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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阅览、修改与拒绝签名

调查结束后,侦查员会出示笔录(조서),让您阅读后签名。我们整理了如何阅读笔录、记录有误的地方如何修改,以及始终改不过来时该怎么办。

先要确认的事

接受几个小时的调查后,人往往想草草翻一遍就签名。但还是请明确表示要亲自从头到尾读一遍笔录。即使是在屏幕上展示,也要慢慢翻看。

  • 确认在被问及是否行使拒绝陈述权(진술거부권)和获得辩护人帮助时,自己的回答是否被正确记录(《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第2款)。
  • 确认到达警察局的时间、调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是否与实际一致(第244条之4)。
  • 逐一核对日期、金额、次数等数字和人名。
  • 确认“我知道”“我承认”这类表示认识或承认的表述是否和自己说的一模一样。
  • 确认回答“不记得”的部分有没有被改成“没有做”或“做了”。

记录有误的地方可以要求修改

侦查员应让犯罪嫌疑人阅览笔录或向其宣读,并询问是否有与陈述不同或与事实不符的地方。犯罪嫌疑人要求增加、删除或变更,或陈述意见的,应把这些内容追加记入笔录,被提出异议的原有部分也要保留为可阅读的状态(《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款)。

留下修改痕迹并不会不利。把哪个部分、为什么更正记录在案反而更好。如果概括的句子与自己说的不同,请直接口述:“我实际说的是这样的。”

不要因为赶时间而签名

调查原则上应在晚上9点前结束,但阅读已制作好的笔录的程序可以进行到午夜之前(《侦查准则》第21条第1款)。书面申请阅览笔录的时间,被规定为总调查时间12小时限制的例外(第22条第1款第1项)。

如果有辩护人参与,辩护人也可以在讯问结束后阅览笔录并陈述意见,另行提交的书面意见会编入案件卷宗(《侦查准则》第14条第1款)。

如果始终改不过来

没有异议或意见时,犯罪嫌疑人要亲笔写明这一意思,盖骑缝印后签名(《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3款)。要求修改的部分没有被采纳的,可以暂缓签名并说明理由。此时请要求把不签名的理由记入笔录或侦查报告。

不过,拒绝签名是最后的手段。大多数情况下,是请侦查员把异议内容写在笔录末尾,确认已记入后再签名。有辩护人的,请在签名前商量。

如果已经签了名

记录本人陈述的部分可以申请阅览·复印(《侦查准则》第69条第1款)。警察机关负责人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调查当天申请阅览本人笔录的,应及时审查(《警察侦查规则》第87条)。拿到复印件后,标出与事实不同的部分,通过补充陈述、陈述书或意见书加以纠正。要陈述的内容比较复杂,或想用文字整理的,也可以写陈述书提交(《警察侦查规则》第39条第3款)。如果已经移送,就向案件所在公诉厅的检察官提交意见书。

Jisan 如何提供帮助

陪同调查时,我们也会一起阅览笔录,逐句确认;记录有误的地方,当场要求更正并记入意见。如果您是独自接受调查,我们会先申请阅览·复印笔录,确认是如何记录的,再以辩护人意见书加以补充。如果对笔录有放心不下的地方,请通过本页面的聊天联系我们。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笔录上写着“承认嫌疑并深刻反省”,可我没这么说过。

侦查员概括的句子与实际陈述不同的,不要放任不管,请要求改成自己说的话。更正要求及其内容应追加记入笔录(《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款)。一句概括的话,会在移送和起诉判断中被原样阅读。

在审判时否认笔录内容不就行了吗?

警方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只有在审判中被告人或辩护人认可其内容时才能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3款)。但如果调查时说的话和法庭陈述不同,就必须解释为什么改变,这种差异会影响对整个陈述是否可信的判断。还是在调查阶段就纠正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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