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听信可以放贷,用快递寄出了借记卡和密码
- 对方说要做交易流水,让我借账户给他们,我答应了
- 有人提议,把卡借给他们,每天给我一笔钱
- 账户突然被止付(지급정지),还被要求以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到案
- 受熟人之托,交出了认证书和OTP
相关法条
电子金融交易法(전자금융거래법)第6条第3款
禁止转让·受让访问介质(접근매체)的行为,以收受、要求或约定对价为条件出借、保管·传递访问介质的行为,明知将被用于犯罪仍出借的行为,以及居间介绍·广告这些行为等。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49条第4款
违反第6条第3款转让·受让·出借或保管·传递·流通访问介质的人,明知将被用于犯罪仍提供账户信息的人,处5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徒刑和罚金可以并处(同条第8款)。
电信诈骗受害返还法(통신사기피해환급법)第13条之2
被止付账户的名义人因与电信诈骗相关的转让·出借访问介质罪被判罚金刑的,在3年内;被判徒刑(含缓刑)的,在5年内,由金融监督院将其指定为电子金融交易限制对象。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出问题的是银行卡和密码
人们常说是"借了存折",但法律处罚的对象是访问介质。借记卡或现金卡、认证书、用户编号、密码等用于发出交易指令或确认本人身份的手段和信息,都属于访问介质。即使没有交出实物、只告诉了信息,只要让对方能够动用自己账户里的钱,就可能属于这一情形。
转让是把账户完全交出,出借是在一定期间内让他人在本人不管理的情况下使用。转让即使没有对价也会被处罚,但出借要有约定对价或明知会被用于犯罪才会被处罚,所以交出时说过的话和来往的信息很重要。
贷款机会也可能成为对价
很多人说自己一分钱都没收,只是想贷款而已。大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正常情况下难以贷款的人为了做交易流水、获得贷款机会而寄出借记卡的,这个机会可以成为出借的对价(大法院2019年6月27日宣告2017도16946判决)。
但并不是都会被判有罪。对方是否像模像样地冒充金融公司、足以让人相信是正常程序,是否约定归还银行卡,感到可疑后是否立即报警,判断会因此不同。
如果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
交出的账户里转入诈骗款后,账户会被止付,还可能同时被调查诈骗帮助或共犯嫌疑。如果亲自取款或转账,嫌疑会重得多。
止付有异议程序,但有期限规定(电信诈骗受害返还法第7条);如果认为名义人知道账户被用于诈骗,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异议就不会被接受。收到通知后请立即确认。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作为对价收了钱或约定收钱
- · 交出了多个账户或多张银行卡
- · 交出后还参与了取款·转账
- · 损害金额大、被害人多
- · 有同类前科
有利因素
- · 足以相信是贷款程序的材料(冒充的文件、咨询记录)
- · 约定归还银行卡的情况
- · 发现异常后立即挂失·报警
- · 实际没有获得利益
- · 弥补损害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这样应对
- 1
确认交出经过
通过聊天记录和快递单确认是谁、以什么名目、要求了什么。
- 2
整理嫌疑范围
根据到案通知的内容,分清只是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的问题,还是连诈骗帮助也牵涉在内。
- 3
调查演练与陪同
事先演练关于为什么寄出、约定得到什么的问题,并陪同参加调查。
- 4
提交意见书
把不存在对价关系和犯罪认识、处分时应考虑的情节,连同材料写成意见书提交。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我只寄了卡,从来没收过钱。
对价不仅包括实际收到的钱,也包括约定要收的;贷款机会也可能成为对价。反之,如果既没有约定对价,也不知道会被用于犯罪,就很难以出借处罚。最重要的是当时对方说要为您做什么。
把卡借给家人也会有问题吗?
如果没有任何对价、只是让对方暂时使用,也不知道会被用于犯罪,出借本身不会被处罚。但彻底交出的转让即使没有对价也是禁止的,而且如果那张卡被用于犯罪,就会接受侦查。
被判罚金的话,银行交易会受限吗?
如果是与电信诈骗相关的案件,罚金刑自宣判之日起3年、徒刑为5年,可能被指定为电子金融交易限制对象。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受限的话,生活会非常不便,所以从处分阶段起就要考虑这一点进行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