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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子取证的参与和筛选程序

手机被凭令状扣押或自愿提交后,警察局会进行电子取证分析。我们整理了分析按什么顺序进行、如何申请参与,以及在现场要确认什么。

现在马上要做的事

交出手机后的几天里有事情要做。电子取证的日程通常会另行通知,请在那之前做好准备。

  • 确认手机是凭令状拿走的还是自己自愿提交的,并拿到扣押清单或自愿提交书(임의제출서)的副本。
  • 向负责的侦查员明确表示要参与电子取证(포렌식),尽量用短信留下记录。
  • 收到询问是否参与的文件时,勾选希望参与。如果签字表示不参与,就失去了在筛选过程中发表意见的机会。
  • 整理手机里有哪些资料。把与案件无关的照片、工作资料在哪里记下来,筛选时更容易提出意见。
  • 如果是工作上必需的设备,同时询问取回的程序。

电子取证是这样进行的

原则是在手机所在地只挑选与嫌疑相关的信息进行打印或复制。这种方法无法实施或明显难以达到目的的,可以复制全部内容带走,或在被扣押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设备原件带走(《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款、第219条,《侦查准则》第41条)。

带走后,按复制(镜像)、检索、筛选与嫌疑相关的信息的顺序进行。筛选结束后应交付已扣押电子信息的清单,清单上没有的信息应删除·销毁或返还,并出具确认书。整个过程中,被扣押人和辩护人的参与权都受到保障(《侦查准则》第42条)。

自愿提交也有范围

大法院认为,即使是自愿提交的手机,如果提交人的意思不明确,也只有与促成提交的嫌疑相关、并具有证明该嫌疑的最低限度价值的信息才属于扣押对象。被害人等第三人提交犯罪嫌疑人手机的,应作更窄的理解,还应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参与权、交付清单等程序性权利(大法院2021年11月18日宣告2016도348全员合议体判决)。自愿提交时,请在文件上明确写明提交哪些范围的资料。

参与时要确认的事

大法院认为,在带走设备进行复制·检索·打印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给予参与机会,也没有采取防止复制无关信息的措施,原则上是违法的(大法院2015年7月16日2011모1839全员合议体决定)。参与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 是否只挑选符合令状或自愿提交书所写嫌疑和期间的资料
  • 如何设定检索词和期间进行查找
  • 与案件无关的照片、聊天记录、工作文件是否被列入清单
  • 自己对关联性的意见是否记入笔录(《侦查准则》第42条第5款)
  • 筛选结束后是否拿到清单和删除·返还确认书

密码与取回手机

被要求解锁或提供密码时,先和辩护人商量,不要马上回答。打开哪些内容,可能会影响筛选的范围。

没有必要继续扣押的,可以取回;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备,可以申请暂时发还(가환부)(《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2)。对有关扣押或发还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第417条)。

Jisan 如何提供帮助

扣押后我们会立即申请参与电子取证,一同进入筛选过程,对与嫌疑无关的资料提出意见,并让这些内容记入笔录。接下来的犯罪嫌疑人调查,我们会根据筛选出的资料整理预计问题做好准备。如果已经交出手机,请在电子取证日程确定之前通过本页面的聊天联系我们。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不参与电子取证会怎样?

即使不参与,侦查机关也应以可靠的方法进行(《侦查准则》第42条第4款)。但您就失去了当场对哪些资料、为什么被筛选提出意见的机会,日后只能通过清单得知。

分析过程中发现其他案件的资料会怎样?

大法院认为,在查找嫌疑相关信息时偶然发现其他犯罪的信息的,应停止检索,另行取得令状,此时也需要保障参与权和交付清单(2011모1839全员合议体决定)。参与的话,可以亲自确认这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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