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我担任现场负责人的工地发生了坠落死亡事故
- 工厂设备夹伤员工致重伤,身为管理人的我被立案
- 作为代表理事,接到以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接受调查的通知
- 是分包企业工人的事故,却说总包的管理人也有责任
- 在店铺或补习班等营业场所,发生了顾客受伤的事故
相关法条
刑法(형법)第268条(业务上过失·重大过失致死伤)
因业务上过失或重大过失致人死亡或受伤的,处5年以下禁锢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产业安全保健法(산업안전보건법)第167条、第173条
违反安全措施·保健措施义务或发包人的安全·保健措施义务,致劳动者死亡的,处7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对法人处10亿韩元以下罚金。刑罚确定后5年内再犯的,加重至二分之一。
重大灾害处罚等相关法律(중대재해 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第6条、第7条
违反安全·保健确保义务致人死亡的,对事业主或经营负责人等处1年以上徒刑或10亿韩元以下罚金(可以并处);一次事故造成2名以上需治疗6个月以上的受伤者等情形的,处7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对法人分别处50亿韩元、10亿韩元以下罚金。不适用于常用劳动者不满5人的工作场所(第3条)。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先分清谁依什么法律接受侦查
现场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等直接管理作业的人,作为业务上过失致死伤和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行为人接受调查;代表理事或统管安全保健业务的高管,作为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的经营负责人接受调查。法人依双罚规定成为罚金刑的对象。
业务上过失致死伤常由警察侦查,产业安全保健法和重大灾害处罚法常由劳动监督官侦查,所以同一事故可能要到两个机关到案。为避免在不同机关的陈述相互矛盾,要先在公司层面整理好事实关系。
争议焦点是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
业务上过失,要看是否尽到了从事该业务的人应有的注意,能否预见并避免结果。即使劳动者本人也有疏忽,如果管理人明知危险而放任不管,也可能被认定有责任;如果已采取了必要措施,而原因是难以预测的行为,就有争辩的余地。
重大灾害处罚法案件中,要看安全保健管理体系是只停留在文件上,还是实际在运转。风险评估、预算执行、现场检查和整改报告是否在事故前进行,是关键材料。
事故发生后马上要做的事
保护好现场,原样保全作业日志、作业前安全检查记录、培训记录、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事故后修改或新制作文件,会被怀疑毁灭证据,反而更不利。
事故规模大的,公司和现场可能遭到搜查扣押(압수수색)。请确认令状范围,了解哪些材料属于扣押对象,并给业务上必需的材料留存复印件。
与遗属·被害人的关系
弥补损害和遗属不希望处罚,会在处分和量刑中得到很大体现。工伤补偿和公司的损害赔偿分别进行;重大灾害处罚法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的,承担不超过损害金额5倍的赔偿责任(第15条)。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同一危险此前已被指出却未整改
- · 缺少基本安全设施(护栏、盖板、防护装置)
- · 事故后修改记录或串通陈述
- · 有违反同一法律的记录
有利因素
- · 事故前确实进行过风险评估和整改
- · 劳动者难以预测的脱离行为
- · 与遗属·被害人和解,弥补损害
- · 事故后实施防止再发对策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这样应对
- 1
初期咨询与角色区分
分别整理公司、现场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各自的立场和争议焦点。
- 2
参与搜查扣押现场
发生搜查扣押时到场参与,确认令状范围并留下意见。
- 3
整理材料
按时间顺序整理事故前的安全措施记录和报告体系,形成证据。
- 4
调查演练与陪同
针对警方和劳动监督官的调查,都用预期问题进行演练,并陪同参加。
- 5
意见书与量刑材料
提交争辩已履行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的意见书,并准备弥补损害的材料。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我是代表,不在现场也会被处罚吗?
重大灾害处罚法看的不是是否在现场,而是作为经营负责人是否履行了建立和运行安全保健管理体系的义务。违反义务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需要另行证明。
因员工本人疏忽发生的事故,也要承担责任吗?
劳动者有过失,并不意味着管理人的责任马上消失。判断标准是管理人能否知道这一危险、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
只有4名员工的店铺也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吗?
常用劳动者不满5人的工作场所,其事业主和经营负责人不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中关于重大产业灾害的规定。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或产业安全保健法,无论工作场所规模大小都可能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