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马上要做的事
侦查员出示令状时,先深呼吸。执行是阻止不了的,但现在确认下来的内容,将成为日后争辩的依据。
- 要求出示令状并拿到副本。扣押搜查令状(압수수색영장)必须向被处分人出示,并应向犯罪嫌疑人交付副本(《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19条)。
- 记下令状上写明的嫌疑、要扣押的物品、要搜查的场所和有效期。
- 联系辩护人,并请求在辩护人到来之前稍等。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可以参与执行(第121条)。
- 逐一确认被拿走的每件物品是什么,结束后领取扣押清单(第129条)。清单与实际不符的,当场指出。
- 如果是公司,由代表或管理负责人参与,并要求为业务上必需的文件留下复制件。
不该做的事
用身体阻挡侦查员或藏匿物品,可能演变成妨碍公务或毁灭证据的问题。认为超出令状范围的,不要阻拦,而是口头明确提出异议并做好记录。
不要在现场长篇解释案情。与侦查员的对话可能被写进侦查报告。被要求解锁手机或提供密码时,先和辩护人商量,不要马上照做。扣押搜查结束后也不要删除剩下的资料,很多时候连删除的痕迹都会留下。
如果是公司,请对照令状确认员工的个人手机是否也属于扣押对象。要求交出令状上没有写明的人的设备时,问清楚是否为自愿提交的请求,是否提交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手机原则上只能拿走必要的信息
扣押手机或电脑时,原则上应限定与嫌疑相关的信息范围,进行打印或复制。只有在这种方法无法实施或明显难以达到扣押目的时,才可以把整台设备拿走(《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款、第219条,《侦查准则》第41条)。
设备被拿走后,警察局会进行提取和筛选电子信息的电子取证(포렌식)。侦查机关在整个过程中应保障被扣押人或辩护人的参与权,筛选结束后应交付已扣押电子信息的清单。清单上没有的信息应当删除或返还(《侦查准则》第42条)。请同时确认,令状上是否写明了云端或通讯软件备份等存储在设备以外的资料。
参与电子取证可以确认的事
电子取证的日程通常会另行通知。参与的话,可以当场看到与令状所写嫌疑无关的照片、聊天记录、工作资料是否也被筛选进去。如果要拿走无关的信息,应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录在案。参与时请带上令状副本和扣押清单,以令状上写明的嫌疑和期间为标准进行查看。
放弃参与的话,哪些信息被筛选出来,日后只能通过清单得知。分析可能因案件不同而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此期间还会有无法使用手机的不便。
想取回被扣押物品时
没有必要继续扣押的,可以取回(发还,환부);即使是要用作证据的物品,如果是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在拍照等保留原貌后尽快临时取回(暂时发还,가환부,《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2)。如果是工作用的笔记本电脑或手机,可以考虑这一程序。对侦查机关有关扣押或发还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处分(准抗告,준항고,第417条)。
扣押搜查之后,通常会接到犯罪嫌疑人调查的通知。提问会以扣押的资料为基础,所以建议在调查前整理清楚那些资料里有什么。
Jisan 如何提供帮助
接到联系后,我们会到扣押搜查现场参与,确认令状范围和扣押方式。如果手机或电脑被拿走,我们会申请参与电子取证,在筛选过程中对超出范围的信息提出意见。
接下来的调查,我们会用预计问题进行调查演练,然后陪同进入。如果侦查员已经到了家门口,请立即通过本页面的聊天给我们发消息。周末和节假日也可以发送。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没有令状却要求我交出手机,怎么办?
没有令状的话就是自愿提交(임의제출)的请求,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提交。一旦自愿提交,物品就会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被扣押(《刑事诉讼法》第218条)。如果要提交,请先和辩护人商量,确定提交哪些范围的信息并记录在案。
听说在我不在的时候搜查了我家。
搜查他人住宅时,应让住户或与之相当的人在场;无法做到的,应让邻居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职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19条)。请先拿到扣押清单,确认拿走了什么。
公司遭到扣押搜查时,员工该怎么做?
由负责人确认令状并参与执行。告诉员工个人不要解释案情或转移资料,并要求为业务上需要的文件留下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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