身为抚养人的对方把孩子交给祖父母,几乎不照顾
- 对方再婚后,孩子和新家庭冲突得很厉害
- 孩子已经跟我住了,但文件上的亲权人是对方
- 曾是单独亲权人的前配偶去世了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민법)第837条第5款(变更抚养事项)
家庭法院认为为子女福祉所需的,可以依父·母·子女及检察官的请求或依职权,变更有关抚养的事项或作出其他适当的处分。
民法第909条第6款(变更亲权人)
家庭法院为子女福祉所需的,可以依子女四亲等以内亲属的请求,将已确定的亲权人变更为另一方。
民法第909条之2第1款(单独亲权人死亡)
单独亲权人死亡的,生存的父或母、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可以在知道死亡事实之日起1个月内、自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指定生存的父或母为亲权人。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仅凭协议,登记簿不会改变
即使父母约定变更抚养人,要变更亲权人的记载,也必须有家庭法院的审判。变更亲权人和变更抚养处分属于戊类家事非讼案件,须先经调解(조정);双方意见一致的,有时通过调解较快结束。
决定确定后,须在1个月内向市·区·邑·面办理亲权人变更申报(家庭关系登记等相关法律(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第79条第2款)。
法院不会轻易打破现有的稳定
孩子在现有环境中过得稳定的,仅凭另一方父母经济条件更好,不会变更。要用学校出勤、医院记录、咨询记录等客观材料,证明目前的抚养对孩子有害,或变更后明显更好。
子女年满13岁的,法院在作出决定前原则上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家事诉讼规则第100条)。孩子的意愿会被重点考虑,但不会直接成为结论。
- 抚养人疏于照顾或虐待,反复辱骂
- 抚养人把孩子交给他人,实际上不照顾
- 频繁搬家和转学,再婚家庭内部矛盾严重
- 无正当理由持续阻挠已约定的探视交往
亲权和抚养人也可以分别变更
亲权(친권)是代理孩子的法律行为、管理孩子财产的权限,抚养(양육)是与孩子共同生活、照顾孩子。孩子已经住在我家,而亲权在对方手里的,每次转学、办护照、开存折、签手术同意书都需要对方配合。
这种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同时变更亲权人和抚养人,或者只变更其中一项。抚养人变更后,抚养费由谁付给谁也要一并重新确定。
单独亲权人去世时
离婚时被定为单独亲权人的一方去世,亲权也不会自动转给另一方。须在知道死亡事实之日起1个月内、自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指定亲权人;超过该期限的,家庭法院可以选任未成年监护人(民法第909条之2)。
法院会根据生存一方的抚养意愿和能力、此前与孩子的关系决定是否指定,因此与孩子保持联系、支付抚养费的记录会有帮助。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这样处理
- 1
整理发生了哪些变化
由代表律师亲自咨询,比较离婚当时确定抚养人的理由与现在发生变化的情况。
- 2
收集材料
收集学校·医院·咨询记录、与孩子的对话、探视交往履行记录等法院认为可信的材料。
- 3
确定请求范围
确定要变更亲权人、抚养人、抚养费、探视交往中的哪些项目,情况紧急的,一并申请指定临时抚养人的事前处分。
- 4
应对调解和家事调查
一起做好准备,以便在调解和家事调查中具体说明孩子的生活。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孩子说要跟爸爸住,马上就能变更吗?
不会马上变更。孩子年满13岁的,法院会听取并重视其意见,但会结合生活环境判断这一意愿是否符合孩子的福祉。
情况紧急,必须马上把孩子接过来。
在请求变更的同时,可以申请事前处分,请求在决定作出前临时确定抚养人(家事诉讼法第62条)。强行把孩子带走反而可能被评价为不利因素,请先走程序。
对方也同意了,一定需要律师吗?
双方意见一致的,也有当事人自己请求并通过调解结束的情况。但往往需要一并重新确定抚养费和探视交往,宜仔细确认笔录措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