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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开庭前准备证据意见和证人

第一次公审日期要对检察官提交的每项证据表明是否同意,而这一选择决定了审判的长短。我们整理了拿到卷宗后如何确定证据意见,以及准备我方证人的顺序。

先要确认的事

阅览·复印卷宗后,先把证据目录放在手边,逐项做标记。

  • 确认传票上写的开庭日期、时间和法庭号,把当天的日程空出来。
  • 在检察官证据目录的每个编号旁标注“承认”“争辩”“不清楚”。记录自己陈述的笔录,要逐行阅读,看是否与实际说的话一致。
  • 写下能支持自己主张的证人人选,并逐一写清这个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了什么。
  • 收集聊天记录、收据、照片等自己要提交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分开保存。
  • 开庭当天带上身份证件,提前到达,在法庭门口的公告栏确认自己案件的顺序。

证据意见要逐项确定

检察官和被告人同意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认定其真实的,该文件或物品即成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18条)。同意的意思是“可以凭这项证据作出判断”,所以如果对含有与事实不符内容的文件随手表示同意,其内容就会原样成为判断材料。

警方制作的本人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피의자신문조서),只有在本人在法庭上承认其内容时才能成为证据(第312条第3款)。如果不同意记录他人陈述的笔录,原则上要由该人出庭陈述自己确实如笔录所载那样说过,并给予我方反询问的机会,笔录才能成为证据(同条第4款)。所以,不同意就意味着要进行证人询问。

承认的案件与争辩的案件,意见不同

如果是全部承认公诉事实的案件,通常对证据全部同意,把力气放在量刑材料上。没有什么可争辩,却不同意被害人陈述笔录而让被害人再次出庭的,会给被害人造成负担,量刑时也可能观感不好。

争辩的案件,只挑选与争辩部分有关的陈述表示不同意。如果只承认一部分,就要在意见书中分开写明承认哪些事实、争辩哪些事实,审判庭才不会混淆。

证据调查结束后,可能会由检察官和辩护人就公诉事实和酌情情节询问被告人,即被告人讯问(第296条之2),最后由被告人亲自作最后陈述(第303条)。最后陈述不需要很长。事先用两三句话整理好对被害人的想法和今后的计划,在法庭上就不会说不出话。我方的材料附上证据目录以复印件提交,原件带到法庭,以便审判庭核对。

准备我方证人时

被告人一方也可以申请证人(第294条)。证人由申请的一方先问,对方后问(第161条之2)。请事先整理好要问的内容,以证人亲身经历的事为中心设计问题。

不要给证人定好答案或让其背诵。如果证人说出与记忆不同的话,就会产生伪证问题,在反询问中也容易动摇。只告诉证人大概什么时候要去法院、是什么案件,这样比较稳妥。争点较多的案件,审判庭有时会召开公审准备日期,事先整理证据和证人,此时没有申请的证据,日后可能难以再提交(第266条之7、第266条之13)。

Jisan 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会拿到卷宗,对整个证据目录确定意见,并把要争辩的陈述及其依据整理成意见书。需要询问证人的,我们会准备询问事项,并事先找出反询问中要指出的矛盾。如果是从侦查阶段就由我们代理的案件,会以当时的调查记录为基准,比较陈述是从哪里开始变化的。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不同意证据,会不会让法官反感?

有争辩的理由而表示不同意,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但如果像全部承认公诉事实却只对被害人笔录不同意、把被害人叫上法庭这样理由不明确的,量刑时可能被不利看待。建议在意见书中写明不同意的理由。

家人可以作为我方证人出庭吗?

家人也可以成为证人。但在法庭上要宣誓后作证,说出与记忆不同的话会涉及伪证罪。对于可能使本人或亲属受到处罚的问题,家人可以拒绝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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