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夫妻吵架时警察出警,让我先离开家
- 配偶以暴力报警,可我也挨了打
- 和父亲争吵时推了他一下,以对尊亲属暴力被立案
- 收到通知,说案件已作为家庭保护案件移送
- 正处于禁止接近100米以内的临时处置期间,但因为孩子的事需要联系
- 配偶说不希望处罚,案件却还在继续
相关法条
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가정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第2条
配偶(含事实婚)或曾为配偶的人、直系尊卑亲属、继父母与子女、同居亲属之间的暴力·伤害·胁迫·逮捕监禁·侵入住宅·强要·毁损财物·毁损名誉·侮辱等,属于家庭暴力犯罪。
同法第9条、第40条、第41条(家庭保护案件与保护处分)
检察官考虑案件的性质·动机·结果和行为人的品行,并尊重被害人的意思,可以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法院可以作出限制接近、限制利用电信手段接近、限制行使亲权、社会服务·听讲命令、保护观察、监护委托、治疗委托、咨询委托等处分,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社会服务·听讲命令不得超过200小时。
同法第29条、第63条(临时处置与不履行罪)
法官可以作出从住所退出等隔离、禁止在100米以内接近、禁止利用电信手段接近、委托医疗机构、羁押于拘留所·看守所、咨询委托等临时处置(임시조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隔离·禁止接近·禁止联系的,处1年以下徒刑、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或拘留。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从警察出警到移送
接到报警的警察会制止暴力、把加害人和被害人隔开,必要时以现行犯逮捕。有再犯之虞且情况紧急的,司法警察官可以直接作出退出住所或禁止接近等紧急临时处置,此时必须在48小时内向法院申请临时处置(第8条之2、第8条之3)。
警察应迅速侦查家庭暴力犯罪并移送检察官,也可以就是否适合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第7条)。因此,有时即使在警方那里听说嫌疑较弱,也还是会收到移送通知。
家庭保护案件的程序与刑事审判不同
检察官作为家庭保护案件移送后,由家庭法院(没有家庭法院的地方由地方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作出保护处分或不予处分的决定。保护处分确定后,不得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提起公诉(第16条)。
保护处分不是刑罚,不会像罚金或徒刑那样作为前科留下。但不履行社会服务或咨询委托等处分的,处分可能被撤销,案件可能再次移送给检察官(第46条)。
即使被害人不希望处罚,也可能不会结束
单纯暴力和胁迫原本在被害人不希望处罚时不能提起公诉,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也可以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第9条第2款)。伤害或特殊暴力,无论被害人是否希望处罚,都可能被起诉。
暴力反复发生、被作为惯犯处理的,不适用反意思不罚(반의사불벌)的规定。大法院认为,以惯常对尊亲属暴力处罚的,即使违反被害人的意思也可以提起公诉(大法院2018年4月24日宣告2017도10956判决)。
临时处置期间的联系要定好途径
即使因为孩子上下学、生活费、行李等问题需要联系,用被禁止的方式直接联系也会构成违反临时处置。请先研究通过辩护人联系,或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临时处置的方法(第29条第10款)。对决定不服的,必须自收到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抗告(第49条)。
影响处分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暴力反复发生,或发生在子女面前
- · 使用凶器或危险物品
- · 违反临时处置或禁止接近
- · 被害人强烈希望处罚
有利因素
- · 一次性争吵,双方各有原因
- · 主动开始接受家庭咨询或治疗
- · 被害人不希望处罚,有修复关系的努力
- · 治疗饮酒问题等防止再犯计划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这样应对
- 1
确认措施内容
确认紧急临时处置或临时处置的范围和期间,马上整理出必须遵守的事项。
- 2
整理经过和材料
整理争吵经过、双方伤情、过去的报警记录、112报警时间。
- 3
调查演练与陪同
事先演练涉及家庭关系和以往争吵的问题,并陪同参加调查。
- 4
家庭保护案件意见
提交认为家庭保护案件比刑事审判更合适的意见,或争辩嫌疑的意见书。
- 5
审理准备
作为家庭保护案件移送的,收集咨询完成记录和家人意见,在审理期日提交。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的话,不会留下前科吗?
保护处分不是刑罚,所以不会像罚金刑或徒刑那样作为前科记录。但接受过侦查的记录可能另行管理,而且不履行处分的,案件可能重新回到刑事程序。
妻子说不希望处罚,为什么还被移送了?
家庭暴力处罚法规定警察要把案件移送给检察官,即使有不希望处罚的意思,检察官也可以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被害人的意思是检察官和法院决定处分时应当尊重的情节。
受到保护处分后,社会服务没能完成会怎样?
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检察官等的申请撤销保护处分,把案件重新移送检察官,或移交给原移送法院。如有特殊情况,请事先告知保护观察所,商量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