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离职几个月后,原公司以业务上侵占(업무상횡령)告诉了我
- 公司说我从客户处收的部分货款入账晚了,要追究责任
- 我把法人卡混用于业务和个人用途
- 公司要我在交辞职信的同时,写一份承认侵占的承诺书
- 因为拿走了本来要扔掉的库存和材料,被人报了警
- 用一部分销售款抵了被拖欠的工资
相关法条
刑法(형법)第355条第1款(侵占)
保管他人财物的人侵占该财物或拒不返还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356条(业务上的侵占与背信)
侵占业务上保管的财物的,处10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公诉时效(공소시효)为10年(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款第3项)。
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특정경제범죄 가중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第3条
通过侵占获得的获利金额在5亿韩元以上、未满50亿韩元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50亿韩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把公司主张的金额按交易逐笔拆分
告诉状上写的金额里,常常混杂着实际用于业务的钱、公司知情并同意的暂付款、事后已结算的金额。第一项工作就是把银行转账、法人卡、现金收款逐笔拆开,核对用途和是否经过审批。
侵占金额减少,处分和刑期就会不同;是否超过5亿韩元,连适用的法律本身都会改变。
是否是保管人,是否想据为己有
业务上侵占,要以为公司保管和管理钱款或物品的人把它当作自己的东西处分为成立条件。如果没有转账权限,或者只是执行上级的指示,可以先从保管人地位或故意上进行争辩。
仅说打算日后补上是不够的,但如果有公司的结算惯例或工资抵扣约定等可以视为获得使用许可的材料,就有争辩的余地。以拖欠工资为由拿走公司的钱也可能构成侵占问题,所以工资宜另行请求,这样更稳妥。
承诺书和和解书不要急着签
有时公司会在告诉之前,要求员工写承认侵占的承诺书或确认书。在金额尚未厘清的状态下签字,这份文件在侦查中就会被当作自白使用,所以请在确认金额和措辞后再写。
如果有承认的部分,还款会在处分中得到很大体现。但侵占属于即使和解侦查也会继续的犯罪,所以要在和解书中把还款金额和不希望处罚的措辞一起写明。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长期多次挪用
- · 篡改账簿或制作虚假凭证
- · 损害金额大且未弥补
- · 有同类前科
有利因素
- · 证明用于业务或获得批准的材料
- · 公司惯例和结算记录
- · 主动返还或还款
- · 个人获得的利益少
- · 没有前科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这样应对
- 1
代表律师咨询
从告诉状或公司发来的材料中,确认被追究的期间和金额。
- 2
逐笔分类表
把转账、刷卡、收款明细分为业务使用、经批准的支出和个人使用,制成表格。
- 3
调查演练与陪同
围绕资金流向的预期问题进行演练,陪同进入调查室。
- 4
意见书与还款方向
对有争议的金额附上依据写成意见书提交,对承认的金额确定还款与和解方向。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我离职很久了,公司现在还能告诉吗?
与是否离职无关,只要在公诉时效之内就可以告诉,业务上侵占的公诉时效为10年。越是久远的事,当时的材料越可能只留在公司手里,所以也会研究请求侦查机关核查会计资料的方法。
把钱全部还清,告诉就会撤回吗?
即使公司撤回告诉,业务上侵占也属于侦查和审判可以继续的犯罪。不过,全额还款与和解在决定缓起诉(기소유예)或罚金等处分时会被重点考虑。
是代表让我办的事,却只告了我一个人。
如果只是按指示执行、个人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可以争辩故意或非法占有目的。指示信息、审批记录、显示钱款实际去向的材料很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