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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被拘留的家人与家人要做的事

家人被拘留后,探视、存钱和送物品、工作和家务的安排会一下子涌来。我们整理了留置场和看守所的探视方法、可以送进去的东西,以及家人需要承担的事情。

现在马上要做的事

听到被拘留的消息,人们总想先见上一面。为了不白跑一趟,请按以下顺序确认后再行动。

  • 确认现在在哪里。警察阶段通常在警察局留置场(유치장),案件移送到公诉厅后会转到看守所(구치소)。
  • 打电话向该警察局负责留置的部门或看守所的民愿室,询问可探视的时间和需要准备的东西。很多看守所需要提前预约。
  • 去探视时带上身份证件。
  • 列出眼下需要的物品清单,如换洗衣服、眼镜、正在服用的药和处方。可以送入的物品因设施而异,请先确认。
  • 另外安排辩护人会见。案情在辩护人会见时谈。

家人探视(一般会见)

被拘留的人也可以与外部人员会见。警察局留置场被视为矫正设施的未决收容室,准用同一部法律(《关于刑罚执行及被收容者待遇的法律》第41条、第87条)。未决被收容者的一般会见为每天1次、每次30分钟以内,在公休日以外的工作时间内进行(同法施行令第58条、第101条)。

一般会见在有隔板的地方进行,有毁灭证据之虞等情况的,狱警可以旁听并记录内容,或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时会事先告知(同法第41条第4款、第5款)。所以探视时不谈被害人、共犯或案情更为稳妥。

辩护人会见不同

辩护人或拟担任辩护人的人可以与被拘留者会见并传递文件(《刑事诉讼法》第34条)。辩护人会见时狱警不能在场或旁听内容,时间和次数也没有限制,在没有隔板的地方见面(《关于刑罚执行及被收容者待遇的法律》第41条第2款、第84条)。也不计入每天1次的家人探视次数。

存钱与送物品

通常所说的寄存金,即保管金(영치금),向设施申请转交钱物后,只要没有危害设施安全或秩序之虞,都会获准(同法第27条)。被拘留者可以用这笔钱经所长许可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第24条)。由家人在看守所民愿室挑选食品或生活用品送进去的方式,即通常所说的私食(사식),各设施也都有安排。

可以送入的品目和限额由各设施规定,请向民愿室确认。也可以通信,原则上不检查,但不要写与案件有关的请托或被害人的事(第43条)。

家人需要承担的事

除了探视,家人还有很多事要处理。请分工逐一负责。

  • 委托辩护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可以独立于本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
  • 联系公司或学校,办理休假或停职。不被按旷工处理,日后申请释放时也有帮助。
  • 收集居民登录誊本、家庭关系证明书、在职证明、租赁合同。申请拘留适当性审查或保释时要用。
  • 不要直接联系被害人。和解要在与辩护人商定时机和方法后进行。
  • 家人、同居人、雇主也可以申请拘留适当性审查(구속적부심사)(第214条之2第1款)。

Jisan 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会会见被拘留者了解案情,在可以透露的范围内向家人转达进展。陪同拘留期间的调查,并用家人收集的材料研究拘留适当性审查或保释。如果急需会见,请先通过本页面的聊天告诉我们。周末也可以发消息。

难以独自判断时

请在聊天中告诉我们您遇到的情况。工作人员会先回复,再把案件转交给负责律师,由负责律师告诉您下一步该怎么做。

常见问题

说是被禁止会见了。

有逃跑或毁灭证据之虞的,可以禁止其与辩护人以外的人会见。但不能禁止衣服、食物、医疗用品的授受(《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09条)。警方作出的禁止会见决定,在案件移送后即失效(《警察侦查规则》第59条第3款)。

除了家人,朋友也可以探视吗?

与外部人员的会见并不限于家人。但一般会见每天只有1次,建议事先定好由谁去。一次可以进去几个人,各设施不同。

开庭时必须穿囚服吗?

未决被收容者在出席侦查或审判时可以穿便服。逃跑之虞较大或有特别不适当的理由的除外(《关于刑罚执行及被收容者待遇的法律》第82条)。家人提前送去干净的衣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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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定下调查日期,请在到案之前先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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