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马上要做的事
接到通知当天要做的事并不多。只要按下面的顺序记录和收集,调查准备就完成了一半。
- 记下案件编号、负责部门和侦查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如果来电号码陌生,请拨打该警察局的总机确认是否属实。
- 询问涉及什么嫌疑,以及自己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参考人。到案要求书(출석요구서)上会写明嫌疑事实的要旨(《侦查准则》第19条第3款)。
- 把记得的事情按日期顺序写在一张纸上。重点写日期和时间、地点、在场的人、往来的钱款。
- 消息、通话记录、汇款记录、照片不要删除,另外保存好。店铺或停车场的监控录像通常两周到一个月就会被覆盖,有需要的话请立即要求对方保存。
- 如果距离调查日期太近,可以打电话给侦查员重新约定日期。
不该做的事
侦查员在电话里问起案情时,人们往往想简单解释几句。但通话内容也可能被写进侦查报告,所以可以只说详细情况到案时再谈,先把日期定下来就好。
不要联系对方或相关人员串供,这可能被看作企图毁灭证据。出于同样的原因,也不要更换手机或退出聊天群。
调查日期可以调整
侦查员应当与犯罪嫌疑人协商调查的时间和地点,有辩护人的还应与辩护人协商。犯罪嫌疑人申请延期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应当调整日期(《侦查准则》第19条)。如果是通过电话改了日期,请让对方再用短信确认一次新日期。
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再不响应到案要求,警方可能申请逮捕令状(《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需要延期的,请事先说明理由,并提出两三个可以到案的日期。
调查室里受保障的权利
侦查员在讯问前必须告知:可以拒绝陈述,拒绝不会带来不利;不拒绝而作出的陈述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罪证据;可以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3)。
辩护人可以参与讯问,坐在犯罪嫌疑人旁边并做记录;对不当的讯问方式,讯问过程中也可以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侦查准则》第13条·第14条)。
- 晚上9点到早上6点之间原则上不进行调查(《侦查准则》第21条)
- 包括等待、休息、用餐时间在内的总调查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侦查准则》第22条)
- 除去用餐、休息、阅览笔录的实际调查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小时
- 调查结束后未满8小时不得再次调查
在笔录上签名之前
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피의자신문조서)要在阅览或听人宣读之后再签名。如果没有按自己所说的记录,或有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可以要求修改或陈述意见,侦查员必须把这些内容追加记入笔录(《刑事诉讼法》第244条)。
不能因为疲惫就草草了事。笔录里留下的措辞会原封不动地用于移送和起诉判断以及审判。尤其要确认时间、金额,以及"我知道"这类关于认识的表述是否与自己说的一致。
调查结束后
调查中没能充分说明的部分或后来找到的材料,可以连同意见书一起提交。要在警方决定是否移送(송치)之前提交,才能被纳入判断。本人陈述的笔录可以申请阅览、复印(《侦查准则》第69条第1款)。
如果是告诉案件,警方应自受理告诉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是否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38条)。之后可能还会接到补充调查的通知,请把被问到的问题和自己的回答尽量记下来。
Jisan 如何提供帮助
由代表律师亲自咨询,和您一起查看到案要求的内容和手头的材料。我们会整理预计会被问到的问题,进行调查演练;陪同进入调查室,对诱导性或不当的提问当场提出意见。调查结束后提交辩护人意见书。
如果调查日期已经定好,请通过本页面的聊天告诉我们日期和警察局。周末和节假日也可以发消息。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让我以参考人身份到案,需要和律师一起去吗?
参考人调查时,辩护人也可以参与并提供帮助(《侦查准则》第13条第3款)。有时一开始是参考人,根据陈述内容会转为犯罪嫌疑人,所以如果本人也与案件有关,建议在调查前先咨询。
去接受调查要花一整天吗?
每个案件不同,但规定总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实际调查时间不超过8小时。阅览笔录也需要时间,请留出充裕的时间。
调查中要求我提交手机,必须交吗?
如果没有令状,就是自愿提交(임의제출)的请求,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提交。自愿提交的物品可以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被扣押(《刑事诉讼法》第218条),所以请先和辩护人商量,看能否限定范围后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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