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马上要做的事
收到移送短信并不意味着已有结论。检察官审阅卷宗期间,有些事要做好。
- 记下移送短信上写明的公诉厅(地方公诉厅或支厅)和案件编号。
- 如果还没看过警察阶段的笔录,请申请阅览·复印本人陈述的部分。检察官正在审查的案件也可以申请(《侦查准则》第69条第1款)。
- 把警察阶段没能提交的材料和说明整理成意见书,提交给检察官。
- 如果正在协商和解,和解书和不希望处罚书现在要交到案件所在的公诉厅。
- 公诉厅或警方的联系,连同案件编号一起记录下来。
检察官审阅卷宗作出判断
自2026年10月2日起,检察官不再直接侦查,而是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公诉厅法》第4条)。为作出判断而有必要的,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或案件关系人的意见或接收意见书来确认事实,除到场外,也可以通过视频或电话听取。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时,应告知拒绝陈述权和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并让辩护人能够参与(《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13第1款、第5款,《侦查准则》第65条之3)。
以这种方式确认的陈述和材料不能在审判中用作证据(第245条之13第3款)。但这些仍是决定是否起诉的材料,不要轻率应对。告诉案件应自移送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第257条,适用于2026年10月2日以后受理的案件)。
案件因补充侦查要求退回警方时
检察官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而有必要的,会向警方提出补充侦查要求(보완수사요구)。对象包括犯人、证据、诉讼条件、量刑材料、罪名及犯罪事实的构成等,须以具体写明理由和内容的书面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97条之2第1款、第2款,《侦查准则》第59条第3款)。
警方应自收到要求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补充侦查并告知结果,检察官可以在1个月范围内延长期间。结果通报须在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但检察官收到结果后可以再次要求补充侦查,所以案件可能往返几次(第197条之2第4款、第6款,《侦查准则》第60条之3)。补充侦查后认为没有嫌疑的,警方也可以在听取检察官意见后作出不移送决定(《侦查准则》第60条第7款)。
先弄清楚要补充什么
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并不意味着会被起诉。可能是证据不足,也可能是为了整理量刑材料或罪名。如果警方再次通知到案,请问侦查员要补充什么,并针对这一部分准备材料。如果要再次接受调查,进去之前要先读一遍第一次的笔录,以免前后说法不一。如果要求的是和解或弥补损害的材料,现在正是提交这些材料的时候。
如果是拘留案件
警方和检察官各自可以拘留10日;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而需要补充侦查要求等的,法官可以根据检察官的申请许可延长一次,最长10日(《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3条、第205条)。补充侦查期间也可以另行规定,所以拘留案件的进展更快(《侦查准则》第60条第5款)。这一时期要同时考虑拘留适当性审查(구속적부심)。
Jisan 如何提供帮助
移送后我们会立即申请阅览卷宗,撰写提交给检察官的辩护人意见书。检察官为确认事实听取意见时,我们以辩护人身份一同参与;因补充侦查而再次安排警察调查的,我们会经过调查演练后陪同。如果收到了移送短信,直接把短信给我们看就可以。请通过本页面的聊天给我们发消息。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10月2日之前移送的案件怎么办?
修改后的补充侦查要求规定,也适用于施行时检察官已接收移送的案件(第21857号法律附则第2条)。但检察官正在侦查的案件中,公诉时效临近等不得已的案件,可以自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原规定继续侦查(附则第12条),所以需要确认自己的案件属于哪一种。
我想直接见检察官说明情况。
法律为告诉人等规定了申请面谈检察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13第2款)。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交意见书和材料,检察官认为有必要的,会以到场、视频或电话方式听取意见。如果有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况,请通过辩护人转达这一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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