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一起生活了三十多年,财产却全在配偶名下
- 配偶已经在领取退休年金
- 想知道离婚后能不能分到一部分国民年金
- 几年前就开始分开住,不知道这段时间算不算婚姻期间
- 唯一的财产就是一套房子,离婚后不知道住哪里
相关法律条文
国民年金法(국민연금법)第64条(分割年金领取权人等)
在配偶参保期间中的婚姻期间(因分居·离家出走等没有实际婚姻关系的期间除外)达5年以上的人离婚,前配偶是老龄年金领取权人,且本人达到领取年龄的,可以领取将婚姻期间对应的年金额均分后的分割年金。须在满足全部要件之日起5年内请求。
国民年金法第64条之2、第64条之3
通过财产分割协议或审判另行确定年金分割的,按其确定。在达到领取年龄前离婚的,可以自离婚时起3年内提前请求分割年金(提前请求)。
公务员年金法(공무원연금법)第45条(分割年金领取权人等)
在配偶在职期间中的婚姻期间达5年以上且已离婚,前配偶是退休年金领取权人,本人年满65岁的,可以领取分割年金。须在满足要件之日起3年内请求。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开始领取国民年金分割年金的年龄
1953~1956年出生
- 开始领取年龄
- 61岁
1957~1960年出生
- 开始领取年龄
- 62岁
1961~1964年出生
- 开始领取年龄
- 63岁
1965~1968年出生
- 开始领取年龄
- 64岁
| 出生年份 | 开始领取年龄 |
|---|---|
| 1953~1956年出生 | 61岁 |
| 1957~1960年出生 | 62岁 |
| 1961~1964年出生 | 63岁 |
| 1965~1968年出生 | 64岁 |
| 1969年及以后出生 | 65岁 |
依据国民年金法附则和国民年金公团的分割年金说明(2026. 10. 确认)。前配偶也须具备领取老龄年金的资格才会支付。
比例不只由婚姻期间决定
共同生活时间长,财产也不会自动对半分。法院会结合婚姻期间,考虑财产是如何形成的、各自在家务和育儿、双职工、财产管理上做了什么。几十年来操持家务、让对方能安心工作的,这份贡献也会得到明确评价。
熟年离婚(황혼이혼)中,离婚后的生活能力也是考虑因素。请用材料说明年龄和健康状况、能否再就业、年金以外有没有收入。
退职金与已在领取的年金
即使仍在职,离婚诉讼事实审辩论终结时若退职可以领取的预计退职给付金额,也属于分割对象(大法院2014. 7. 16.宣告的全员合议体判决,2013므2250)。
配偶已在领取公务员退休年金的,该年金领取权也可能属于财产分割对象,可以按每月领取年金的一定比例定期支付的方式分配(大法院2014. 7. 16.宣告的全员合议体判决,2012므2888)。
国民年金须另行向公团请求
国民年金分割年金(분할연금)是离婚后满足要件时,由本人向国民年金公团请求。因分居或离家出走而没有实际婚姻关系的期间不计入婚姻期间,所以长期分开居住的,可能会就这段期间发生争议。
如果要采用不同于法定均分的分割比例,必须在协议书或调解笔录中用“国民年金”“老龄年金”“分割年金”等明确的措辞写明,公团才会按该比例处理。只有笼统措辞的,可能不被视为另行约定了比例。
唯一的财产是一套房子时
财产只有一套房子的,要决定是卖掉分钱,还是由一方取得、再用钱结算给另一方。要一并考虑剩余贷款和离婚后的住处,养老计划才能落实。
有财产转到已成年子女名下的,要确认实际所有人是谁。只是借用名义的,可以纳入分割对象。
Jisan 家事案件中心这样处理
- 1
制作养老财产清单
由代表律师亲自咨询,把房子、存款、保险、退职金、各类年金整理在一张表上。
- 2
确认年金
确认国民年金参保期间和婚姻期间、是否有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确定分割方法。
- 3
设计分割方法
在现金结算、原物分割、年金定期金方式中,选择符合养老生活的方法。
- 4
整理笔录措辞
确认措辞,使调解或判决中的年金分割内容能直接用于公团的程序。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配偶还没开始领年金,现在离婚以后还能领吗?
能领。配偶取得老龄年金领取权、本人也达到领取年龄后,从那时起支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离婚的,也可以自离婚时起3年内提前请求。
领取分割年金期间与别人再婚,会停发吗?
分割年金规定在领取人生存期间支付,不会因为与别人再婚而停发。与同一人再婚的,可以申请放弃分割年金、恢复为原来的年金。
丈夫曾是公务员。也能像国民年金那样分吗?
公务员年金也有分割年金制度。在职期间中的婚姻期间达5年以上、本人年满65岁的可以领取,须在满足要件之日起3年内向公务员年金公团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