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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选辩护人和私选辩护人有什么不同

如果起诉书随附了国选辩护人告知书,就需要决定如何安排辩护人。我们整理了指定国选辩护人的情形和申请方法,以及另行考虑私选辩护人时应权衡的要点。

先要确认的事

起诉书寄来时,法院会向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书面寄送有关国选辩护人(국선변호인)的告知(《刑事诉讼规则》第17条)。请先拿出信封里的告知书,按以下顺序确认。

  • 看告知书上是否写有“没有辩护人不得开庭的案件”。如果是,本人不委托的话,由法院指定国选辩护人。
  • 如果不是这类案件,就考虑是否因经济困难难以委托。这种情况下需要被告人申请才会指定(《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
  • 如果打算申请,一并准备领取者证明书、健康保险费缴纳确认书、所得金额证明等说明经济状况的材料(《刑事诉讼规则》第17条之2)。
  • 确认第一次公审日期,算一算在那之前辩护人还有没有时间看卷宗。

法院主动指定的情形

被告人被拘留时、未成年或70岁以上时、听力和言语均有障碍时、疑似有心神障碍时、以相当于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的案件被起诉时,没有辩护人的,法院会依职权指定国选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

即使不属于这些情形,法院根据年龄、智力、受教育程度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在被告人不反对的范围内指定(同条第3款)。还要知道,在侦查阶段,除了令状实质审查和逮捕·拘留适当性审查之外,不会配备国选辩护人。

权限相同,开始的时间不同

国选辩护人也和私选辩护人(사선변호인)一样,可以阅览·复印卷宗、对证据发表意见、询问证人、提交辩论要旨书。在法庭上能做的事没有区别。

区别在于从什么时候开始、由谁来选。国选辩护人在起诉后由法院指定,被告人不能挑选人选。私选辩护人可以在警察调查前就委托,因此可以陪同调查,并在移送前提交意见书。哪一种更合适,取决于是否要争辩案件、卷宗有多少、是否涉及工作或资格问题。

如果是拘留案件,能多频繁地会见也是要考虑的。卷宗多、证人多的案件,需要在两次开庭之间与辩护人见面核对陈述。不论国选还是私选,请在第一次开庭前至少见一次面,一起看起诉书和证据目录。被告人被拘留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

想更换国选辩护人时

被告人不能随意更换国选辩护人。但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法院认为申请适当,或认为国选辩护人未尽职履行职务的,可以撤销指定(《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第2款)。

申请变更之前,请先按指定通知书上的联系方式联系一下。请求在开庭前见面一起看卷宗,并把自己想争辩的部分整理成备忘录交给对方,沟通会顺畅得多。委托私选辩护人后,国选辩护人的指定即被撤销(同条第1款第1项)。

Jisan 如何提供帮助

咨询由代表律师亲自进行。我们会查看起诉书和告知书,如实告诉您本案是否属于指定国选辩护人的对象,以及以私选方式进行会有什么不同。决定委托后,我们从阅览卷宗开始,费用在咨询结束后告知。如果还在侦查阶段,我们从陪同调查和撰写意见书开始代理。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申请指定国选辩护人要在什么时候之前?

法律没有规定期限。但国选辩护人需要时间看卷宗、与被告人商量,所以建议收到告知书后尽快申请。申请被接受后,法院会告知指定的事实和辩护人。

说是已经指定了国选辩护人,但还没有联系我。

指定通知书上写有国选辩护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果第一次公审日期临近仍没有联系,请先打电话约定见面日期。仍联系不上的,可以把情况告知法院负责的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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