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争吵中把手里拿着的手机扔了出去,被要求以特殊暴力接受调查
- 在酒桌上只是拿起啤酒瓶又放下,就成了特殊暴力
- 因开车顶撞对方,涉嫌特殊伤害
- 和同伴在一起时发生争执,被告诉多人一起打人
- 已经和被害人和解,却说案件不会结束
相关法条
刑法(형법)第261条(特殊暴力)
显示团体或多众的威力,或携带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或对尊亲属暴力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与单纯暴力不同,无论被害人意思如何都可以处罚。
刑法第258条之2(特殊伤害)
以同样方法实施伤害或对尊亲属伤害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致人重伤害的,处2年以上20年以下徒刑。没有罚金刑,未遂犯也予以处罚。
暴力行为等处罚相关法律(폭력행위 등 처벌에 관한 법률)第2条第2款、第4款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暴力、胁迫、伤害等的,加重至刑法规定刑罚的二分之一。共同暴力和共同胁迫不适用被害人不希望处罚即不得提起公诉的规定。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是否属于危险物品,看的是使用方法而不是物品种类
判例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判断使用该物品是否会让对方或第三人感到生命或身体危险。在一起开车争执后把车倒退4~5米撞上对方车辆的案件中,大法院把汽车认定为危险物品(大法院2010年11月11日宣告2010도10256判决)。
同样是手机或雨伞,扔出的距离、击中的部位、对方能否躲开,评价都会不同。因此,我们会逐个画面确认手里拿的是什么、是否真的用那件物品打人或威胁。
和解了也不会结束,但罪名一变就不同了
特殊暴力、特殊伤害和共同暴力,即使有不希望处罚声明书(처벌불원서)也可以处罚。不过,和解与弥补损害会在是否起诉和量刑中得到很大体现,所以宜事先确定时机和方法。
如果侦查过程中不认定危险物品,罪名可能被定为单纯暴力,这时案件可以因不希望处罚的意思而结束。这就是为什么不要照单接受最初立案的罪名,而要先从物品和经过开始争辩。
特殊伤害没有罚金刑
特殊伤害的法定刑只有徒刑,不能以略式命令(약식명령)结案,一旦被起诉就要接受正式审判。缓刑(집행유예)只有在宣告3年以下徒刑时才可能,所以要在审判前备齐弥补损害和悔过的材料。
如果是多人在场的案件,会分别追究每个人做了什么。如果连在旁边劝架或旁观的人也被列为共同暴力,就要通过现场视频区分参与程度。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实际挥舞凶器或攻击头部·面部等要害
- · 多人围住一个人施暴
- · 伤口深或治疗期长
- · 有暴力前科,属于累犯或在缓刑期间犯罪
有利因素
- · 只是拿着物品而没有使用
- · 对方先攻击或挑衅
- · 与被害人和解,支付治疗费
- · 无法和解时办理刑事提存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这样应对
- 1
代表律师咨询
在咨询中首先理清是哪件物品出了问题,是否有以单纯暴力争辩的余地。
- 2
保全视频和现场材料
优先保全店铺CCTV和行车记录仪、目击者联系方式,并留下涉案物品的照片和尺寸。
- 3
调查演练与陪同
事先演练询问拿起物品的经过和动作的问题,并陪同参加调查。
- 4
提交意见书
提交争辩是否属于危险物品、是否共同参与的意见书。
- 5
弥补损害与量刑材料
在审判前备齐和解或刑事提存(형사공탁)、请愿书和治疗费材料。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我只是拿着东西,没有挥舞,也算特殊暴力吗?
条文处罚的是携带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的情形,所以并不一定要用那件物品打人才成立。但那件物品是否处于足以让对方感到危险的情况、与暴力行为有何关系,判断会因此不同。请具体整理当时的距离、手的位置、拿起物品的原因。
以特殊伤害被起诉的话,很难避免实刑吗?
只是没有罚金刑,仍然可以宣告徒刑缓刑。损害程度、是否和解、前科、犯罪经过都是判断因素,难以和解的,也会研究刑事提存。
警察说是特殊暴力,之后还可能改变吗?
罪名在移送阶段由检察官、起诉后由法院根据证据重新判断。如果不认定危险物品,就可能改为暴力,所以从调查阶段起就要准确陈述这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