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改变结果的方式因罪名而异
像暴行、胁迫这样被害人不希望处罚就不能处罚的犯罪,提交不希望处罚书(처벌불원서)后,案件以无公诉权(공소권없음)结束(《刑法》第260条第3款、第283条第3款)。诈骗、侵占、伤害等不属于此类的犯罪,即使和解,案件也不会结束。但在决定是否给予缓起诉(기소유예)、是以罚金了结还是判处缓刑(집행유예)时,和解会被重点考虑。
如果是需要告诉才能处罚的犯罪,撤回告诉后案件即告结束,家人之间的诈骗或侵占就属于这种情况(《刑法》第328条、第354条、第361条)。所以开始和解前,请先确认自己的案件属于哪一类。同样花钱,意义却不同。
和解金参考这些因素确定
网上流传的行情表仅供参考。实际上要逐项核算下面的内容来确定金额。即使被害人最初开出的金额相差很大,也不要马上中断,询问这一金额的依据是什么,才能让对话继续下去。像交通事故这样有保险赔付的部分,应与保险金额分开计算,避免重复。
- 治疗费和今后的治疗费、诊断的治疗期间
- 因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损坏物品的价值
- 如果是诈骗·侵占,被害本金及期间的利息
- 对精神痛苦的抚慰金
- 案件是在处分之前还是正在审判中
什么时候和解比较好
在处分确定之前和解,以缓起诉或罚金了结的可能性更大。即使已经移送,只要在检察官处分之前就会被考虑;起诉之后,量刑时也会被考虑。越晚可选的路就越少。
不知道被害人联系方式的,可以请负责的侦查员转达和解意向。被害人同意的话,会告知联系方式或帮忙牵线。直接去找被害人或通过家人施压,会让和解更难,对处分也不利。第一次联系以道歉开头更容易被接受。一开始就谈金额,容易让对方觉得是想用钱摆平。
和解书和不希望处罚书应写的内容
和解书和不希望处罚书:案件在警察阶段的交给负责的侦查员,移送后交给公诉厅,起诉后交给审判庭。和解金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留下记录。
- 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案件编号
- 针对哪一案件的和解(日期和内容)
- 和解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日期
- 表示不希望处罚的语句
- 必要时,写明本和解同时了结民事损害赔偿的语句
- 签署日期、签名、身份证件复印件
约定分期支付时
约定分期支付和解金的,被害人通常希望全部收到后再出具不希望处罚书。因为在反意思不罚罪(반의사불벌죄)中,一旦表示不希望处罚,就不能再改为希望处罚(《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3款)。
如果在处分前一定需要不希望处罚书,请在和解书中写明支付日程,并约定好顺序,例如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再请对方签名。不按约定日期支付,和解可能破裂。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后,让对方发一条确认已收到的短信,可以减少日后的纠纷。
被害人拒绝和解时
被害人始终拒绝的,可以考虑刑事提存(형사공탁)。被告人即使不知道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也可以在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的提存所,以案件编号等特定被害人后办理提存(《提存法》第5条之2)。这一特例是为已被起诉、正在受审的被告人设立的,在侦查阶段很难使用。
提存不等于和解。有提存时,法院应在判决前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94条之6),而且由于是在被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交存的钱,往往不像和解那样受重视。提存前,请把对被害人做过哪些努力记录下来。还要知道,一旦交存,提存金原则上很难取回(《提存法》第9条之2),再作决定。
Jisan 如何提供帮助
咨询时,我们会先说明您的案件是否属于反意思不罚罪,以及在当前阶段和解会有什么效果。由 Jisan 代为负责与被害人一方的和解联系和条件协商,共同审阅和解书和不希望处罚书的措辞,并把和解经过和弥补损害的材料整理进辩护人意见书提交。如果和解措辞尚未确定,请通过本页面的聊天联系我们。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和解金已经给了,对方却说不能写不希望处罚书。
请先确认和解书中是否约定写明不希望处罚的意思。如果和解书里有这句话,把和解书提交给侦查机关或法院即可。如果没有不希望处罚的语句、只是给了钱,可以作为弥补损害的材料使用,但在反意思不罚罪中没有终结案件的效果。
刑事提存的钱以后能取回吗?
刑事提存原则上不能取回。只有在被害人同意取回或向提存所通知拒绝受领、无罪判决确定,或者作出了缓起诉以外的不起诉决定时,才可以取回(《提存法》第9条之2)。
和解了就不会留下前科吗?
在反意思不罚罪中,提交不希望处罚书后以无公诉权结束的,不会受审,所以不会产生前科。其他犯罪即使和解,如果被判罚金或缓刑,仍会留下前科。缓起诉不是前科,但会在侦查经历资料(수사경력자료)中保留一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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