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替酒驾的朋友向警察说是我开的车
- 说好把丈夫的事故算成是我造成的,结果被识破
- 按公司代表的指示删除了服务器资料,却被说是毁灭证据
- 熟人在外躲藏期间,我为他安排了住处
- 我删除了与自己案件有关的KakaoTalk聊天记录,会有问题吗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형법)第151条(藏匿犯人与亲属间的特例)
藏匿犯有相当于罚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或使其逃避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亲属或同居家人为本人实施的,不予处罚。
刑法第155条(毁灭证据等与亲属间的特例)
毁灭·隐匿·伪造·变造与他人刑事案件或惩戒案件有关的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亲属或同居家人为本人实施的,不予处罚。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说是自己开的车,就构成使犯人逃避
替酒驾或肇事者陈述是自己开的车,使侦查机关找不到真正的犯人,构成使犯人逃避罪(범인도피)。大多数情况下,实际驾驶人会通过行车记录仪、停车场监控、手机位置被查出来。
亲属或同居家人为本人实施的,不予处罚。但不是法律上配偶的恋人或朋友不在这一特例之内。
请托的人构成教唆使犯人逃避
犯人自己逃跑的,不以使犯人逃避罪处罚;但让他人作虚假自白的,被视为滥用防御权,成立教唆使犯人逃避(범인도피교사)。大法院认为,即使作虚假自白的人是不受处罚的家人,结论也一样(大法院2008年11月13日宣告2008도7647判决)。
所以家人替自己出面后被识破的,家人虽然可以依特例免于处罚,但请托的本人除了原来的案件外还要加上教唆使犯人逃避,处分可能会更重。
毁灭证据在涉及他人案件的证据时成立
毁灭证据罪(증거인멸죄)的对象是他人刑事案件或惩戒案件的证据,仅删除自己案件的证据不构成本罪。但让他人删除证据的,涉及教唆犯;格式化手机或删除对话,在判断是否拘留时会作为有毁灭证据之虞而被不利评价。
按公司指示删除资料的员工,如果该资料是代表或公司刑事案件的证据,本人可能以毁灭证据受到处罚。争议焦点在于接受指示的经过,以及当时是否知道正在侦查。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原案件严重,对侦查造成很大妨碍
- · 多人串供,有组织地销毁证据
- · 收受或支付报酬让人替自己自白
- · 被识破后仍继续作虚假陈述
有利因素
- · 立即如实纠正
- · 对侦查的实际妨碍不大
- · 有难以拒绝上级指示的情况
- · 没有前科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的应对方式
- 1
确认关系和经过
确认与原案件当事人是什么关系、是谁先提出的,以判断特例和教唆责任。
- 2
纠正陈述的方向
已经作了虚假陈述的,确定何时、如何纠正,并一同进入调查。
- 3
应对扣押搜查·电子取证
在删除资料成为问题的案件中,通过参与扣押搜查现场和申请参与电子取证来守住范围。
- 4
提交意见书
写明参与程度、经过和纠正的努力,在处分阶段提交意见书。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妻子说是她替我开的车,妻子也会受到处罚吗?
配偶为丈夫实施的使犯人逃避,依亲属特例不予处罚。但如果是丈夫请求她这样做的,丈夫可能成立教唆使犯人逃避。
事实婚配偶也适用亲属特例吗?
特例适用于亲属和同居家人,所以如果是共同生活的事实婚(사실혼)配偶,有可能被视为同居家人。不一起生活的恋人不适用。
我自己删除自己案件的证据,算犯罪吗?
自己销毁自己案件的证据不构成毁灭证据罪。但在拘留令状审查中可能被判断为有毁灭证据之虞,而让他人删除的,则涉及教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