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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擅自使用

在公司系统中查询客户信息告诉熟人,或把因工作获得的联系方式用于私人用途,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与工作无关的私人对话分享,很多时候适用其他法律。

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用公司系统帮熟人查询地址的事在审计中被发现
  • 离职时带走了客户联系方式文件,被告诉了
  • 医院·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好像把我的信息告诉了别人
  • 把在公寓管理工作中获得的住户信息发到了群聊里
  • 公司层面因个人信息泄露事故而要接受调查

相关法律条文

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第59条(禁止行为)

处理或曾经处理个人信息的人,不得以不正当方法取得个人信息、泄露因业务得知的个人信息,或无权限使用·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1条(罚则)

泄露因业务得知的个人信息或无权限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人、无权限使用·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人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9项、第10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2条(罚则)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信息的人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2项)。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公司员工个人也是处罚对象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许多义务针对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者(개인정보처리자),即为业务目的运用个人信息文件的机构和公司。但第59条适用于所有处理或曾经处理个人信息的人。

大法院也认为,该条款的义务主体不限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包括曾处理因业务得知的个人信息的人(大法院2016年3月10日宣告2015도8766判决)。所以客服人员或负责员工私自窃取信息的,本人也可能直接受到处罚。

关键在于只是查询,还是交给了谁

无权限使用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实际侦查中会逐一确认查询记录(日志)有多少条、接收信息的人是谁、是否收取了报酬。

是因工作需要而查询,还是出于个人好奇,也会成为争议点。把访问记录与当时负责的工作对照起来,有时会出现可以解释的部分。

私人截图分享涉及的是其他法律

像把朋友之间得到的联系方式或对话转发到群聊这样与工作无关的分享,一般认为难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这种情况下另行考察是否构成名誉毁损或信息通信网法第49条(侵害·泄露秘密)。

反之,如果是像同好会运营人员或物业管理处那样在履行职责时获得的信息,被视为因业务得知的信息的可能性就会变大。首先要理清是以什么身份获得信息的。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收取报酬后提供信息
  • · 查询·泄露的条数多、持续时间长
  • · 泄露的信息导致跟踪骚扰·诈骗等二次伤害
  • · 包含居民登记号码等唯一识别信息或健康信息

有利因素

  • · 有属于与工作相关查询的情况
  • · 提供的范围小,并立即收回·删除
  • · 向被害人道歉并弥补损害
  • · 已在公司内部程序中受到惩戒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的应对方式

  1. 1

    确认事实关系

    根据查询记录、当时的工作以及与接收信息者的关系,确定涉及哪一条款。

  2. 2

    应对电子取证

    手机或工作电脑被扣押的,申请参与电子取证,避免与案件无关的资料一并被提取。

  3. 3

    陪同调查

    一同参加逐条询问访问记录的调查,提出意见,避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整理。

  4. 4

    提交意见书

    整理与工作的关联性、泄露范围和弥补损害的努力,在处分阶段提交。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 Hansol Kim

    Hansol Kim 代表律师

    曾任仁川地方检察厅·水原地方检察厅安山支厅·大田地方检察厅洪城支厅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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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nwoo Koo

    Bonwoo Koo 代表律师

    违反资本市场法、投资诈骗、侵占·背信等经济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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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公司也会一起受到处罚吗?

员工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事务中犯第71条至第73条之罪的,公司也可能被一并处以该条文规定的罚金刑(第74条第2款)。公司为防止违法行为已尽到相当注意和监督的,可以免责。

受熟人之托告诉过一次地址,也会受到处罚吗?

把因工作得知的信息无权限交给他人的,即使只有一条也可能构成第71条。但处分会因条数、经过和是否造成二次伤害而有很大不同。

离职时带走客户联系方式,会有问题吗?

未经公司许可带走因工作获得的客户负责人信息并挪作他用,可能产生个人信息保护法问题,也有同时以商业秘密或业务上背信(업무상배임)问题被告诉的情况。首先要确认带走的资料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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