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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加害人已办理刑事提存的通知时

拒绝了和解,法院却寄来了告知提存事实的文件,这时很容易慌乱。提存不是和解,被害人表达意见的方法以及决定是否领取这笔钱时要考虑的事项,都需要另外了解。

先要确认的事

  • 在通知书上确认提存编号、提存所、提存金额和提存日期。
  • 看看是否一并寄来了法院或检察官发出的意见征询书,以及回复期限是什么时候。
  • 把自己的全部损失换算成金额,与提存金额进行比较。治疗费、无法工作期间的损失、物品价值、精神损害分开写。
  • 确认下一次公审日期或宣判日期。意见要在宣判前送达才有意义。
  • 整理加害人一方在提存前提出和解的短信和通话日期。

提存不是和解

加害人即使不知道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也可以在审判法院所在地的提存所,以案件编号等特定被害人后办理提存(《提存法》第5条之2)。这是一项无需被害人同意也可以办理的制度,所以仅凭已办理提存(형사공탁),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已经原谅。

被告人提存金钱的,法院应在宣判前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94条之6)。意见通过检察官或被害人律师发出的意见征询书,或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确认,仅用于量刑,不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刑事诉讼规则》第134条之13)。

如果提存金额与损失相比明显过少,或在宣判前夕突然存入,也可以把这些情况写进意见书,告知审判庭。

三种选择

需要决定是领取提存金,还是不领取并表示拒绝,或是同意取回、让加害人把钱取走。刑事提存金原则上加害人不能取回,但被害人同意取回或向提存所通知拒绝受领的,可以取回(《提存法》第9条之2第1款)。同意取回或通知拒绝受领能清楚表明希望处罚的意思,但加害人就可以把钱取走,日后可能就没有领取的途径了。

如果希望严惩、又想日后领取这笔钱,可以不向提存所发出通知,只在提交法院的意见书中写明目前不领取的意思和处罚意见。领取提存金的权利,自可以行使之时起满10年即消灭(第9条第3款)。

如果决定领取

如果一言不发就领取提存金,会被视为按提存的意旨领取,剩余赔偿可能难以再争。请在提存金领取请求书上写明作为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领取,即保留异议(이의유보)。即便如此,领取的钱日后也可能从民事赔偿额中扣除。

领取时需要法院或公诉厅出具的被提存人同一人确认证明书(《提存法》第5条之2第4款)。请带上案件编号和提存编号,向相关机关询问办理程序。

如果还没决定是否领取,不必着急。在法院的意见征询中说明目前的想法,提存金的领取可以在判决后再另行决定。

意见书应写的内容

具体写明拒绝和解的理由、提存金额与实际损失相比处于什么水平、事件后生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加害人联系的方式和次数。附上诊断书、就诊记录、停职确认书等证明损害的材料,便于审判庭理解情况。

Jisan 作为被害人一方的律师,会撰写关于提存的意见书提交审判庭,并在决定是否领取提存金后,一并处理需要向提存所提交的文件。需要咨询的,请先把通知书和意见征询书拍照保存,再联系我们。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如果我领取了提存金,加害人会被减刑吗?

提存事实以及被害人是否领取了钱,都是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况。领取的话,被认为损失已部分弥补的可能性更大;不领取并提出严惩意见的,这一情况也会被一并考虑。无论哪种,都由审判庭决定,所以在意见书中清楚写明自己的意思很重要。

审判结束后还能领取提存金吗?

如果没有同意取回或通知拒绝受领,判决结束后也可以领取。但自可以领取之时起满10年,权利即告消灭(《提存法》第9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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