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被以强制猥亵告诉后获不移送决定,想以诬告告诉对方
- 因为要不回钱以诈骗告诉了对方,对方却以诬告反告诉
- 一时气愤夸大举报,心里一直不安
- 有人向公司虚假举报我,让我受到了惩戒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형법)第156条(诬告)
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或惩戒处分为目的,向公务机关或公务员申报虚假事实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157条(自白·自首)
诬告的人在其申报案件的审判或惩戒处分确定前自白或自首的,减轻或免除刑罚(准用第153条)。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无嫌疑并不等于诬告
不能仅因被告诉人受到嫌疑不成立(혐의없음)处分,就认定告诉人构成诬告。大法院认为,仅凭不能认定申报事实为真实这一消极证明,不能直接断定为虚假(大法院2007年10月11日宣告2007도6406判决)。
诬告要得到认定,必须表明申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且申报人知道这一点,或至少意识到可能是虚假的。从原案件记录中找出告诉人说法改变的部分、与客观材料不符的部分,是出发点。
部分夸大与虚假申报不同
判例的倾向是,如果申报内容的核心属实,只是夸大了部分内容或法律评价有误,很难认定为诬告。因要不回钱以诈骗告诉,结果被认定为民事问题的,是典型的例子。
反之,如果捏造了不存在的事,或编造了决定犯罪是否成立的事实,就可能构成诬告。不仅是向警察或公诉厅,以职场惩戒为目的向监督机关或公司方面举报的,也会一并考察是否属于向公务机关·公务员的申报。
反告诉要看原案件的结论再决定
在原案件进行中提起反告诉,可能被视为想施压促成和解,而且原案件尚无结论,判断也可能被推迟。所以很多时候是在不移送、不起诉或无罪确定后,以该记录为依据提起告诉。
如果本人被以诬告告诉,就需要用材料证明申报时有足以让自己如此相信的依据。如果确实作了虚假申报,在原案件确定前自白·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以性犯罪等重罪作虚假申报
- · 制造虚假证据
- · 对方被拘留或长期接受侦查等,损害重大
- · 暴露出索取和解金的目的
有利因素
- · 申报时有足以让自己如此相信的情况
- · 核心事实属实,仅限于部分夸大
- · 原案件确定前自白或撤回告诉
- · 向对方道歉并弥补损害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的应对方式
- 1
审查原案件记录
对照不移送决定书或不起诉理由、判决书,查看是否有暴露虚假的部分。
- 2
阅览·复印记录
必要时阅览·复印原案件记录,对照告诉人的陈述变化和客观材料。
- 3
代理告诉
决定反告诉的,以支持虚假和故意的事实为主撰写告诉状,并陪同参加告诉人调查。
- 4
被告诉人辩护
被以诬告告诉的,整理申报依据,陪同调查并提交意见书。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无嫌疑决定的理由写着“证据不足”,可以告诉诬告吗?
证据不足并不是说告诉内容是虚假的,而是指未能证明,仅凭这一点很难认定诬告。首先要确认是否有其他材料证明告诉人知道内容是虚假的。
对方诬告被判有罪的,我原来的案件会怎样?
因诬告而被判有罪的人,在诬告罪被确定判决证明后,可以申请再审(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3项)。
撤回告诉,诬告责任也会消失吗?
即使撤回告诉,已经作出虚假申报的事实仍然存在,诬告罪不会消失。但在原案件的审判或惩戒处分确定前自白或自首的,减轻或免除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