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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骚扰犯罪与临时措施

跟踪骚扰犯罪(스토킹범죄)属于即使被害人不希望处罚也可以处罚的犯罪。报案后马上作出的禁止接近和禁止联系,哪怕违反一次也会另行构成犯罪,所以首先要准确了解决定书规定的范围。

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分手后只联系了几次,就被以跟踪骚扰报警
  • 法院作出了禁止接近·禁止联系的临时措施(잠정조치)决定
  • 警察通知我,作为紧急应急措施(긴급응급조치)禁止我接近100米以内
  • 为了要回借出去的钱,多次打电话和上门,出了问题
  • 因为楼层噪音敲墙,被以跟踪骚扰告诉
  • 在临时措施期间,对方先联系我,我回了信息

相关法条

跟踪骚扰犯罪处罚等相关法律(스토킹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第2条(定义)

违背对方意思,无正当理由接近或尾随对方,在其住所或工作场所附近等候或守望,通过电话·短信·聊天软件发送文字或话语等,引起对方不安或恐惧的,属于跟踪骚扰行为;持续或反复实施的,构成跟踪骚扰犯罪。

同法第18条(跟踪骚扰犯罪)

实施跟踪骚扰犯罪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携带或使用凶器等危险物品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不得违反被害人意思提起公诉的条款,已于2023年7月11日修订时删除。

同法第9条、第20条(临时措施与违反时的处罚)

法院可以决定书面警告、禁止在100米以内接近、禁止利用电信手段接近、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羁押于拘留所·看守所。不履行禁止接近或禁止联系的临时措施的,处2年以下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跟踪骚扰案件中采取的措施

  • 紧急应急措施(禁止接近100米以内、禁止利用电信手段接近)

    决定主体
    司法警察官,事后由法官批准
    期间
    1个月以内
    违反时
    1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临时措施第2项·第3项(禁止接近、禁止利用电信手段接近)

    决定主体
    法院
    期间
    3个月以内,最多可延长两次,每次3个月
    违反时
    2年以下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临时措施第3项之2(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

    决定主体
    法院
    期间
    3个月以内,最多可延长两次,每次3个月
    违反时
    损害装置效用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临时措施第4项(羁押于拘留所·看守所)

    决定主体
    法院
    期间
    1个月以内
    违反时
    -

跟踪骚扰犯罪处罚等相关法律第4条、第5条、第9条、第20条。以国家法令信息中心(韩国法制处运营的法规查询网站)现行法令(2026年10月)为准。

一两次联系与反复联系区别看待

处罚对象是持续或反复实施跟踪骚扰行为的情形。判例认为,只要行为从客观·一般的角度看足以引起对方不安或恐惧,无论对方是否实际产生这种感受,都构成跟踪骚扰行为(大法院2023年9月27日宣告2023도6411判决)。

以楼层噪音为由多次敲打墙壁和天花板的案件,也被认定为跟踪骚扰犯罪(大法院2023年12月14日宣告2023도10313判决)。即使是为了要回钱款或解决问题,如果方法超出社会一般观念上的合理范围,也很难被认定为正当理由。

临时措施不是有罪判断,但不遵守就会形成新案件

想道歉的短信、说要归还物品的联系、通过熟人传话、用新账号发的信息、社交媒体评论,都可能被评价为被禁止的接近。即使对方先联系,也不要回复,请截图保存内容。

决定存在违反法令或重大事实误认,或决定明显不当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抗告(第12条);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第11条)。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的,临时措施决定失去效力。

和解体现在处分和量刑上,而不是决定是否处罚

即使有不希望处罚声明书也可能被起诉,但与被害人和解,是决定缓起诉(기소유예)或量刑时的重要情节。处于禁止接近和联系的状态时,不要直接尝试和解,要通过辩护人或侦查机关寻找办法。

被认定有罪的,可能同时宣告200小时以内的听讲命令或跟踪骚扰治疗项目履修命令(第19条)。如果事先已开始接受咨询或治疗,这些记录就是防止再犯的材料。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被拉黑后仍更换号码或账号联系
  • · 到对方家里或工作单位等候
  • · 违反紧急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
  • · 携带凶器或同时有胁迫行为

有利因素

  • · 联系次数少、期间短,之后不再联系
  • · 有债务等联系理由,方法也不过分
  • · 与被害人和解,搬家·删除联系方式等防止再犯措施
  • · 参加咨询·治疗项目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这样应对

  1. 1

    确认决定书和通知书

    确认是紧急应急措施还是临时措施,以及禁止对象、场所和期间,整理出必须遵守的范围。

  2. 2

    整理联系记录

    按日期整理发出和收到的联系,以便客观展示次数和经过。

  3. 3

    调查演练与陪同

    事先演练询问联系理由和次数的问题,并陪同参加调查。

  4. 4

    不服与意见书

    决定有可争辩之处的,在7日内研究提出抗告或申请撤销·变更,并提交争辩正当理由或反复性的意见书。

  5. 5

    量刑材料

    预计会被起诉的,整理咨询记录、防止再犯材料和和解进展。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 Hansol Kim

    Hansol Kim 代表律师

    曾任仁川地方检察厅·水原地方检察厅安山支厅·大田地方检察厅洪城支厅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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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nwoo Koo

    Bonwoo Koo 代表律师

    违反资本市场法、投资诈骗、侵占·背信等经济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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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对方先联系我,我不能回复吗?

临时措施禁止的是本人联系或接近对方,所以即使对方先联系,回复也可能被视为违反。请不要回复,保存好收到的内容。

可以对临时措施决定表示不服吗?

可以自收到决定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抗告。期限已过或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

拿到和解书,案件就结束了吗?

跟踪骚扰犯罪即使被害人不希望处罚也可以提起公诉,所以仅靠和解不能结束案件。不过,和解在处分和量刑中会得到重要体现。

受过一次警告后,又被另一个人举报,会更重吗?

被害人不同的,每个案件分别判断反复性和是否引起不安。但因类似行为多次被举报这一情况,在判断再犯风险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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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骚扰:请先与我们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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