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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强要

监禁(감금)并不是非要锁门才成立。无视对方下车的要求一直开车,或在拿到钱之前堵住办公室不让对方离开,也可能构成监禁;如果强迫对方写承诺书或道歉信,还会同时涉及强要(강요)问题。

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吵架的恋人说要下车,我为了继续谈而一直开车
  • 把不还钱的人留在办公室里谈话
  • 让出轨对象写下承诺书,表示不再见面
  • 强烈要求员工写辞职信,被以强要告诉
  • 说对方在被监禁期间受了伤,以监禁致伤接受调查

相关法条

刑法(형법)第276条(逮捕、监禁)、第280条

逮捕或监禁他人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对直系尊亲属实施的,处10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未遂犯也予以处罚。携带危险物品等特殊监禁的,加重至二分之一(第278条)。

刑法第281条(逮捕·监禁等致死伤)

犯逮捕·监禁罪致人受伤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24条(强要)

以暴力或胁迫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或使其做无义务做的事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以携带危险物品等方法实施的,处10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不让对方离开的手段不限于物理手段

大法院认为,监禁的障碍不仅可以是物理的·有形的,也可以是心理的·无形的。无视下车要求、以每小时60~70公里的速度一直开往别处的,构成监禁;被害人试图逃出时坠车身亡的结果,被认定为监禁致死(大法院2000年2月11日宣告99도5286判决)。

即使在被监禁的空间内允许一定程度的生活自由,监禁仍然成立(大法院2000年3月24日宣告2000도102判决)。反之,如果对方随时可以离开,而且实际上从未试图离开,就是难以视为监禁的情况。

强要看的是手段,而不是要求的内容

即使有权收钱或对方有过错,以暴力或胁迫为手段逼对方写承诺书,也可能构成强要。胁迫是告知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危害,所以说要告诉对方的家人或单位,也会因前后情况而出问题。

通过强要得到的承诺书或和解书,可以作为因胁迫作出的意思表示被撤销(民法第110条)。如果打算以承诺书为依据要钱,首先要重新审视其效力。

出现受伤结果,法定刑就会改变

在监禁过程中或逃出过程中对方受伤的,构成监禁致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罚金刑。可以争辩受伤经过是否与监禁有关联、能否预见到这样的结果。

家人之间发生的监禁和强要属于家庭暴力犯罪,可能同时进行临时处置或家庭保护案件程序。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监禁时间长或地点偏僻
  • · 同时有暴力·胁迫
  • · 对方受伤或在试图逃脱时陷入危险
  • · 拿到了承诺书·钱

有利因素

  • · 很短时间内主动放人
  • · 对方有可以离开的条件
  • · 想要谈话或和解的偶发情况
  • · 与被害人和解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这样应对

  1. 1

    按时间段整理

    从见面时间到分开时间,按分钟整理地点移动和对话内容。

  2. 2

    收集客观材料

    收集车辆行车记录仪、导航记录、聊天记录和周边CCTV。

  3. 3

    调查演练与陪同

    演练询问何时知道对方想离开、为什么阻止的问题,并陪同参加调查。

  4. 4

    意见书与和解

    提交争辩监禁·胁迫程度的意见书,对承认的部分准备和解与量刑材料。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 Hansol Kim

    Hansol Kim 代表律师

    曾任仁川地方检察厅·水原地方检察厅安山支厅·大田地方检察厅洪城支厅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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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nwoo Koo

    Bonwoo Koo 代表律师

    违反资本市场法、投资诈骗、侵占·背信等经济刑事案件

    查看简介 →

常见问题

只拦了几分钟,也算监禁吗?

监禁即使时间很短也可能成立。不过,时间是否非常短、对方是否真的想离开、用什么方法阻拦,都会在处分和量刑中得到体现。

我有权收钱,也会构成强要吗?

即使有权利,用暴力或胁迫强迫对方履行,也可能涉及强要或恐吓。债权宜通过支付命令或诉讼等程序收回,这样更稳妥。

被强迫写的承诺书有效吗?

因胁迫写下的承诺书,属于可以撤销的意思表示。如果您是收到承诺书的一方,在以此为依据提出请求之前,要先检查书写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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