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心 业务领域

名誉毁损·网络名誉毁损

即使如实写下发生过的事,只要公然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也可能构成名誉毁损(명예훼손)。发布的地方、读者的范围以及写作的理由决定结果。

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把在商家遭遇的事写成评价发了出去,却被以名誉毁损告诉
  • 对几位公司同事说的话传开了,听说对方递交了告诉状
  • 在网络社区写了前任的事,收到了到案要求
  • 有匿名账号不断发布关于我的虚假帖子
  • 家长群聊里在传与我家孩子有关的谣言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형법)第307条(名誉毁损)

公然陈述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锢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陈述虚假事实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被害人不希望处罚的,不得提起公诉(第312条第2款)。

刑法第310条(违法性阻却)

即使是陈述事实的名誉毁损,如果是真实的事实且专为公共利益的,不予处罚。

信息通信网法(정보통신망법)第70条(罚则)

以诽谤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开揭露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揭露虚假事实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7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不得违背被害人明确表示的意思提起公诉(第3款)。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按名誉毁损类型划分的法定刑

  • 陈述事实

    依据
    刑法第307条第1款
    法定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锢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陈述虚假事实

    依据
    刑法第307条第2款
    法定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出版物(事实)

    依据
    刑法第309条第1款
    法定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锢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信息通信网(事实)

    依据
    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第1款
    法定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第2款的罚金上限7000万韩元,适用于2026年1月6日修订规定施行之后的行为(附则第4条)。以国家法令信息中心(韩国政府的法令查询网站)现行法令(2026年10月)为准。

说的是事实也可能受到处罚

很多人认为自己没有说谎就没关系。但刑法第307条第1款对陈述真实事实的情形也予以处罚,宪法裁判所也认定该条款合宪(宪法裁判所2021年2月25日2017헌마1113等决定)。

不过,如果是真实的事实且专为公共利益,则不予处罚(刑法第310条)。像为了提醒其他消费者而写的评价这类与公益相关的文章,就以这一点为中心进行争辩。是否只写了日期、金额、往来对话等可以核实的事实,是否夹杂了人身攻击,对判断影响很大。

看的不是告诉了几个人,而是能否传播开

名誉毁损必须具备公然性(공연성)才能成立。大法院一贯认为,即使只对一两个人说,如果这些人有可能转告他人,就可以认定公然性(大法院2020年11月19日宣告2020도5813全员合议体判决)。

反之,如果只对家人或负有保密关系的人说,传播可能性可能被否定。需要具体整理对谁、在什么场合、在什么关系中说的。

网上的文章,争议焦点是诽谤目的

发布在博客、网络社区、社交媒体、评价栏的文章,多按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进行侦查。该条款要求有诽谤目的才予以处罚,如果文章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公共利益,可能会朝否定诽谤目的的方向判断。

即使没写真名,如果结合公司名、职位、所在社区、照片,周围的人能认出是谁,就视为被害人已被特定。即使删除了文章,大多数情况下截图仍然存在,请先保存好原文。

提交不希望处罚书,案件即告结束

刑法上的名誉毁损和信息通信网法上的名誉毁损都是反意思不罚罪(반의사불벌죄,即不得违背被害人意思处罚的犯罪)。被害人表示不希望处罚的,不得提起公诉;这一意思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一旦表示就不能撤回(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3款)。

如果案件中争议嫌疑的空间很大,与其急于和解,不如先通过意见书争辩公益性和特定性。走哪条路,要看了文章原文和前后情况再决定。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明知是虚假事实仍然发布
  • · 在多处反复发布,或在被要求删除后仍继续发布
  • · 浏览量大,对被害人的工作·生计造成损害
  • · 揭露私生活或性方面的内容

有利因素

  • · 只在可核实的范围内写亲身经历的事实
  • · 有告知他人的公益理由
  • · 发布后立即自行删除并道歉
  • · 被害人出具不希望处罚书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的应对方式

  1. 1

    代表律师咨询

    查看文章原文和发布经过,首先判断是陈述事实还是虚假事实、能否主张公益性。

  2. 2

    整理材料

    把发布页面、评论、浏览量、与被害人往来的消息按日期整理,确定陈述方向。

  3. 3

    调查演练和陪同

    提前演练询问为什么写那篇文章、针对的是谁等问题,并一同进入调查。

  4. 4

    辩护人意见书

    整理不具备公然性·特定性·诽谤目的,或符合刑法第310条事由的意见并提交。

  5. 5

    被害人一方的告诉

    如果您是受害一方,我们会保全帖子、撰写并递交告诉状,并陪同参加告诉人调查。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 Hansol Kim

    Hansol Kim 代表律师

    曾任仁川地方检察厅·水原地方检察厅安山支厅·大田地方检察厅洪城支厅检察官

    查看简介 →
  • Bonwoo Koo

    Bonwoo Koo 代表律师

    违反资本市场法、投资诈骗、侵占·背信等经济刑事案件

    查看简介 →

常见问题

没写名字,只写了首字母缩写,也算名誉毁损吗?

即使只写了首字母缩写或外号,如果结合文章其他内容周围的人能认出是谁,就视为被害人已被特定。反之,如果谁也认不出是谁,名誉毁损就很难成立。

听说告诉期限是6个月,过了就没事了吗?

6个月的告诉期限只适用于亲告罪(친고죄)。名誉毁损不是亲告罪而是反意思不罚罪,过了6个月也可以告诉,只要在公诉时效内就会进行侦查。

我想先把关于我的虚假帖子删掉。

根据信息通信网法第44条之2,可以向运营网站的经营者说明侵权事实,请求删除或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期间在30日以内。请求删除前,要截图保存原文、网址和发布时间,告诉时才会留有证据。

刑事案件中心的其他业务领域

查看全部 43 个业务领域 →

名誉毁损·网络名誉毁损:请先与我们商量。

请通过下方任一即时通讯工具给我们发消息。工作人员会先在聊天中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

发消息咨询

第一条消息中请写明您的姓名、发生了什么,以及所收到文件上写明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