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需要咨询
- 在二手App上以低于市价买的手机,被告知是被盗物品
- 我做二手手机收购生意,收购了用被盗银行卡买的未拆封手机
- 警察联系我说,熟人寄放在我这里的东西是偷来的
- 帮家人卖掉了他们拿来的东西
- 店里收购的贵金属被告知是诈骗受害物品
相关法条
刑法(형법)第362条(取得赃物、居间介绍等)
取得·转让·搬运·保管赃物(장물),或居间介绍这些行为的,处7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惯常实施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第363条)。
刑法第364条(业务上过失、重大过失)
因业务上过失或重大过失实施取得赃物等行为的,处1年以下禁锢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365条(亲属之间的犯罪)
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的,必须有被害人告诉才能提起公诉。与产生赃物的本犯之间是配偶、直系血亲、同居亲属或其配偶关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2025年12月31日修订)。
法条仅摘录要点。准确条文请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law.go.kr)查阅。
达到足以怀疑程度的认识就足够了
并不要求确切知道是赃物。判例认为,有怀疑可能是赃物程度的认识就足够了,并综合考虑卖方的身份、物品的性质、交易价格和方式(大法院2006年10月13日宣告2004도6084判决)。
价格远低于市价、没有收据或保修卡的新品、不断更换的销售账号和收款账户,都是不利的情况。如果是按市价购买并确认了卖方身份,这些记录就是最有力的材料。
买了之后才产生怀疑的情况
同一判例的立场是:接收物品时并不知情,后来才怀疑是赃物的,不构成取得赃物罪。但知道之后再转卖或转移到别处,可能产生另外的问题,所以一旦产生怀疑,宜原样保留并告知侦查机关,这样更稳妥。
以收购为业的,注意义务更重
手机、贵金属、名牌收购等容易混入赃物的行业,被认为负有确认收购经过和卖方身份的注意义务。如果疏于确认,即使不知道是赃物,也可能以业务上过失取得赃物被处罚。
平时留有身份证核验、收购台账、市价查询记录的,这些就是证明没有过失的材料。
业务上过失取得赃物即使不知道是赃物也能成立,但法定刑要轻得多。以哪项罪名论处,结果会大不相同,所以我们首先争辩交易当时没有值得怀疑的情况。
影响处分和刑期的情节
不利因素
- · 以与市价相差悬殊的价格交易
- · 多次反复收购并转卖
- · 没有核实卖方身份
- · 有同类前科
有利因素
- · 按市价购买的记录
- · 核实过卖方身份证和交易明细的记录
- · 产生怀疑后立即报警并提交物品
- · 把物品归还给被害人
- · 没有前科
Jisan 刑事案件中心这样应对
- 1
代表律师咨询
听取购买物品的经过、价格以及与卖方的关系,找出认识方面可能出问题的部分。
- 2
整理交易材料
收集聊天、转账记录、市价资料、收购台账,还原交易当时的情况。
- 3
调查演练与陪同
事先演练关于价格和卖方的问题,并陪同参加调查。
- 4
提交意见书
把没有值得怀疑的情况或已尽到注意义务的事实,连同材料写成意见书提交。
负责此类案件的律师
常见问题
把东西还回去就不会被处罚吗?
归还是决定处分时的有利情节,但仅凭这一点,嫌疑并不会消失。因为赃物罪要看交易时是否足以怀疑是赃物。
卖给我的人是朋友,所以我没有怀疑。
彼此认识可以成为没有怀疑的理由,但如果物品价值与那位朋友的经济状况不相称,或者对来源的解释含糊,反而可能被不利地看待。请保留朋友当时如何解释的聊天记录。
我帮家人卖掉了他们拿来的东西。
与产生赃物的人之间是配偶、直系血亲、同居亲属关系的,有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的规定。但并非一定免除,而且不适用于不是家人的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