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心 · 分情况指南

让我以参考人身份到案

如果接到的通知是以参考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接受调查,原则上是否到案、是否陈述可以由本人决定。我们整理了为什么仍不能掉以轻心,以及调查前要确认的事项。

先要确认的事

如果电话里只听到“有事想问问您”,请先问清下面这些内容。知道对方想问什么,才能做准备。

  • 询问是什么案件、案件编号和罪名,以及谁是犯罪嫌疑人。
  • 明确确认自己是参考人(참고인)还是犯罪嫌疑人。发给犯罪嫌疑人和非犯罪嫌疑人的到案要求书格式也是分开的(《警察侦查规则》第34条)。
  • 问清楚对方想了解自己所见所闻中的哪一部分。
  • 查看自己与此事有关的消息、汇款记录、照片。
  • 如果是自己的行为也可能有问题的案件,到案前先咨询。

参考人到案不是强制的

侦查员因侦查需要,可以要求非犯罪嫌疑人到案听取陈述,经同意可以录像(《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这属于任意侦查,不去也不会受处罚或被签发逮捕令状。逮捕令状是以犯罪嫌疑人为前提的制度。

但明确认定知道侦查中不可或缺的事实的人拒绝到案或陈述的,检察官可以在第一次公审日期之前向法官请求询问证人(第221条之2)。届时须作为证人出庭。如果只是日期不合适,可以像犯罪嫌疑人一样调整日程(《侦查准则》第19条第6款)。

从参考人转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大法院认为,应告知拒绝陈述权的犯罪嫌疑人地位,产生于侦查机关认为某人有犯罪嫌疑并实施开始侦查的行为之时(大法院2011年11月10日宣告2011도8125判决)。即使是以参考人身份被叫去,如果调查中嫌疑显现、开始侦查,从那时起就是犯罪嫌疑人。

如果问题从“看到了什么”转向追究“自己做了什么”的责任,请询问自己现在是什么身份。如果已成为犯罪嫌疑人,应被告知拒绝陈述权(진술거부권)和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必要时,也可以表示要暂停调查、与辩护人商量。

陈述时要注意的事

参考人的陈述会留作陈述笔录(진술조서),在审判中满足一定条件即可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4款)。日后也可能就同样的内容被传唤出庭作证。

  • 把亲眼看到的、听别人说的、自己推测的分开讲。
  • 不记得的就说不记得。
  • 把陈述笔录读到最后,不一致的地方要求修改。
  • 自己陈述的部分,日后可以申请阅览·复印(《侦查准则》第69条第1款)。

参考人也可以和辩护人一起去

关于辩护人参与和帮助的原则,在调查或面谈参考人等案件关系人时同样适用(《侦查准则》第13条第3款,《警察侦查规则》第14条)。只要有一点转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与其独自前往,不如和辩护人一起去更稳妥。规定中还有以网络视频设备调查非犯罪嫌疑人并制作陈述笔录的方式,如果住得远,可以问问是否可行(《警察侦查规则》第39条第2款)。

Jisan 如何提供帮助

由代表律师亲自咨询,了解您在案件中的位置,首先判断有没有转为犯罪嫌疑人的风险。确定陈述范围后陪同调查,如果问题转向追究责任,当场提出意见。如果接到了到案通知,请先通过本页面的聊天给我们发消息。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家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让我以参考人身份到案。

参考人调查不是强制的,不想回答的问题可以不回答。即使作为证人出庭,对可能暴露亲属会受到刑事追诉或有罪判决的事实,也可以拒绝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与其说不符合事实的话,不如选择不回答。

参考人调查却说要录像。

参考人的陈述需经本人同意才能录像(《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是否同意录像可以自己决定,先问清理由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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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定下调查日期,请在到案之前先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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