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管教孩子时打了屁股,学校以虐待儿童(아동학대)举报
- 看了托儿所CCTV的家长举报了身为保育教师的我
- 因为上课时大声训斥学生,被以情绪虐待告诉
- 因为孩子目睹了夫妻吵架,要接受虐待儿童调查
- 区政府负责虐待儿童事务的公务员联系我,要我到场
- 收到通知,说案件已作为儿童保护案件移送
相关法条
儿童福利法(아동복지법)第17条、第71条第1款
对未满18岁的儿童实施身体虐待、情绪虐待(包括使儿童暴露于家庭暴力的行为)、遗弃不管等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实施性虐待的,处10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虐待儿童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아동학대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第2条第3项、第7条
依幼儿教育法和中小学教育法,教师正当的教育活动和学生生活指导不视为虐待儿童。托儿所保育教职员、幼儿园·学校教职员、补习班讲师等举报义务人对自己保护的儿童实施虐待儿童犯罪的,加重至该罪规定刑罚的二分之一。
儿童福利法第29条之3(就业限制)
法院对虐待儿童相关犯罪宣告包括罚金刑在内的刑罚时,同时宣告在不超过10年的期间内不得经营儿童相关机构或在该机构就业的命令。再犯风险显著较低的情形等除外。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实施者是谁,适用的法律就不同
虐待儿童处罚法上的虐待儿童犯罪,是指由保护人实施的虐待。保护人不仅包括亲权人,还包括保护·抚养·教育儿童的人,以及因业务·雇佣关系实际上保护·监督儿童的人,所以保育教师、教师、补习班讲师也属于保护人。
即使不是保护人,儿童福利法规定的禁止行为也适用于任何人。邻居或亲戚长辈打骂或侮辱孩子的,也可能以违反儿童福利法接受侦查。
情绪虐待看的是行为的危险性,而不是意图
大法院认为,只要产生了损害儿童精神健康和正常发育的危险或可能性,就可能构成情绪虐待,行为人对这一危险有未必的认识即可(大法院2015年12月23日宣告2015도13488判决)。仅说明是出于教育目的是不够的,还要综合考虑话语的内容和强度、是否反复、当时的情况。
教师正当的教育活动和生活指导不视为虐待儿童;教育活动中的行为被举报的,管辖的教育监可以提出意见。警察和检察官应把该意见编入案件卷宗并作为参考(虐待儿童处罚法第17条之3)。
调查分两条线进行
举报后,市·郡·区的虐待儿童专职公务员为判断个案,可以要求到场、陈述和提交材料(第11条之2),警方则进行刑事侦查。在两处说的话都会留下记录,所以要从一开始就按同样的事实关系整理好。
父母案件中,还会一并考虑在原生家庭保护的必要性。检察官可以以接受咨询·治疗·教育为条件作出缓起诉(기소유예)(第26条),或作为儿童保护案件(아동보호사건)移送法院,使其接受保护处分(第27条)。
结果对职业留下的影响
即使只被判罚金刑,原则上也会同时宣告就业限制命令。如果您在托儿所、学校、补习班工作,除了刑罚种类,争取免除就业限制或缩短期间也很重要。与刑事结果分开,所属机构的惩戒或资格相关程序也可能接踵而来。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对同一儿童多次反复
- · 以年龄小的婴幼儿为对象
- · 留下伤痕或儿童接受了治疗
- · 被举报后要求儿童或家长改变陈述
有利因素
- · 一次性且指导目的明确的情况
- · 因该儿童的行为,其他儿童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
- · 与受害儿童一方和解、道歉
- · 完成育儿咨询·教育等防止再犯的努力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这样应对
- 1
整理情况
按时间顺序整理被举报场景的前后脉络、儿童的行为、在场的人。
- 2
保全视频
确认托儿所·教室·家中CCTV原件和保存期限,申请阅览或保存。
- 3
调查演练与陪同
事先演练询问指导目的和方法的问题,并陪同参加警方调查。
- 4
提交意见书
以正当指导范围、行为的强度和次数、教育监意见等为依据提交意见书。
- 5
处分准备
为争取附条件缓起诉、儿童保护案件或免除就业限制,准备必要的材料。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说是出于管教目的就可以了吗?
仅凭目的并不能作出判断。会一并审查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动作、做了几次,孩子有什么反应,是否有其他方法,所以需要准备好说明具体的场景。
在区政府调查和警方调查中要说同样的话吗?
两个程序的目的不同,但陈述内容可能被相互比较。重要的是区分记忆清楚的事实和推测,前后一致地陈述。
只判罚金也不能在托儿所工作了吗?
因虐待儿童相关犯罪被判罚金刑,原则上也会同时宣告就业限制命令。如果能说明再犯风险显著较低等情况,可能获得免除或缩短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