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马上要做的事
听到被逮捕的消息,人们往往想先赶到警察局。但去了很多时候也见不到面,只能回来,所以请先按顺序做好以下事项。
- 确认是哪个警察局哪个部门、罪名是什么、什么时候被逮捕的。警方应在逮捕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把这些内容告知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家人等(《侦查准则》第33条)。
- 记下被逮捕的时间。从那时起48小时是申请拘留令状(구속영장)的期限。
- 立即申请辩护人会见。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可以独立于本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
- 收集能证明住所、职业和家庭关系的材料,如居民登录誊本、家庭关系证明书、在职证明或营业执照等。
- 如果正在服药,准备好药名和处方并告知警察局。
不该做的事
家人联系被害人或案件关系人解释情况或急于和解的,侦查机关可能认为这是收买或企图毁灭证据。和解要在与辩护人商定时机和方法后再进行。
也不要整理或删除被逮捕者的手机或电脑。有毁灭证据之虞是拘留的理由之一。
逮捕后48小时内发生的事
被逮捕后会立即开始调查,必要时会多次进行。为判断是否申请拘留令状而不得已的,夜间也可以调查(《侦查准则》第21条第2款)。在慌乱状态下所作的陈述会原样留在笔录中,成为令状判断的材料。
警方不申请令状,或者收到申请的检察官不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就会直接获释。自逮捕之时起48小时内未申请令状的,也应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第5款、第200条之4)。
警方还应告知被逮捕者及其指定的人,可以请求法院审查逮捕是否合法(第214条之2第2款)。如果认为逮捕本身有问题,可以考虑这一程序。
令状实质审查是判断是否需要拘留的程序
申请令状后,法官会直接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영장실질심사)。被逮捕者如无特殊情况,最迟在令状申请的次日接受审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2第1款)。辩护人可以出庭陈述意见,没有辩护人的,由法院指定国选辩护人。
法官审查是否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罪、住所是否固定、是否有毁灭证据或逃跑之虞(第70条、第201条)。这不是判断有罪无罪的场合,所以用材料证明生活基础和一直如实配合侦查的情况很重要。结果通常在审问当天夜里或次日凌晨出来。
- 住所:居民登录誊本、租赁合同
- 职业: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工资明细
- 家庭:家庭关系证明书、需要抚养的家人的情况
- 弥补损害:和解书或赔偿记录(如有)
即使被拘留也有获释的途径
被拘留后,警方可以拘留10日,检察官可以拘留10日,经法官许可可以延长一次,最长10日(《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3条、第205条)。
在此期间如果认为拘留不当,可以申请拘留适当性审查(구속적부심사)。家人、同居人或雇主也可以申请,法院自收到申请书之时起48小时内进行审问,也可以以缴纳担保金为条件予以释放(第214条之2)。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보석)(第94条、第95条)。
Jisan 如何提供帮助
接到联系后,我们会会见被逮捕者,先了解发生了什么,确定在调查中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被逮捕状态下的调查我们也会陪同。
申请令状后,我们出席令状实质审查陈述意见,并把家人收集的材料连同意见书一起提交。被拘留后我们也会陪同调查,并研究拘留适当性审查和保释。
逮捕在夜间或周末也会发生。如果急需会见,请先通过本页面的聊天告诉我们。消息随时都可以发送。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能和被逮捕的家人通电话吗?
被逮捕者不能使用手机,家人很难直接联系。通过警察局的负责部门确认逮捕事实和地点,案情则通过辩护人会见了解会更快。
家人去探视的话,能听到案情吗?
留置场的探视往往会根据侦查情况受到限制或很快结束,谈话内容也可能被知悉,所以很难谈论案情。辩护人或拟担任辩护人的人可以会见被逮捕·拘留者(《刑事诉讼法》第34条),案情请在会见时谈。
过了48小时还没有任何消息,会怎样?
自逮捕之时起48小时内未申请拘留令状的,应立即释放。如果已申请令状,法官会把审问的日期和地点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2第3款)。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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