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请立即联系
- 接到联系说家人被作为现行犯逮捕,关在警察局留置场
- 已被申请拘留令状,令状实质审查定在明天
- 调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到了拘留
- 早上侦查人员拿着扣押搜查令状来到家里
- 拿走了公司的电脑和文件,其中还混有与案件无关的资料
- 手机被扣押,对方告知了电子取证的日期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형사소송법)第200条之2第5款、第200条之4(逮捕后申请令状的期限)
要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自逮捕时起48小时内申请拘留令状;在该期限内未申请的,必须立即释放。紧急逮捕的也一样。
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01条(拘留事由)
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罪,且没有固定住所,或有毁灭证据之虞,或逃跑或有逃跑之虞的,可以拘留。法官还会一并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再犯的危险性,以及对被害人和重要参考人造成危害的担忧。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2(申请拘留令状与审问犯罪嫌疑人)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拘留令状的,除有特殊情况外,法官应在申请之日的次日之前审问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可以在审问期日到场陈述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219条(扣押·搜查)
司法警察官只能对可认定与该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据由检察官申请、法官签发的令状进行扣押·搜查。令状必须向受处分的人出示(第118条),扣押的物品必须制作清单并交付(第129条)。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从逮捕到起诉,法律规定的时间
逮捕后申请拘留令状
- 期限
- 自逮捕时起48小时内
- 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第200条之4
令状实质审查
- 期限
- 无特殊情况的,在申请之日的次日之前
- 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2
警察的拘留期间
- 期限
- 自拘留时起10日内移交检察官
- 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
检察官的拘留期间
- 期限
- 自接收时起10日内提起公诉,经法官许可可在10日范围内延长1次
- 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
| 阶段 | 期限 | 依据 |
|---|---|---|
| 逮捕后申请拘留令状 | 自逮捕时起48小时内 |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第200条之4 |
| 令状实质审查 | 无特殊情况的,在申请之日的次日之前 |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2 |
| 警察的拘留期间 | 自拘留时起10日内移交检察官 |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 |
| 检察官的拘留期间 | 自接收时起10日内提起公诉,经法官许可可在10日范围内延长1次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 |
| 逮捕·拘留适当性审查 | 自申请书受理时起48小时内审问 |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2 |
| 起诉后法院的拘留期间 | 2个月,每个审级可按每次2个月更新至第2次 |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
以2026年10月2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为准。法院收到令状申请记录之日至退回之日,不计入拘留期间(第201条之2第7款)。
48小时内必须收集的材料
被逮捕的人在留置场里,无法自己开具文件或与人见面。令状实质审查要用的材料,最终要由家人在外面收集。辩护人会在会见时听取逮捕经过和调查中所说的话,并告知家人需要在什么时间之前带来什么。
法官看的是有无固定住所、是否有毁灭证据之虞、是否有逃跑之虞。所以材料也要围绕这三点来挑选。与其数量多,不如选能正面反驳各项事由的材料。
- 住所:居民登记誊本(주민등록등본)、租赁合同、同住家人的关系
- 逃跑之虞:在职证明或营业执照(사업자등록증)、家庭关系证明书、需抚养家人的情况
- 毁灭证据之虞:已提交材料的清单、一直配合到案要求的记录
- 弥补损害:和解书、清偿明细、提存相关文件
- 请愿书:家人、同事、多年相识的邻居
令状实质审查不是决定有罪无罪的场合
在实质审查中,法官会直接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即使嫌疑得到一定程度的说明,如果不认定拘留事由,令状也可能被驳回。所以我们会把争辩嫌疑的部分和争辩拘留必要性的部分分开撰写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在审问中的回答会留在笔录中,之后的侦查和审判中也会被宣读。出于委屈而长篇解释案情,很容易与调查时的陈述产生出入。会问什么问题、回答到什么程度,要在审问前通过会见事先商定。
令状签发后仍有争辩的方法
不只是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本人,辩护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家人、同居人、雇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逮捕·拘留适当性审查(체포·구속적부심사)。法院自申请书受理时起48小时内审问犯罪嫌疑人,也可能以缴纳担保金为条件命令释放(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2)。
被起诉后申请保释(보석)。除法定最高刑超过10年的罪、累犯·惯犯、有明显毁灭证据或逃跑之虞等情形外,法院应当许可保释(刑事诉讼法第95条)。拘留期间安排了追加调查的,我们也会一同参加。
在扣押搜查现场需要确认的事项
不能阻止依令状进行的执行本身。用身体阻拦或隐藏资料,会新产生妨碍执行公务或毁灭证据的问题。相反,要请对方出示令状,确认地点和物品的范围;对超出范围的搜查,当场提出异议并留下记录。
要求交出令状上没有的物品,属于自愿提交(임의제출)。自愿提交的物品也可以不经令状扣押(刑事诉讼法第218条),所以交出什么要与辩护人商量后决定。搜查结束后领取扣押物品清单,确认有无遗漏。
- 令状上写明的犯罪嫌疑人、罪名、搜查地点、应扣押的物品
- 是否写明了夜间执行许可(刑事诉讼法第125条)
- 是否领取了扣押物品清单,清单与实际拿走的物品是否一致
- 另行记下在现场提出异议的内容和时间
手机·电脑的扣押与电子取证
信息存储介质原则上应确定所需信息的范围,打印或复制后带走,只有在难以做到时才能扣押设备本身(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款、第219条)。如果整台设备被拿走,就参与之后的筛选过程,确认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不会被当作证据。
无需继续扣押的物品,即使在起诉前也可以申请返还。侦查机关拒绝的,向法院申请发还(환부)或临时发还(가환부)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2)。如果是工作必需的设备,在取得副本后申请先行返还。
决定是否拘留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实际不住在登记地址,或住所不明确
- · 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到案要求的记录
- · 有与共犯联系或删除资料的迹象
- · 试图联系被害人或参考人
- · 有同类前科或在累犯期间犯罪
- · 损害规模大且未得到弥补
有利因素
- · 有与家人同住的固定住所
- · 有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生活基础明确
- · 有配合到案要求接受调查的记录
- · 主要证据已被侦查机关掌握
- · 已弥补损害或达成和解
- · 没有前科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的应对方式
- 1
通过聊天联系
夜间和周末也可以通过本页面的聊天给我们发消息。我们会确认被逮捕的警察局、逮捕时间和所告知的嫌疑。
- 2
会见
直接与被逮捕的人见面,听取逮捕经过和调查中所说的话,确定之后在调查和审问中陈述到什么程度。
- 3
与家人准备材料
按拘留事由确定所需文件和请愿书并告知家人,整理收到的材料。
- 4
提交意见书与应对审问
提交附有材料、说明不存在拘留事由的意见书,并提前梳理审问中会出现的问题。
- 5
签发后的应对
令状签发后,研究拘留适当性审查或保释,并陪同参加拘留期间继续进行的调查。
- 6
应对扣押搜查
确认是否有超出令状范围的扣押,并申请参与手机·电脑电子取证的筛选过程。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拘留令状被驳回,案件就结束了吗?
不是。驳回令状只是认为没有拘留的必要,侦查会在不拘留的状态下继续进行。也可能以同一犯罪事实再次申请令状(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5款),所以获释后的到案和陈述也要像一开始那样认真准备。
被拘留后,会一直被关到审判结束吗?
侦查阶段原则上警察10日、检察官10日,经法官许可可延长一次,最长10日。被起诉后,法院的拘留期间另行计算。在此期间也可以通过拘留适当性审查或保释请求释放。
可以拒绝扣押搜查吗?
依令状进行的执行不能拒绝,物理阻拦可能涉及妨碍执行公务。但对超出令状所载范围的搜查,或要求提交令状上没有的物品,没有配合的义务。在现场提出异议的内容,日后争议证据能力时会成为依据。
被拿走的手机什么时候能拿回来?
通过电子取证复制所需信息后,很多时候就不再需要继续扣押。这时可以申请发还或临时发还,侦查机关拒绝的,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2)。
可以马上见到被逮捕的家人吗?
家人探视可能因留置场的运营时间和侦查情况无法马上进行。辩护人或拟担任辩护人的人可以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34条),所以通过辩护人先确认情况会更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